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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

录音制作者的“广播和表演的获酬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权利的范围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条: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


公共场所录音制品获酬权使用费协商标准

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就公共场所播放录音制品,使用者应该按照如下标准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支付录音制品使用费:

(一)夜店、歌舞厅、迪斯科舞厅、酒吧等场所(不含卡拉OK)

每年每平方米100元,营业面积不足200平方米的按200平方米计。

(二)餐酒混合经营型场所、音乐餐吧等场所

每年每平方米100元,营业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计。

(三)餐厅、咖啡厅等餐饮场所

营业面积 价格(每年每平方米)
1平方米-500平方米的部分 15元
501平方米以上的部分 10元

营业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计。

(四)舞蹈教室、声乐教室等培训机构

每年每平方米10元,营业面积不足200平方米的按200平方米计。

(五)大型游乐园、公园、海洋馆、景区等场所

1、计算标准
年度收入规模(亿元) 0-1部分 1-10部分 10-50部分 50以上部分
适用费率 0.4% 0.2% 0.05% 0.01%

注:年度收入规模 = 标准门票价格 x 年度入场人次 + 景区内售票收入

2、最低标准 录音制品使用费计算结果不足1000元时,按1000元计费。

(六)酒店、民宿等场所

场所类型 价格(每年每间客房)
五星级(豪华)酒店 82.8元
四星级(高档)酒店 73.6元
三星级(舒适)酒店 64.4元
经济型酒店 27.6元
其他 18.4元

民宿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以上标准计算。所附酒吧、夜总会、歌舞厅、咖啡厅、餐厅等场所按相关标准另行计算。

(七)服装鞋帽、箱包首饰、化妆品店等零售场所

营业面积 价格(每年每平方米)
20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 4.8元
201平方米-500平方米的部分 4.7元
501平方米-1000平方米的部分 4.6元
1001平方米-3000平方米的部分 4.3元
3001平方米-5000平方米的部分 4.1元
5001平方米-10000平方米的部分 3.8元
10001平方米-20000平方米的部分 3.5元
20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 3.3元

营业面积不足200平方米的,按200平方米计。

(八)超市、大卖场类场所

营业面积 价格(每年每平方米)
20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 3.9元
201平方米-500平方米的部分 3.4元
501平方米-1000平方米的部分 2.9元
1001平方米-3000平方米的部分 2.4元
3001平方米-5000平方米的部分 1.9元
5001平方米-10000平方米的部分 1.7元
10001平方米-20000平方米的部分 1.5元
20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 1.3元

营业面积不足200平方米的,按200平方米计。

(九)商场、购物中心、商业综合体等场所

营业面积 价格(每年每平方米)
不足1000平方米的部分 5.5元
1001平方米-5000平方米的部分 5.1元
5001平方米-10000平方米的部分 4.6元
10001平方米-30000平方米的部分 4.1元
30001平方米-50000平方米的部分 3.5元
50001平方米-100000平方米的部分 2.7元
100001平方米以上的部分 1.8元

营业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的,按1000平方米计。其所含的其他经营主体类型应按照相应标准计算使用费。

(十)体育赛事

1、单场赛事按照以下方式计算每场使用费: 录音制品使用费 = 座位数 x 平均票价 x 1%
单场使用费低于4500元的按4500元计。不售票或非营利性赛事,按照上述标准中的最低使用费计。

2、联赛按照本赛季总收入的0.1%计算,最低使用费为10万。

3、国际性赛事、全国性赛事、地方性赛事(分类见国家体育总局印发的《体育赛事管理办法》)根据赛事规模、预期收益、观众人数等因素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如下标准: (1)国际性赛事类:国际A类赛事:200万 ;国际B类赛事:150万;国际C类赛事:100万;
(2)全国性赛事类:全国(一)类赛事:100万;全国(二)类赛事:50万;全国(三)类赛事:30万;全国(四)类赛事:10万;
(3)地方性赛事:2万。
注: “座位数”,指赛事场地可以提供给观众的实际座位数或最大可容纳的观看人数。
“平均票价”应依申请人赛事前提供的预计出售门票的价位及其相应票数的清单计算;申请人未提供的,按各档票价之和除以档数计算。
“总收入”是门票收入、广告赞助、直播和转播授权等收入总和。

(十一)其他

未在本标准中列出的公共场所播放录音制品使用场景,收费标准参照相似使用方式、使用场景类比适用,或协商确定。

(十二)附 则

该使用费标准可以根据物价水平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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