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创作了文学、艺术、音乐等作品之后就是这些作品的所有者,他们有权控制这些作品的使用。作品创作者的这种权利即著作权,自创作者创作产生作品之日起即受到法律的保护。
邻接权又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传播者传播作品而产生的权利。在我国,邻接权主要是指出版者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录音制作者的权利、电视台对其制作的非作品的电视节目的权利、广播电台的权利。
因为录音、录像制品以及音乐类视听作品是制作者付出心血、劳动和资金的成果,因此法律赋予制作者相应的著作权和邻接权,并加以保护。使用者应依法尊重制作者的著作权和邻接权,向制作者或相应权利人支付报酬。
著作权人通常无法实际控制对其作品的全部使用,这是因为他不可能联系到每一个使用其作品的使用者进行授权许可;同样,大量使用属于不同著作权人的作品的使用者也不可能联系到每一个著作权人获得授权许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正是应这种现实需求而产生。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权利人,为维护权利人的利益行使和管理著作权和邻接权的行为即著作权集体管理。
协会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在民政部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是我国唯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协会的主要工作是以集体管理的方式管理和维护录音、录像制品以及音乐类视听作品制作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方便使用者合法使用录音、录像制品以及音乐类视听作品。简言之,即根据权利人的授权向使用者发放许可,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进行分配。
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我国参加的国际著作权条约,本着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精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规范录音、录像制品以及音乐类视听作品的合法使用,促进我国音像业及音像市场的发展。
一般包括录音、录像制品以及音乐类视听作品的放映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发行权;以及其他适合集体管理的权利。
依法享有音像节目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成为协会会员。
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协会书面签订入会合同(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并填写有关资料即可成为协会会员。所有文本和表格均可自协会网站(www.cavca.org)下载或与协会联系索取。
协会会员不需要缴纳任何会费。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参加本会收取的录音、录像制品以及音乐类视听作品著作权使用费的分配;
退会自由。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参加本会收取的录音、录像制品以及音乐类视听作品著作权使用费的分配;
退会自由。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执行本会的决议;
履行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授权管理的录音、录像制品以及音乐类视听作品向本会登记;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执行本会的决议;
履行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授权管理的录音、录像制品以及音乐类视听作品向本会登记;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不会的。因为会员授权协会管理的权利都是会员在实践中自己无法行使的权利。会员可以自己行使的权利仍由自己行使,并不在授权协会管理的权利范围之内,所以,会员授权协会不会对自己的经营造成任何影响。
协会通过与海外同类组织签订相互代表协议向国外使用者进行许可授权;并在国外开展各类维权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协会通过与海外同类组织签订相互代表协议代表海外权利人向国内使用者进行许可授权;海外权利人也可选择直接联系协会,协商解决授权事宜。
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进行投诉或诉讼等维权活动;通过与海外同类组织签订相互代表协议加强会员著作权在海外的保护;为会员提供有关的业务咨询和法律服务,并向国家立法机关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相关建议,以促进我国音像著作权保护水平的提高,规范市场行为;为促进会员之间以及会员与使用者之间的联系开展有关的奖励、研讨、交流活动等。
使用会员授权协会管理的录音、录像制品以及音乐类视听作品进行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使用者未经协会许可使用协会管理的录音、录像制品以及音乐类视听作品将构成侵权,协会将依法通过投诉、诉讼、举报等手段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使用者通过与协会签订权利许可使用合同,支付相应的使用费,从而获得协会的许可。
不是。协会发放许可给使用者只是授权使用者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会员的作品,会员仍是该作品的真正权利人。
使用者按时、足额交纳著作权使用费后,协会将保护使用者的权益,保证解决使用者经营过程中因授权录音、录像制品以及音乐类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和邻接权引起的法律问题。
协会根据使用者对使用录音、录像制品以及音乐类视听作品的具体使用情况,参照国际惯例,制定切实可行的收费标准,提交会员大会通过,报经国家版权局公告后生效。
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后,协会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以维持日常运作,剩余部分将全部分配给会员。
协会将按照权利人的决议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并将适时根据维持日常运作的实际需要和著作权使用费的收入情况进行调整,以使会员的收益最大化。
协会将根据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依据使用者提供的其使用录音、录像制品以及音乐类视听作品的名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和使用的方式、数量、时间等实际使用情况向会员分配使用费。
协会将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到协会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协会工作机构定期向会员代表组成的理事会报告收费和分配情况。国家版权局对协会的收费和分配业务进行监督。
任何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一旦发现有侵犯音像著作权或邻接权的行为或事实,均可向协会以各种形式进行举报投诉。
协会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3号楼安联大厦22层2212号
邮编:100020
电话:010-66086468 / 6427 / 6442 / 6649;6501-6009 / 6439
传真:010-66086475E-mail:cavca@cavca.org
Website:www.cavca.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