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亚平:大数据时代的著作权集体管理
2019-04-23 4373
4月1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2019年年会正式召开,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代理总干事周亚平在分论坛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竞争法规制”发表主题演讲。
首先,周亚平阐释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特许地位与制度设计,其指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采用“唯一性”而不是“竞争性”的制度安排,虽然在实践中很有争议,但唯一性的制度安排在本质上更有效率、成本更低。根据《著作权法》第8条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如下四种形式开展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一是著作权人授权;二是以自己的名义;三是集中行使;四是相关权利。其中权利人授权集体管理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相关权利,这并不是集体管理组织独家享有的,权利人或者其他版权代理机构都可以进行这些活动,但是对于集中行使则是基于法律授权进行,排除任何其他市场主体。
接下来周亚平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版权代理机构从法律地位、组织性质、是否营利、是否受监管等方面进行对比,提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设计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其本意是实现对“散权利”的集中行使,即《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规定的6项,包括表演权、广播权、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基于“散权利”的使用者众多且较为分散的特点,必须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集中行使,从而优化权利人授权和使用者获得授权的成本,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图右四为音集协代理总干事周亚平)
基于以上分析,周亚平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否适用反垄断法调整和规制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在著作权许可市场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特许地位排除该市场上合法的竞争者,为使用者提供的服务没有替代者,因此不能按照《反垄断法》第12条第2款的原则来界定相关市场,因而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不适用反垄断法调整和规制,相应的纠纷应当通过著作权法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进行规制。
周亚平指出目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活动开展中确有优势存在,但也存在问题,例如能否有效监管以及著作权管理水平能否适应不断发展的实践需要,这涉及收取费用、分配数据的透明化等问题。
上述问题的有效、彻底改善关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制度设计意义以及著作权法保护的根本利益。对此,周亚平结合大数据的时代背景,提出了解决方案,即建立大数据著作权管理系统,为每一个权利人开放一个后台,及时查阅到他的作品在所有场所中使用的动态数据,实现卡拉OK音乐版权使用精准收费与计费、精准结算与分配,从而实现著作权集体管理的透明化,真正做到集体管理组织应该承担的义务。
最后,周亚平对未来著作权法的修改也提出了自己的思考:一是认为录音应定位为作品而不是制品,从而加大保护力度,提出对录音的定位错误是现行产业当中内容乏力的原因之一。二是取消信息网络传播权,由于传统渠道日益被网络覆盖,权利人如果对第三方虽然仅授予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项专有权利,实际上会造成将全部权利一次性卖断的不利后果,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是不可低估的,所以应取消信息网络传播权,将信息网络传播权分解到其他传统权利中。
周亚平结合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从立法意图以及我国国情角度指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制度设计用意,有利于我们进一步了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为我们思考其未来的发展方向提供了全新的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