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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秀芹:新形势下著作权集体管理面临的新机遇和新挑战

2022-02-28 1781

编者按:

一年以来,《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和《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相继出台,新版《著作权法》正式施行,文化产业高质量转型升级,数字经济蓬勃发展,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和组织在新形势下面临新的问题、挑战和机遇。2022116日,由中国版权协会主办的“新形势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面临的新问题和新挑战”论坛在北京远集坊举办,来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学术界、司法界和音乐行业的嘉宾出席论坛,从不同角度就论坛主题进行了分享。现将我们整理的嘉宾演讲内容逐一发布,供大家学习参考。演讲内容已经演讲者确认,著作权归演讲者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林秀芹


摘要: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1]指出集体管理制度是版权保护制度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并明确提出要对集体管理组织加强监管。我国近期签订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2]开创性地对集体管理作了规定,而《马拉喀什条约》也将推动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新技术、新工具的导入并不能替代集体管理。目前我国立法工作是在参与者对理论和实践都有不同认识的背景下进行的,势必产生观点碰撞。


集体管理制度具有以下几方面功能:促进著作权的有效行使;促进作品的利用和传播;促进著作权的扩张;减少版权交易成本;具有文化和社会的公益功能。我国的集体管理制度从无到有,已取得收费额增长、管理费率趋于合理、引入费率协商机制和纠纷裁定制度、监管水平逐步提高等巨大的成就,但也存在未能引入延伸集体管理制度、收费机制不健全、裁决程序不明确等不足。


德国2017年《著作权及相关权利法》[3]和美国2018年《音乐现代化法案》[4]的经验表明,集体管理制度的秩序从自发转向了法定,集体管理组织从单纯收费分配系统转变为多功能的版权保护机制,同时相关法律法规逐步精细化,从外部规制向内外兼治转变,加强了组织内部治理,并逐步增加了非自愿性的集体管理。


完善我国集体管理制度需要国家支持,建议通过立法实现延伸集体管理并在适当的领域引入强制集体管理制度,对侵权赔偿一视同仁,建立一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使用的管理系统,通过引入集体管理组织治理指南等一系列手段方法完善监督管理制度等。立法工作者们要达成“理念上坚持著作权集体管理,认可它的制度价值和多元的社会功能”这一共识,认可集体管理组织的桥梁价值,并进一步细化相关机制,如费率协商和纠纷解决机制。


以下是根据林秀芹教授现场演讲速记整理的全文:


尊敬的阎晓宏理事长,于慈珂局长,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大家下午好!非常高兴受主办单位的邀请,参加今天下午这样一个论坛 。


我的发言包括四部分。第一,通过分析背景来看如何理解新形势;第二,谈一谈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取得的成就和面临的挑战;第三,对域外其他国家进行考察;最后,提出一些建议。


今天下午论坛的主题是集体管理,我对集体管理制度很感兴趣,也研究了十几年的时间,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也不断深化。今天的发言还是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分析当前集体管理碰到的问题,然后针对问题来看有哪些研究和实践结果,及我个人的一些观察和启示,来看应该如何应对新的机遇和挑战。


第一个问题,是近期修订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时遇到的,在新技术背景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应该加强还是削弱,或是应该放弃?这部分将讨论数字技术的影响,和我国现在理论界、实践界的一些探讨。


第二个问题,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或者说集体管理组织只是一个中介机构,还是它有更多元的社会功能?我认为这个问题非常重要,而理论界跟实践界对这个问题认识并不统一。


第三个问题,新形势下集体管理的功能和价值目标应当如何定位?


理清这几个问题,对于处理司法实践中一些棘手的问题还有我国立法的导向,都是非常重要的。


带着这几个问题回到今天的主题,如何看待新形势?我将从四个角度来解读新形势,第一是国内政策背景,主要是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出发;第二是国际背景,从我国参与的国际公约,公约对集体管理制度有哪些影响阐述;第三,技术背景,大数据、人工智能、元宇宙、NFT,一些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的出现,对集体管理制度的有何影响,我将分享我最基本的一些观察;第四是我国理论与实践背景,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的地位和作用。


第一个角度,国内背景,就是《纲要》。我相信在座的诸位都看了,各单位也进行了讨论。我个人也特别关注它,我认为《纲要》是到2035年我国知识产权工作非常重要的纲领性文件。其中关于集体管理制度是第十条,在“健全统一领导,衔接顺畅、快速高效的协同保护格局”这一标题下,提出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加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支持和监管。


我的解读包含三个方面。第一,《纲要》对集体管理制度是肯定和重视的,提出要完善,而并非削弱。我认为《纲要》的论断是科学的、实事求是的,国内外的实践和集体管理理论和功能都能体现出集体管理制度在实践中的作用。第二,《纲要》的表达体现了国家把集体管理制度作为版权保护制度的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不仅仅把集体管理组织作为中介组织,是在协同保护格局大框架下谈这个问题,是协同保护里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第三,《纲要》非常明确地提出支持集体管理组织的同时要加强监管,如何监管是问题关键。以上就是我对《纲要》的一个简要解读。上周在深圳举行的2021年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年会上一位法官发言特别提到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他说要妥善处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这与《纲要》的精神相一致,是国内形势的大背景。


国际背景方面我讲两个条约。一是RCEP,它在202211日生效,而我国是RCEP的重要参与国。RCEP在国际条约里面开了一个先河——其实之前的TRIPS协议[5]也好,《伯尔尼公约》[6]也好,WCT[7]也好,没有专门对集体管理组织进行规定,但RCEP里对集体管理做出了规定。RCEP第十一章第十三条对集体管理制度花费了相当多的笔墨——“每一缔约方应当致力于促进建立适当的组织对著作权及相关权利进行集体管理。每一缔约方应当鼓励此类组织以公平、高效、公开、透明和对其成员负责的方式运作,包括公开和透明地记录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这和WIPO[8]近几年对集体管理组织的要求是一脉相承的。条约下,有的国家——因为有15个成员国——如中、日、韩、澳、新的集体管理制度相对来讲是比较好的,中国至少发展到了中级阶段,但有些国家可能还没有集体管理制度。RECP第十一章第十三条第二款还规定,成员国的集体管理组织要加强合作,相互确保各方更易获得许可。所以我认为,集体管理制度在这样一个很新的,全世界非常受瞩目的国际条约中得到认可,证明集体管理制度被公认是一项保护和实现权利人利益、促进作品跨国交易和传播的重要的制度。这在知识产权国际条约里是非常新颖性的,相信它可能会对后续相关版权公约的制定产生一些深远影响。


第二个国际大背景是《马拉喀什条约》。《马拉喀什条约》规定,作品可以依据限制和例外为盲人和视障人士制作无障碍版本。我国的著作权法对该条约的对接还不完善,比如没有明确何为合理使用,也没有提及我国能否进出口、跨境交换通过了《马拉喀什条约》其中限制和例外制作的版本,和相关付费问题。我认为在将来修法时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条。回到集体管理上,我认为这实际是一个机遇,因为《马拉喀什条约》第四条第五款规定,缔约方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支付报酬,比如德国选择要给予一定的报酬,同时附加著作权集体管理作为条件。相信《马拉喀什条约》在我国进入实施阶段将会推动集体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关于技术背景的解读。新的技术、新的作品的使用场景和模式,像是大数据、人工智能、元宇宙、NFT非常热,这些技术大多自身就是受版权保护的对象,同时,他们又是很多作品使用的新工具,对于集体管理组织来讲,这是一个机遇还是挑战?个人初步认为,这既是机遇,同时可能也会带来一些挑战。立法时有一个讨论,有的学者提出,现在大数据的技术都这么发达了,是不是还非得需要集体管理呢?是不是用技术就可以解决著作权问题了?我认为这些新技术类似于在英美地区局部使用的清算系统Clearance System[9],而我个人的答案是尽管有大数据,也有了部分国家使用局部的清算系统的实践,但它不能取代集体管理,原因就是它只是一个单一平台,不能解决更多复杂问题。


第四个背景,当前我国面对的集体管理制度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首先是理论界对集体管理制度的功能认识不一。比如集体管理组织到底是不是单纯的、只是为了权利人建立的收费单位,相当于收物业费的单位,还是说它有更加广泛的、多元的功能?我最近跟同行进行了一些交流,发现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的认识不一。因为在这个最根本的问题上认识不统一,很多事情受到了影响——比如立法中如何体现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所以这个问题非常重要。另外在实践上,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判决标准也不一致。对于非法集体管理问题,去年我带领小组做课题时,进行了非全面的资料收集工作。我们在裁判网[10]上以非法集体管理作为关键词搜索出来850余个案件,大多数都没有确定案件性质是非法集体管理,而是认为原告已取得非会员权利人的授权。只有少数法院判决认为,此类案件属非法集体管理。还有非会员权利人和集体管理组织的维权判赔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很多专家也在多次开会时都提到了这一点。我注意到,刚才陈为法官谈到一视同仁,我对他的观点非常认同。目前立法是在这样一个对理论和实践都有不同认识的背景下进行的,势必碰到很多观点的讨论。




上图说明了集体管理制度的重要性,集体管理组织为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架起一座桥梁。这个桥梁作用,我认为是至今为止的技术和实践都不可替代的,因为人们需要通过集体管理把小权利集中起来。特别在卡拉OK这种集中使用的情况下,使用者——现在除了个人使用者还有大量的商业使用者——要进行一揽子的授权,没有集体管理这样一个制度,有些授权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或者它的成本是难以想象的。


通过解读以上背景,集体管理制度发挥了五个方面的作用:第一,集体管理制度是行使著作权的有效机制。虽然大权利可以一一授权,但是一些小权利——比如获酬权和出租权——是权利人难以行使的,集体管理为创作者提供了一个补偿性的、切实可行的机制,成为很多国家版权体系非常重要的内容。第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促进作品的利用和传播,这对使用者来说这一点非常重要,它架起使用者和权利人之间的桥梁,为使用者获取作品和提供报酬提供了便利。第三,我通过刘孔中教授的著作得到了一个启发,就是集体管理促进了著作权的扩张,再辅之以强制集体管理,可使立法者更愿意承认新的权利。比如德国,非常典型。德国在承认一系列权利的基础上,采用了强制集体管理。它认为没有集体管理很难赋予权利人这些新的权利,因为实践时会由于如何管理它们产生非常大的难题,所以强制的集体管理,或者说有效的集体管理成了著作权扩张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减少交易成本这点不再多做赘述。最有争议的,是著作权集体管理具有文化社会公益功能,包括促进会员和使用者的福利以及文化推广,比如集体组织对一些它们认为有着很大社会价值的、非常重要的一些作品进行文化推广。很多组织和个人都对此做出认可,如WIPO2018年的工具包、德国2017年著作法第32条和国际上非常有名的Daniel Gervais教授。


第二部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成就。


我国过去20年从无到有,取得了非常大的成就。特别是音集协、音著协,收费额度最近几年不断上升,管理费率趋于合理。法条也进一步得到完善,如前年著作权法的修订时,立法者尊重市场,在新法中引入了使用费的协商机制,并对集体管理组织信息透明做出一些要求,这都是非常好的,特别是对收费标准制定了裁决机制,但遗憾的是,并未明确该裁决的性质。新的立法又两个遗憾,一是没有确立延伸集体管理制度,二是集体管理制度收费制度的不够安全和裁决程序的不够明确。


域外考察。美国2018年的《音乐现代化法案》是非常有代表性的,是“三个一”工程,该法案规定建立一个非营利性的集体管理组织,名为MLC[11],由它整合众多音乐著作权。目前,MLC也在着力建立一个曲库。英国设立了一个特色版权法庭。德国通过立法规定,要求问题双方在德国商标局指导下,通过仲裁解决相关纠纷,主要是使用费纠纷。我认我国著作权法提及的裁决机构应参照德国模式。德国的立法,特别是2017年的立法,是世界上关于集体管理最全的,一共139条,非常新的规定。德国本次立法的一个亮点就是非自愿性对非会员作品进行的集体管理,或者管它叫做强制性的集体管理——有的叫推定性集体管理,有的叫法定集体管理,有不同名称,有不同的制度安排——做了不少规定,很多权利都纳入了非自愿性集体管理制度下,目的就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德国2017年的立法还特别强调了透明度机制,加强了外部的监管。通过国外情况可以发现,集体管理制度从自发秩序转化为了法定秩序,集体管理组织从单纯收费分配体系变成了多功能的版权保护机制,相关法律法规逐步精细化,从外部规制向内外兼治转变,并加强了内部治理。最后,就是对非自愿性的集体管理逐步增加。


最后,对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如何完善提几点建议。一是国家如何支持?一是短期要通过立法实现延伸的集体管理,我仍然认为这是非常好的、有效的制度,还有在适当的领域引入强制的集体管理制度,特别是富有中国特色的卡拉OK领域,问题特别突出。我国可以参照美国2018年的《音乐现代化法案》、德国2017年的著作权立法,为了规范版权市场秩序,通过不同的制度安排引入非自愿性的制度管理。二是对侵权赔偿一视同仁。三是建立一个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使用的管理系统。四是引入集体管理组织治理指南,如WIPO的工具包。至于如何完善监督管理制度?首先是建立透明度制度,并建立外部监管机制,完善内部的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权利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建立科学高效的版权纠纷解决机制和加强对集体管理组织的反垄断规制。


然后对立法也提出几点建议。因为现在著作权法修订以后,集体管理制度还有相关实施条例都在修订中。关于集体管理我觉得有一点很重要,就是理念上坚持著作权集体管理,认可它的制度价值和多元的社会功能,我认为这方面可能接下来还有非常多的工作要做,这方面有共识以后,后面的工作就比较好做。另外要充分认可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价值,它是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的一座桥梁,一方面维护权利人的权利,另外一方面促进作品的利用与传播。第三,注重制度的运行。这个制度已经建立了20年,接下来要进一步完善它。立法上应着力于相关法律法规细化,特别是纠纷解决机制及费率的协商和裁决,目前相关的著作权法律规定还比较笼统。


谢谢大家!


2022116日于2021年中国版权年会新形势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面临的新问题和新挑战论坛)



[1]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即《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纲要》。全文链接:http://www.news.cn/2021-09/22/c_1127889618.htm

[2]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RCEP,全文链接:http://fta.mofcom.gov.cn/rcep/rcep_new.shtml

[3] 德国2017年《著作权及相关权利法》:目前德国著作权及相关权利法已在2018年进行了更新,共计143条,最新版本可以通过德国联邦司法部官方网站获取:https://www.gesetze-im-internet.de/englisch_urhg/index.html

[4] 美国2018年《音乐现代化法案》:Music Modernization Act of 2018,全文链接:https://www.copyright.gov/music-modernization/

[5] TRIPS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6] 《伯尔尼公约》:即《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7] WCTWIPO Copyright Treaty《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8] WIPO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官方网站:https://www.wipo.int/

[9]Clearance SystemCopyright Clearance Center,美国版权结算中心,官方网站:https://www.copyright.com/

[10] 裁判网:即中国裁判文书网。官方网站:https://wenshu.court.gov.cn/

[11] MLCThe Mechanical Licensing Collective,机械授权集体。官方网站:https://theml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