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用户
我会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的我国唯一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
我会管理的音像节目包括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录音、录像制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所管理的权利种类涵盖音像节目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以及其他适合集体管理的音像节目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版权局2006年1号公告,我会享有请求KTV按照包房数量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权利。支付著作权使用费是KTV经营者的法定义务,KTV经营者使用歌曲从事营利性商业活动,必须依法取得音乐作品和音像作品权利人的许可,且支付给权利人报酬。
希望广大KTV积极与我会各省许可业务办公室联系,实现合法使用。
著作权许可协议
著作权许可业务团队
著作权许可业务规范
业务咨询
- 联系人:崔先生
- 联系电话:010-66086468-211
- 传真:010-6608 6475
- 邮箱:cuijiarun@cavca.org
VOD用户
我会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的我国唯一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
我会管理的音像节目包括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录音、录像制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所管理的权利种类涵盖音像节目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以及其他适合集体管理的音像节目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VOD商在其设备和系统中使用我会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制作KTV曲库,向KTV发放,以满足KTV营业性播放需要的,应从我会获取歌曲复制权的许可,向我会交纳著作权使用费。(从VOD商处取得曲库的KTV,应另行按法律规定取得放映权许可,交纳著作权使用费。敬请KTV场所在使用者专区点击“KTV用户”)
希望广大的VOD商积极与我会联系,实现合法使用。
业务咨询
- 联系人:乔冉、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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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010-6608 6475
- 邮箱:qiaoran@cavca.org / gaojian@cavca.org
迷你KTV用户
我会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的我国唯一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
我会管理的音像节目包括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录音、录像制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所管理的权利种类涵盖音像节目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以及其他适合集体管理的音像节目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迷你KTV是面向市场推出的小型卡拉OK移动娱乐封闭包房及相关设备,用以向消费者提供自助卡拉OK点歌娱乐服务,一般容纳1-3人。使用我会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的迷你KTV生产商(或销售商、运营商),应从我会获取许可,向我会交纳著作权使用费。
希望广大的迷你KTV生产商(或销售商、运营商)积极与我会联系,实现合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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