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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KTV著作权案中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方式探讨

2021-11-17 4207

本文授权转载自微信公众号:知产力


       编者按: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加强了对涉KTV著作权纠纷诉讼维权模式及赔偿数额的研究,试图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非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两类涉KTV纠纷案件的赔偿计算标准。

者 | 陈佩佩  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中明确指出,根据不同作品的特点,统筹兼顾创作者、传播者、商业经营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协调好激励创作、促进产业发展、保障基本文化权益之间的关系,促进文化创新和业态发展。今年以来,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受理的涉KTV案件数量及被诉的KTV经营者数量均比较多,涉及面广,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上述《意见》精神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加强了对涉KTV著作权纠纷诉讼维权模式及赔偿数额的研究,试图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非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下简称小权利人)两类涉KTV纠纷案件的赔偿计算标准,以期能依法平衡各方利益,规范武汉市涉KTV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防止不正当牟利行为,促进KTV行业健康发展。


一、建立涉KTV著作权案件的统一的裁判标准的背景与目的


       2021年1月至9月,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新收涉KTV著作权案件9925件,占比超过该时期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全庭新收案件的87%。涉KTV著作权案件之所以数量巨大且每年都在上升,究其原因,主要还是由于当前环境下音乐作品使用许可制度未能有效发挥其作用,造成很多KTV经营者未经许可即使用音乐作品。如何妥善解决涉KTV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在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及平衡权利人与使用人利益的同时促进作品传播,关键在于法院在审理和裁判时如何合理确定侵害著作权的赔偿数额。同时,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积极行使释明权,向KTV经营者阐明相关法律和政策精神,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促使KTV经营者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按照《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争议,双方当事人积极协商,促成“一揽子”使用许可合同,从根本上解决双方的矛盾纠纷,构建合法使用作品、依法支付费用的良好秩序。


二、涉KTV案件的损害赔偿计算的探索


201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给予五十万以下的赔偿


       上述条款规定了侵害著作权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包含实际损失、被告侵权获利、法定赔偿,赔偿计算方式是有顺位和区别的。承办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对损害进行计算时应当按照实际损失、侵权获利的顺序,在实际损失、侵权获利均无法查明适用时,才能适用法定赔偿的计算方法。基于这一赔偿原则,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积极探索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小权利人两类涉KTV的案件赔偿计算方法,建立以许可使用费作为原告的实际损失的计算标准。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即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为音集协)起诉KTV经营者的著作权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在这类案件中,原告为音集协,其提起诉讼是因为音乐作品的使用人即涉案KTV经营者未支付音集协所管理的作品的许可使用费。在这类案件中,许可使用费系原告诉讼的目的,同时也可以被认定为权利人音集协的实际损失。因此,在具体案件中,承办法官应当综合考虑国家版权局公布的许可使用费和音集协在当地实际收取的许可使用费标准,被诉侵权人的侵权期间、地理位置和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以每个包房每年应当向集体管理组织交纳的许可使用费,乘以被诉侵权人的包房数量和侵权年限,加上音集协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的总额,确定赔偿数额。


       音集协许可费的收费标准在网站上已公开,也可以在庭审中进行查明,但是在具体案件中,承办法官以音集协在当地实际收取的许可使用费为判赔标准,更加具有合理性,也更易于被告接受。该实际收取的许可使用费则可以要求音集协提交被诉侵权人的侵权期间音集协与当地其他KTV经营者实际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进行查明和核实。


       同时,承办法官还需查明涉案KTV的实际使用天数及实际使用的包房数。涉案KTV的实际使用天数以原告取证的公证书上的时间及原告主张的被告未缴纳许可费的时间段共同进行认定。关于实际使用的包房数,涉案KTV经营者一般会抗辩其实际使用的包房数由于经营不善或者停业整顿等原因,少于在备案部门登记的包房数,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被告涉案KTV经营者提交在侵权期间其实际使用的包房数的证据。


       当上述因素均已查明的情况下,涉案KTV需要缴纳的许可使用费可以明确通过“实际使用的包间数×实际使用天数×单天许可使用费”得出。在这里应当注意的是,虽然音集协一般都会取证部分涉案KTV使用的未缴纳许可费的歌曲(如音集协诉武汉市欢乐空间娱乐有限公司纠纷案中,音集协取证了187首歌曲,分摊到每一首歌曲的许可使用费为(包间数×使用天数×单天许可使用费)/187首),但是该部分歌曲并非涉案KTV使用曲库的全部,上述计算得出的的许可使用费包括了上述侵权的时间段内的涉案KTV使用的所有音集协实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若音集协再以该时间段内涉案KTV未经其许可使用涉案作品之外的音集协有权管理的其他音乐电视作品为由提起诉讼,则对该案中已经获得的赔偿金额无权再次重复得到赔偿。原因在于音集协是以曲库的方式进行许可使用并得到赔偿的,无论涉案KTV使用多少首歌曲,其该时间段内的许可费总额是一致的,即根据音集协的许可方式来计算许可费。

(二)非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起诉KTV经营者的著作权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对于非集体管理组织会员权利人即小权利人起诉的涉KTV著作权案件中,往往涉及到涉案音乐MV或者MTV的性质问题,即是构成视听作品还是录像制品的问题。判断涉案拍摄成果MV或者MTV是视听作品还是录像制品不仅直接影响相关权利人是否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也直接影响被告的赔偿数额的认定。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在依法认定MV或者MTV性质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以音集协许可使用费作为参照标准的赔偿数额计算方式,使小权利人对赔偿数额有合理预期,也使相关KTV经营者免遭频繁被诉的困境,同时提高损害赔偿数额计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涉案MV或者MTV是否构成视听作品还是录像制品,主要还是以其是否具有较高的独创性为判断依据。如果涉KTV著作权案件中的MV和MTV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独创性较高,具有类似电影制片者和电影导演鲜明的个性化的创作特征;在摄制技术上以分镜头剧本为蓝本,采用蒙太奇等剪辑手法;由演员、剧本、摄影、剪辑、服装设计、配乐、插曲、灯光、化妆、美工等多部门合同,且投资成本较大,可以认定该涉案MV或者MTV构成视听作品。如果涉KTV著作权案件中的MV 和MTV是对戏剧、小品、歌曲等表演方式和与音乐词曲本身内容风格无关的人物、户外风光背景及简单场景、情节或者相关演唱者现场表演的机械录制,拍摄者采用镜头拉伸、片段剪辑、机位改变、片头片尾美工设计等摄制方式,缺乏导演或制片者的个性化创作,投资额明显偏低,可以认定该涉案MV 或者MTV是对声音、影像的机械录制或者简单复制,认定为录像制品。从司法实践中看,小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涉案MV或者MTV很大一部分可以依法认定为录像制品。在依法认定MV或者MTV录像制品的性质的基础上,具体案件中的赔偿计算方法参考音集协实际收取的许可使用费,尽量使赔偿数额与录像制品的价值相适应。


       国家版权局2006年发布的1号文件规定的音集协应该收取许可使用费为12元/包厢/天,但音集协实际在各地收取的许可使用费均低于上述标准,如在武汉地区收取的平均许可使用费约为5元/包厢/天。因此,在KTV经营者未缴纳许可使用费的情况下,可按照音集协与其他KTV经营者实际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中约定的许可使用费标准即5元/包厢/天确定。


       例如,在小权利人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武汉市星聚汇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中,涉案KTV经营者星聚汇公司拥有24个包厢,其于2020年被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起诉,认为其未经许可使用了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66首侵权作品,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主张2020一年的赔偿数额。关于许可使用费期间的计算,考虑到由于2020年受新冠疫情的影响,星聚汇公司部分时间未开展营业,停业期间应当从版权使用费计算期间中相应扣除。同时承办法官查明,音集协2020年所管理的音乐作品数量为145512首。


       基于上述核实的数据,法院可适用以下方法确定赔偿数额:一方面,按照音集协实际收取的许可费计算的每首歌曲一年的许可使用费为0.17元具体计算方式为24个包厢×5元/包厢/天×205天÷145512首≈0.17元/首;另一方面,参照音集协实际收取的许可使用费,并根据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确定相应1倍的赔偿倍数,则66首歌曲赔偿总额为11.22元,具体计算方式为66首×0.17元/首=11.22元;再一方面,关于合理费用的计算,在本案中,根据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交的相应证据,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取证消费258元,律师费3000元。因此,本案涉案KTV经营者星聚汇公司赔偿金额加合理费用一共为3269.22元,具体计算方式为11.22元+258元+3000元=3269.22元。


       在音集协及小权利人起诉的涉KTV经营者侵犯音乐电视作品和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案件中,以当地音集协实际收取的许可费作为实际确定损害赔偿金额,是涉KTV著作权案件赔偿计算标准的进步。这种方法改变了以往的以侵权歌曲数量为基数适用法定赔偿的计算方式,变更为以包房数、KTV实际使用天数为基数,合理确定了许可使用费。这种计算方法,一方面有利于填平权利人的损失,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引导方式人在诉讼中科学举证、更好地维护自身权利,更利于引导双方当事人回归市场机制的审判价值取向,建立KTV经营者依法经授权使用作品的良好秩序,促进著作权市场的健康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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