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互联网迅速发展。至2005年6月底,全国已有上网计算机4560万台,网络用户超过1亿人,互联网已成为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利人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如何调整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互联网发展必须认真 加以解决的问题。
在此背景下,由国务院签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将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接受记者采访的一些相关人士都认为,该条例出台很及时,目前网络侵权官司满天飞的局面有望改善。
网络侵权“层出不穷”
随着电脑和互联网的越来越普及,音像制品正在网络上形成越来越庞大的市场,越来越多的网民在网上欣赏或者下载音像作品,人们在享受网络带来的一系列益处的同时,非法复制泛滥成灾,各种网络侵权的事件也在不断增多,最近的网络侵权诉讼几乎蔓延到了互联网的所有领域,从P2P下载到MP3搜索,从免费电影下载到网络电视侵权。回顾这几年,从“榕树下”网站非法提供音乐下载开始,网络维权官司就愈演愈烈。
今年4月18日,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状告江西省电信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南昌热线”上向公众提供《射雕英雄传》(大陆版)的播放及下载服务,索赔经济损失50万元及律师费等合理费用3万元。
同在4月份,北京慈文公司状告上海“多来米”网站非法提供电影《七剑》的播放和下载一案审结,“多来米”网站被判赔偿慈文公司20万元。
像这些相似的网络侵权案件还有很多,比较有影响的有比如“天天在线”网站非法传播电影案,“楚天影视网”侵权案,可谓是“层出不穷”。
《条例》发布很及时
上述案件中,原告与被告都在争论损失与赔偿的数额大小。但在当时,无论国家司法制度还是音像行业都还没有一个关于网络侵权的赔偿标准。同时,发生网络侵权的事件,大多直接诉诸法律,往往是原告和被告都是大耗精力和金钱,最终“得不偿失”,没有一个简便有效的程序。
正是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历经5年的广泛的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出台了,并将于7月1日正式施行。这个条例是调整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制定该《条例》,即为处理好这三者关系,既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网络传播作品的潜能,又要满足群众使用作品的正常要求。
作为音像行业内第一家建立专业维权队伍的民营企业,时至今日,中凯文化公司的维权队伍已由初期数十人,发展为目前活跃在全国主要音像市场的上百人团队,然而网络侵权的蔓延,引起了该公司对维权工作更深层的思考。董事长郭子龙谈道:“2005年以来,盗版越来越隐蔽化和网络化的趋势,令正版市场在传统盗版之外,遭遇到更‘无形’,更巨大的威胁,我们感到,只做好传统销售终端的维权工作已经远远不够。”如何更好地应对网络侵权,更加有效地维护好自身的权利,这成为包括中凯等一系列正版音像商所面临和必须解决的一个难题。而《条例》里对网络信息传播权明确的保护规定及相关更具操作性的措施无疑会给他们网络维权带来便利。
《条例》来得很及时,有过几次网络反侵权经历的江苏音像分销协会会长冯晶这样对记者说,《条例》的适时发布,表明了政府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决心,对于网络上各种形式的侵权者是一个警醒。
《条例》的实施可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条例》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点,对保护权利人权益做了明确规定,即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权利人作品,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除此之外,《条例》还从其他三方面入手做了详细规定,切实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与此同时,《条例》在不低于相关国际公约最低要求的前提下,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了合理限制,一是合理使用,二是设定了两种法定许可;但考虑到实际可行性,这次《条例》没有对著作权法未授权的临时复制作出规定。
这次《条例》中还有很突出的一点,就是《条例》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建立了处理侵权纠纷的“通知与删除”简便程序。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纠纷往往涉及金额很小,在现实中缺乏通过行政或者司法程序解决的必要性。为此权利人认为网络上的作品侵犯其权利,可以书面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的链接;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权利人书面通知,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的链接,并转告服务对象,否则侵权人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一个简便的程序,带来的不仅仅是方便,更使得权利人可以更加广泛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利。
中国音像协会秘书长王炬认为,《条例》的出台给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确立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实施细则,更具操作性,将更加有利于权利人保护自己的权利,也使得中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走在世界的前列。
《条例》注重平衡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寻求简便、经济的纠纷处理机制,有望减轻目前网络侵权纠纷满天飞、极大浪费司法资源的局面,同时使政府行政执法有了法律依据,有利于更加广泛有效地打击网络侵权。《条例》作为我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互联网条约的重要立法准备工作,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