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首例!福州法院参照集体管理组织许可使用费标准确定侵权损失赔偿
2023-04-11 2199
案件情况
2022年9月12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深圳市乐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福州市咖王派对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放映权纠纷一案(﹝2022﹞闽0102民初6749号)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54条的规定,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金额时,应当按照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参照许可使用费合理倍数、法定赔偿的顺位选择计算方式,故咖王派对公司的损失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同期音集协收取的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来确定。音集协以5元/天/包房的标准在福建省收取许可使用费,其2020年管理作品总数为188,781首,因此按该标准计算,每首歌每个包房每天的侵权赔偿额应为5÷188781首≈0.000026元。深圳市乐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22年12月28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2022﹞闽01民终9179号)作出二审民事判决书,维持了福州市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判决被上诉人福州市咖王派对有限责任公司参照同期音集协收取的许可使用费对上诉人进行侵权损害赔偿。这也是福建省首次参照集体管理组织标准判决确定侵权损失赔偿的非会员权利人案件。
法院审理思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对“侵权赔偿数额”的认定。本案中两审法院均认可以音集协的许可使用费作为计算侵权赔偿数额的依据。法院认为,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我国唯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鼓励权利人积极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倡导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推进音乐作品的付费使用;对未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的作品,也应当考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标准,依法予以同样程度的保护。本案涉及的作品系视听作品,该类作品的市场价值是通过鼓励传播、使用的方式实现的,收取作品许可使用费是著作权人在KTV经营领域实现作品价值的主要方式,音集协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享有向作品使用人收取许可使用费的权利以及将其分发给权利人的义务。涉案作品与音集协行使管理权的作品均为视听作品,判决金额应该适用同样的赔偿标准。
案件意义
本案为福建省法院首次在卡拉OK领域非音集协会员权利人诉讼案件中采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许可使用费标准确定判赔金额的案件,该案适用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标准进行侵权赔偿金额的裁决,体现出从司法层面引导侵权判赔额回归音乐作品真实价值,及兼顾个案公平及同案同判的司法导向,对引导非会员权利人回归著作权集体管理,维护卡拉OK领域作品许可使用秩序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