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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问题正在被广泛讨论

2018-03-30 4781

   《著作权法》自1991年颁布以来,促进了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但是,二十多年过去了,数字技术飞速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和高科技产业的生存、发展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现行《著作权法》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形势,难以有效地保护创作者和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2011年7月13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调研工作正式启动,2012年12月28日,国家版权局将第三稿《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其中赋予了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表演获酬权)提交国务院法制办。2013年1月23日,国务院法制办将送审稿下发给相关部门和协会定向征集意见。2014年6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就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2017年底国务院法制办《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修改稿)》小范围内定向征求意见,其中的第四十五条中赋予了录音制作者广播权的获酬权,但未赋予录音制作者公开表演权。
    产业目前的诉求是:再次吁请国家立法部门在最终的《著作权法》中,继续保留录音制作者的广播权,并重新引入公开表演权。
    2018年3月27日,包括太合音乐集团、北京鸟人艺术、正大音乐、竹书文化、二十一东方艺术、华谊音乐、看见音乐等在内的国内唱片公司齐聚一堂,就著作权法修订中与产业发展至关重要的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文化生产力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今年两会上,诸多人大代表强调:作为创新原动力以及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知识产权连续多年登上政府工作报告。当今世界,谁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更强,谁就能占据创新的制高点。可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是推动中国经济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关键一环。两会还未闭幕,国务院法制办就将著作权法修订纳入了今年的修法计划,音乐产业无不欢欣鼓舞。
    早自2006年开始,就有众多的音乐制作公司、音乐从业人员、行业协会、政协委员、法律专家和教授通过呼吁书、政协提案、研讨会等形式积极呼吁修改著作权法,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10多年的据理力争,原因只有一个: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是录音制作者本应享有的权利。
    音乐作品(指词曲)是无法被消费的,只有经过录音制作者投入巨资,组织编曲、演奏、演唱者及录音混音各个环节的创造性劳动,制作出精彩动人的录音制品,音乐作品才能被欣赏和传播。毫无疑问,没有录音制作者的辛勤劳动就不会有音乐产业的存在。在我国,词曲作者是有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的。作为音乐产业链中重要一环的录音制作者,也应该享有应有的权利和报酬。
    在国际上,早在1961年通过的《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和1996年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均确认了录音制作者的公开表演权和广播权。世界上具有著作权保护制度的147个国家和地区均通过立法赋予了录音制作者对其录音制品享有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其中包括了几乎所有的欧洲和有版权制度的亚太国家和地区。音乐的真正价值在其他国家已经得到了认可,在我国也应如此。
     因此,产业再次呼吁立法部门立足公平原则,真正平衡各方利益,让录音制作者在自己的音乐被使用时,能得到合理回报。唯有此,中国音乐市场才能健康长足发展,才有更多的优秀音乐“走出去”,提升中国文化的影响力。八年,历史上艰苦卓绝的抗战都胜利了,那么已经长达12年之久的录音制作者的两权保卫战是不是也会传出捷报,产业拭目以待。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