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健:著作权集体管理中使用者利益的特殊考量
2020-12-10 1257
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实施中使用者利益的特殊考量一直存在非常大的争议:为什么需要对使用者进行特殊考量?争议背后最主要的问题其实是我们要不要支持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
我国于2005年开始实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倡导著作权人积极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便于对海量著作权作品进行管理。通过集体管理组织集中行使权利,让权利人和使用人通过一个出口便捷地完成海量版权许可,既维护权利人利益,又促成作品的传播使用。但我们的制度实施的前提是,一定要能够对著作权许可使用秩序产生正向的激励作用,要能够有效地改变某些领域中长期存在的普遍侵权使用他人作品的现象。因此,如果不管KTV经营者是否已经向集体管理组织支付版权费,都还要向提起诉讼的小权利人支付费用,造成缴费与不缴费都是一样的结果,则最终可能导致使用者都不愿意缴费的负面激励。
近年来,对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究竟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模式,一直存在多种不同的声音。我认为,即便推行集体管理组织的竞争模式,也只能实行有限竞争,而不是开放竞争。司法实践及调研表明,在审理涉及卡拉OK音乐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必须要对作为卡拉OK业主的商业使用者的利益予以特殊考量,因此,即便是实行有限竞争模式,也必须要借鉴域外经验,同时配套单一收费窗口制模式,即只能由一家集体管理组织向商业使用者收费,然后在相关集体管理组织之间进行分配,以确保使用者利益的平衡。中国台湾地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变化就为业界提供了非常好的研究模板。
当然,司法裁判在整个集体管理制度实施过程中也起到非常关键的引导作用,审判实践促进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说到底,集体管理制度发展得怎样,司法审判与行政监管都扮演着重要角色。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资深法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