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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秀芹:新修《著作权法》第八条有亮点也有遗憾

2020-12-10 1627

       新修《著作权法》第八条有4个亮点:一是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非营利性法人地位,衔接《民法典》有关规定;二是增加了集体管理组织的调解权能,以发挥集体管理组织在纠纷解决中的主观能动性;三是允许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代表进行费用协商,尊重“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客观规律;四是从法律层面对集体管理组织所担负的权利查询和费用明细公布等职责作出了规定,增加透明度。


  但是新修《著作权法》也有两个遗憾:没有规定延伸集体管理制度;集体管理收费制度尚不健全,没有仲裁程序。

  目前,社会上一部分人对于集体管理制度还存在一定误解,主要是因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在实践中的作用与功能认识不够全面,总觉得集体管理组织就是一个收费机构,其实不然。集体管理组织除了替权利人收取版权使用费之外,还有很多公益性功能。

  我认为,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有4点:第一是可以管理权利人难以行使的权利,为权利人提供适当机制;第二是版权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对权利单个行使的补充;第三是作为权利人与使用者间的桥梁,为获取作品和支付报酬提供便利;第四是一些集体管理组织还可提供社会、文化和推广服务等功能。

  我建议,政府应对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适当的干预,监督其收费标准的制定,建立收费异议的调解和仲裁制度。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林秀芹


转载:《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第737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