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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洪波:集体管理组织应提高为权利人服务的能力

2020-12-10 1447


       关于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新修《著作权法》说得非常清楚,是非营利性机构,属于非政府组织。


  如何认识我国目前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自1992年我国引入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5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仅在为权利人收取版权使用费、维护会员合法权益、降低版权交易成本和社会治理成本,以及平衡权利人与使用者、传播者间的利益等方面起到了桥梁作用,还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了中外文明交流互鉴和我国版权法律法规制度进一步完善。不仅如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积极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在与使用者协商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改善社会治理效果,推动国家法治、文化和经济建设以及推动第三次《著作权法》修订等方面,都发挥着积极作用。

  未来,集体管理组织应准确把握政治发展方向,找准定位,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此外,集体管理组织应完善和加强内部治理,提高为权利人和产业界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加强集体管理组织间的合作与沟通,把集体管理组织建设成为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执行者、参与者、建设者和我国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社会力量。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


转载:《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第737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