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亚平呼吁网络平台为录音权利人提供透明的使用情况及流量数据
2019-12-09 2348
由中国国家版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主办的“‘一带一路’版权国际论坛”3日在成都开幕。中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局局长于慈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副总干事西尔维·福尔班、四川省版权局局长周青、以及澳大利亚表演权协会国际部负责人斯科特·莫里斯等上百人出席论坛。
本次论坛包括六项议题,各国政府、机构代表以及行业领导者纷纷就此发言。我会代理总干事周亚平应邀在论坛第二天就第二项议题《数字环境下版权运用和管理:适应新市场和新商业模式并从中受益》做了题为《技术进步对集体管理制度的机遇和挑战》主题演讲(详见文末演讲稿精选)。
新技术方兴未艾,新商业模式,新平台层出不穷,但是技术怎么发展,商业模式怎么改变,唯一改变不了的是人类智力劳动成果必须要受到尊重和保护的事实。无论是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还是“一带一路”的经贸合作,版权保护始终都是一个热门话题,集体管理组织也面临更多机遇和挑战。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副理事长兼代理总干事 周亚平
以下为我会副理事长周亚平论坛演讲稿精选:
技术进步对集体管理事业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问题 :
技术的发展带来网络环境对用户娱乐场景的全覆盖,互联网播放平台囊括了市场上几乎全部作品。在网络高度发达的当下,权利人是否重新获得了控制作品的机会?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否还能继续实现规模效益?
现状 :
首先,网络技术的发达并没有解决权利人的痛点。
权利人没有通过网络技术的发展,作品被使用频次的增加而获得应得的技术发展红利。海量的、分散的个体权利人面对集中的巨型传播平台完全不具有平等的议价权。基于平台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商业本质,个体权利人的利益不会被理性的公平的考量。所以技术的发展并没有解决权利人对作品的真正控制问题。
平台的垄断逐步形成了内容+渠道一体化的格局。在娱乐商业帝国的的覆盖下,其他个体权利人的生态环境逐步恶化,巨头们即掌握了内容同时又控制了内容传播的流量数据,导致平台与权利人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最终无法形成正常的商业模式。
由于移动互联网每个平台自成一个独立的生态系统,彼此内容供应链区隔,互相之间无法实现共享。在另一面,音乐作品的应用变得更加多元、更为丰富。短视频、直播等对音乐作品的碎片化即兴应用使得有效授权和获得收益变得更加困难。这一切都极大的阻碍了录音制品的权利人通过网络多元的应用获得相应的技术进步红利。
所以,可以确定的是,技术的进步并没有使得个体权利人重新掌握了对作品的控制权。恰恰相反,技术的进步使得平台更加强大,权利人更加弱势。在这样的现实面前,集体管理制度组织面对的移动互联网多元、复杂、碎片化的音乐应用,如何利用制度设计有效的进行授权并获得收益?这对于集体管理组织既是机遇,又是挑战。
制度功能 :
人们通常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普遍认知,是减少交易成本的制度性工具,即解决仅依靠著作权法的规则无法有效行使的小权利问题。在这里,集体管理制度对著作权法而言,是对作品的特定市场授权的例外,以图在海量权利人对海量使用者的情况下,以低成本和高效率建立流畅的作品传播渠道,解决使用者的困扰,从而在整体上造福权利人。但是从当下的互联网音乐传播市场现状来看,在技术上实现一对一的授权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在权利人无法通过技术进步对作品越来越多元的、碎片化的、即兴的使用进行控制的情况下,权利人的核心诉求并没有得到解决。反之,技术的进步更凸显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承载着著作权实体法上的捍卫作者利益,解决权利人和使用者双边需求,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等多元制度功能。
机遇 :
前面说过,由于技术的进步,使得传播平台的用户数及平台效率均达到空前的规模,市场的净空几乎不存在。同时,经过几轮的经营者集中,行业资源都集中在极少数巨头手中,在这样的市场生态下,平台显然极为强势。
从另一个角度,音乐的创作和制作,由于技术的发展而使门槛降低,权利人及作品的数量呈海量的增长。如雨后春笋般催生的大量新作品和新的权利人需要传播平台曝光他们的作品,市场上除了个别音乐播放器巨头,几乎没有其他可供作品实现传播的渠道。那么,由于弱小的权利人对巨头平台极度依赖,这就更加强化平台强势的垄断地位。
权利人希望新作品能传播,但是面对强势平台不平等条约根本没有讨价还价的可能,这种情况完全无解,因此只能选择屈服。
这样的情况令权利人恐惧,这是权利人无法消解的痛,这就是集体管理组织的机会。
挑战 :
首先,集体管理组织需要对自己管理的录音制品依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国家版权局对互联网音乐传播的指导意见,对不同的平台平等授权,从实践中解决独家授权容易造成平台间内容垄断和行业恶性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做法。由于录音具有版本的唯一性特点,因此只有平等授权才能最大化的方便用户对音乐的获得途径。也是让作品获得传播利益最大化的理想状态。
另外,促进各平台建立互联网音乐传播的在线音乐付费和对内容方按照作品市场价值进行结算的模式,这是平等授权的前提。否则,如果不建立良性的商业模式,权利人的作品在传播中就无法得到正常的回报,繁荣音乐产业就是一句空话。在线音乐付费在当下其实已经是主要音乐平台的一种商业模式,但是问题在于在线音乐付费目前仅局限于一小部分头部艺人的流量歌曲或者专辑,还无法波及到每一首用户在线获得的作品及其他碎片化的互联网应用,在线音乐付费还不是一个消费者普遍适用的规则。另外,音乐传播的播放平台、短视频、社交媒体等不同的品类是否都能适用在线音乐付费的模式还有待实践中探索。但是毫无疑问的是,在线音乐付费更有利于建立音乐平台按照作品的市场价值让权利人获得合理回报的商业模式,而让不分彼此的全体权利人都能享受到技术发展的红利,都能让自己的作品在传播过程中获得符合其市场价值的合理回报是我们集体管理业务必须要实现的目标。
最后的挑战是作品的各类使用方式及流量数据的透明化。只有信息透明,才谈得上让权利人的作品在传播过程中获得符合其市场价值的合理回报的可能性。没有透明的数据,平等的授权、合理的结算都是一句空话。权利人依然不能从技术的进步中获得红利,音乐产业的发展就仍然没有摆脱畸形的不平衡,富者恒富、穷者愈穷。数据的透明并没有任何技术的难度,有的只是传播平台有没有社会责任感,愿不愿意公开理应公开的流量数据。这一点,集体管理组织应该充分发挥其捍卫作者利益,繁荣音乐产业发展的制度性作用。
总结 :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看到,平等的授权、在线音乐付费和按照市场价值结算、作品流量数据的透明化是完成音乐作品网络传播进化的逻辑链,具有互为依存和互为因果的价值相等的共生关系,这四点是同等重要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果没有外部的力量推动,仅依靠行业自然进化是遥遥无期的事情。这既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使命和战略支点,也是整个音乐的内容制作群体最为关注需要解决的痛点,对繁荣整个的音乐产业,建立健康的、均衡的产业发展路径至关重要。集体管理组织的使命就是以改变这一切作为战略支点,以著作权的集中管理作为杠杆,撬动行业彻底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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