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要求卡拉OK版权收费报道要客观理性
2006-07-27 3724
2006年7月27日,国家版权局举办新闻媒体座谈会,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王自强就关于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主体、使用费标准的确定过程、使用费的性质、由谁来承担使用费等问题向新闻媒体进行了通报。同时,王自强指出:媒体报道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收费问题时应恪守新闻规则和职业道德,对这一关系到卡拉OK著作权权利人、使用者和广大消费者的事件进行客观、冷静、理性的报道。
王自强说,近一段时间以来,卡拉OK经营行业收取版权使用费的报道成为新闻媒体报道的焦点。对这一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版权使用者和权利人的事件进行报道,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在新闻媒体的报道中,也出现了一些不了解事情发展过程、明显与事实不相符合的报道,国家版权局举办本次新闻媒体座谈会,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希望各新闻单位本着客观、冷静、理性的态度,认真做好卡拉OK经营行业收取版权使用费的报道工作,不做不负责任的恶意炒作。
王自强认为,近来,新闻媒体对卡拉OK经营行业收取版权使用费的报道比较集中,似乎给人一种卡拉OK收费问题是一夜之间突然出现的,给卡拉OK经营行业带来强大的新闻冲击,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其实,向卡拉OK经营行业收取版权使用费,已有近10年的历史。上世纪90年代中前期,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我国成立了首家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即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该协会90年代中后期就代表音乐作品著作权人,针对卡拉OK经营行业使用音乐作品征收版权使用费。200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的著作权法,对电影作品的概念进行了重新定义,将以类似电影方法摄制的作品纳入了电影作品的范畴。为此,音乐电视作品(MV)的权利人认为,卡拉OK经营场所使用音乐电视作品涉及到了他们的权利,要求卡拉OK经营场所支付他们应该得到的报酬并得到司法审判的支持。至此,卡拉OK经营者使用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应向权利人支付报酬有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和司法支持。但是,无论是卡拉OK经营者还是著作权人都有数以万计,怎么支付报酬就成了问题的焦点。
国家版权局密切关注这一事件,经过调研后认为,要有效解决卡拉OK经营场所的著作权问题,最终要通过建立著作权管理组织来进行。因此,2001年底批准筹建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该协会在国家版权局的监督指导下,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工作,特别是与卡拉OK经营者广泛接触,就付酬方式、付酬标准进行沟通和协商。全国卡拉OK经营者也认为,自己应该承担向权利人付费的义务,并希望明确合理的付费标准和可操作的付费方式。经过5年长期协商和沟通,卡拉OK经营管理者和权利人基本上达成了共识,制定卡拉OK付酬标准的条件也基本成熟,代表卡拉OK音乐作品的两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筹备组在共同调研的基础上达成共识,最近共同向国家版权局上报了收费标准,国家版权局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公告实施。总之,向卡拉OK经营场所收费,是经过长期论证准备的,是一件顺理成章的事情,完全不是空穴来风,也不是突发问题。
针对目前关于卡拉OK经营场所收取版权使用费的诸多报道,王自强强调:对这一关系到数十万卡拉OK经营者,广大权利人和众多消费者的重大事件,新闻媒体一定要站在冷静、客观、理性的立场上,国家版权局反对那些对此事片面的、不了解情况的、不尊重客观事实的报道,更反对那些代表某一方利益的极端报道,这样只顾吸引眼球的炒作报道,只会引发社会矛盾,丝毫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王自强指出,向卡拉OK经营场所收取版权使用费的标准即便经审定公告实施后,也不可能一步到位,要按照先大后小、先易后难的原则循序渐进地推进,逐步推进卡拉OK经营市场的有序化,实现权利人、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