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著作权法》修订与新技术应用 你应该了解这些
2020-05-07 2919
本文转自“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编者按:
以“行业联合、共建信任”为主题的联合信任版权保护平台战略发布会暨合作签约仪式近日在北京举行。会上,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联盟(部分成员)、江苏省版权协会、深圳市版权协会等部分省市版权协会以及视觉中国集团、全景网络、中视瑞德等近20家单位、企业与该平台进行共建签约。签约仪式后,法学专家和集体管理组织负责人就《著作权法》修订以及如何依靠技术手段加强版权保护等问题进行了研讨。本期微信选取部分专家的观点,以飨读者。
Part.1《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解决了部分痛点问题
宿迟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原院长、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会长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修正案草案目前已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提出意见。我长期从事审判工作,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痛点问题感受深刻,就修法工作我想说几点意见。
第一是著作权保护力度、保护水平问题。我认为,这次《著作权法》修订很重要,社会各界已经认识到如果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保护力度不够,就会导致其不足以支撑起整个中国文化、艺术、科学技术的发展。
在著作权领域目前最大的痛点是什么?我认为是长期困扰权利人的侵权赔偿数额过低、维权成本高、诉讼周期长等因素,迫使权利人很难拿起法律武器去主张权利,因为花费时间精力打了官司,最后却得不到有效的补偿,这也使得侵权人根本就不怕被告上法庭。所以,我一直在力主大幅度提高侵权赔偿数额。
在全国人大审议的修正案草案中,将法定赔偿额由50万元提升至500万元,我觉得这是完善侵权惩罚赔偿与法定赔偿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当然,司法判决相对会比较保守,法院一般不会作出顶格判决,能判一半以上赔偿金额的案件都很少,这跟诉讼案件中很多作品体量小有关系。但从以往法院审理的著作权纠纷案总体趋势来看,版权保护力度确实是偏低的,因为法院裁定大部分是在法定赔偿额的范围之内来酌定,而酌定的赔偿额一般在几百元到几千元,上万元的很少,除非涉及影视剧或者游戏等大部头作品,因权利人投入大,会判得比较高。
修正案草案将司法审判最高法定赔偿额提升到500万元,势必会大大提升版权保护力度。提高法定赔偿额,表明了全国人大的态度,也代表了版权产业界、司法界、律师界等要求大幅度提高赔偿额的主流声音。惩罚性赔偿写进了修正案草案中,这说明对于恶性侵权、重复侵权等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不再仅仅应用填平原则,而是要进行惩罚性赔偿,表明了政府在法律层面上对于打击侵权、遏制侵权行为的决心,同时定立了法律依据,因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二是有关证据的问题。在著作权领域,长期困扰社会各界包括法院在内的一个最大问题就是如何确权,在修正案草案中对此也有涉及,如对于证据登记、取证等做了相关规定,可通过信息手段、新技术手段等来提高证据的可信性和有效性,使其合法有效。我觉得这一修法内容较现行《著作权法》也有很大进步。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往在司法审判中要求的取证、存证等方面的一些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已不太适应时代的要求。因为在互联网时代,证据的形式、规模、数量、范围等发生了很大变化,传统取证手段已不能有效解决所有问题,必须要依靠新的技术手段进行证据的采集、采信以及出示等。
目前在著作权领域,通过司法实践,许多人已经认识到,技术带来的法律问题就应该依靠技术手段来解决。比如联合信任公司提供的可信时间戳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得到我国司法认可。通过几次实地考察,我们认为,可信时间戳从技术上很成功地解决了确权这个疑难问题。当然,联合信任能解决的问题肯定不仅仅局限于版权领域,相信它会在很多领域发挥作用。
第三是授权方式问题。作为司法界人士,我的感受和体会可能会更多一些。正常的使用者往往并不想侵权,但是现实中他们得不到便捷的许可,即难以合法地使用作品和支付合理使用费等。客观来讲,在新的技术背景下,传统的授权方式往往不适用也不实用。使用者想使用一首歌或一篇文章,但却不知道找谁取得授权,这是经常会出现的情形。这次在修正案草案中,对于集体管理组织制度的运行与完善都提出了有关条文,我觉得这项修改内容特别重要。
我们知道,欧美一些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得井井有条,权利人和使用者都比较满意,这要归功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他们的经验与做法给我国的集体管理组织树立了榜样,也预示着我国集体管理工作在今后有很大的提升和改善空间。
总之,要想有效地解决版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需要科学地运用新的技术手段来解决不断出现的新问题与新挑战,依法合理地协调权利人和使用人之间的矛盾,使其得到利益平衡,这既有利于保护权利人,也方便了合法使用作品的使用者。
Part.2 版权保护需依靠先进技术力量
郭 禾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在信息化社会中,著作权保护涉及电子证据固化保全的场景越来越多。我认为,联合信任版权保护平台在数字存证方面可以大有作为。
以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稿为例,从中可以看到,许多领域都可以运用联合信任版权保护平台提供的技术来保护著作权。例如,联合信任签发的可信时间戳证书完全可以解决作品著作权登记中所面临的问题。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稿中还增加了对广播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刚刚生效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也涉及音像作品或制品的著作权问题。联合信任版权保护平台的网络监测技术可以为作者以及邻接权人做好网络的实时监控,随时掌控特定作品或制品在互联网上的应用状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维权行为也会用到这些技术。2019年我曾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上发过一篇短文,希望能在《著作权法》中增加对录音制作者权利的规定,以缓解近年来唱片业的萧条情况。此次修法增加了录音制品二次使用的获酬权或机械表演权,但这类权利的行使单靠权利人本身是非常困难的。在这种情况下,尤其在广播者都对其播放的信号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情形下,电子存证技术就大有可为。
事实上,侵权监管难的问题,依靠网络监控技术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进行解决,因为作品使用的范围及数量是能够被检测出来的。
总之,技术的进步为作品的利用开拓出新领域,同样,作品的保护也得依靠技术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Part.3 电子证据固化保全技术或大有可为
金克胜
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外交学院法学教授、中国国际法学会常务理事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本身就是为激励创新、保护创新而诞生的,当然也需要运用创新的精神,充分利用好新技术、新模式、新手段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如何利用好技术手段来解决著作权领域的确权、认证等关键性问题呢?联合信任提供的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固化保全技术,目前已经被广泛应用在新闻出版、图片设计、影音等知识产权领域,而且已经得到我国司法认可,这一点不应被业界忽视。在新形势下,特别是在这次《著作权法》修订后,学术界可以对联合信任有更多的期待。
一是期待扩大运营的范围。从具体实践中可以得出结论,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固化保全技术完全可以复制、推广到整个知识产权领域,我甚至觉得这一便捷的电子证据固化保全技术在很多方面可以替代传统的公证。这一技术如果能够扩大应用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医疗卫生、事故纠纷、民间借贷等领域,将为权利人节省大量维权成本。
二是要做一些理论上的研究和总结。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证据问题是特别重要的。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中细化了电子证据的种类,也明确了像联合信任这样的第三方平台的作用。这个规定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我们通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联合信任在推广电子证据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多经验,对于这个优势要进行总结。裁判文书网数据显示,各地法院在审判中采用联合信任服务的生效裁判文书近2万件,对此,应该做更多的基础性研究,使这种电子存证技术能更长远地在知识产权领域应用。
三是要加强宣传和推广,让更多的人了解、受益。
四是在一站式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中,应特别强调对纠纷的解决,包括诉讼、调解、仲裁等环节。我认为,电子证据固化保全技术不仅有利于老百姓方方面面的纠纷解决,也有利于我国的法制建设。
Part.4 建议业界应用好可信时间戳维权工具
马继超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副总干事
在与联合信任版权保护平台签署共建协议之前,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就与联合信任有很长时间的合作。因为使用可信时间戳取证非常简单、高效,并且成本低,而且用此种技术取证的案例基本上都得到了司法部门的认可。今后,音集协将全面加强与联合信任的合作,同时也建议业界用好这一维权工具。
国家版权局于2012年启动修法工作,到现在已将近9年,虽然时间漫长,但毕竟又前进了一步,我们可以从中找到许多亮点。
一是视听作品概念的引入,对解决目前热议的体育赛事、综艺节目、短视频的版权问题,提供了可行的解决方案。司法实践中对如何区分类电作品和录像制品争议很大,尤其是对于体育赛事,不同的法院会作出不同的判决。引入视听作品概念后,除了那些没有创意的机械化录制品为录像制品外,其他的都已归到视听作品。视听作品概念的引入也符合国际惯例。
二是加大赔偿力度和引入惩罚性赔偿,对侵权者加大打击力度,加大其侵权成本,有助于鼓励使用者通过合法授权使用作品。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有很多专门搞“维权”的人,他们从不主动发放授权,打官司的唯一目的就是挣钱。对于这一类人,司法实践不能简单地以加大赔偿力度来进行判决,而是要考虑到《著作权法》的本质,努力实现保护权利与鼓励传播的平衡。
三是增加了对集体管理组织收费标准的异议机制,我觉得非常有必要。在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发展过程中,公众对集体管理收费标准的制定、高低、是否权威等问题争议不断,现行《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异议机制,没有仲裁机构提供仲裁服务,这次修法建立异议机制对促进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健康发展意义重大,也和国际社会大多数国家的做法一致。
四是作品登记正式写入《著作权法》,这非常有必要。目前作品登记机构有国家层面的,也有省级层面的,登记信息不能共享,登记标准的把握也不太统一。在数据时代,登记的信息不能共享势必会影响其市场应用效果。希望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能够规范作品登记制度,解决现有问题。
五是修正案草案中引入了录音制作者的表演权和广播权,这令人欣喜,毕竟唱片行业和业内的专家学者呼吁了10多年终于有了结果,这两项权利的引入非常有必要,也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规定一致,对我国音乐产业的发展必定会带来积极的影响。同时,也希望在《著作权法》中或以后出台的配套法规中,对保证获酬权得以实现出台具体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