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知识产权南湖论坛第一节:与会专家建议我国引入强制集体管理制度
2022-04-21 2213
本文授权转发自:中南大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2022知识产权南湖论坛第一节以“数字版权的保护与发展”为主题,紧扣时代脉搏,聚焦数据挖掘、惩罚性赔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著作权集体管理及网播组织版权保护等著作权领域热点议题,旨在回应《著作权法》修订后就法律实施产生的一系列争议,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关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修改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的制定具有较大的参考意义。
胡开忠、杨建斌教授主持第一节会议
第一节会议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胡开忠教授和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杨建斌教授主持,华东政法大学王迁教授以及中南大学法学院何炼红教授负责该主题的评议。
发言环节
一、万勇:数据挖掘例外的法律制度安排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教研室主任万勇教授以“数据挖掘例外的法律制度安排”为题进行了发言。万勇认为人工智能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提出的挑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工智能应用中涉及的著作权专有权形态较为繁杂,二是已有的合理使用例外情形难以适用于人工智能技术。针对此种困境,万勇提出了回应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合理使用制度改革方案,包括重塑理论基础、改造制度规范。对于我国而言,万勇认为可以在现行法律文本之下通过修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方式引入数据挖掘例外,并且提出了较为合适的条款,即“为了进行数据挖掘,复制、存储他人作品以及将数据挖掘成果向公众提供”。与欧盟的《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相比,此条款并没有对主体资格进行限定,能够较好地平衡科学研究、产业发展以及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银良:我国著作权法下的惩罚性赔偿适用
北京大学法学院刘银良教授以“我国著作权法下的惩罚性赔偿适用”为题进行了发言。刘银良认为惩罚性赔偿在当下的法律体系中仍属于民事的侵权救济措施之一,其目标是惩罚予以威慑,其适用前提包括权利的确定性、侵权判定的可行性和过度威慑的消极影响小。然而,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存在权利边界不明确、侵权判断困难、过度威慑的消极影响大等适用困境。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前提和侵权行为的道德可责性出发,刘银良认为可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进行类型化适用,恶意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或可适用惩罚性赔偿,一般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则难以适用。最后,刘银良指出我们在讨论惩罚性赔偿的时候一定要考虑著作权法的最终目标是促进社会科学和文化发展,惩罚性赔偿只有在符合这个目标时才具有合理性。
三、梅术文:江苏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调研与思考
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梅术文教授以“江苏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调研与思考”为题进行了发言。发言主要围绕三个问题,第一个是江苏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现状。梅术文认为,目前江苏省通过相关立法、“文创+”模式以及版权宣传等措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不足,例如作品登记制度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殊性不相契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交易和产业转化难以形成有效体系、版权管理模式和著作权司法保护模式尚不完善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维权意识不高等。第二个问题,梅术文分析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需求,认为亟需专门性法规出台,并且有必要厘清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与权利客体,设立特殊登记制度、完善许可使用制度和利益分配制度。同时,也要加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行政保护,建立普查和名录。最后,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对策建议。梅术文建议要确立保护与尊重并行的理念、加快专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推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普查、记录和登记工作。
四、林秀芹:数字时代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
厦门大学法学院林秀芹教授以“数字时代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为题进行了发言。在数字时代下,作品的创作、生产、分配和利用方式都发生了变化,特别是在利用方式上,以“复制”为核心的使用范式向以“传播”为核心的状态迁移。为了适应时代变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引入了一些新的技术,但仍然面临着不小的挑战。林秀芹教授认为在数字时代集体管理制度的正当性仍然存在,且有所增强,而且很多国家都已经通过强制许可+延伸性管理的措施实现了数字环境下简便授权、快速授权、合法授权的目标。为此,林秀芹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对我国数字时代下集体管理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建议。宏观上,对于我国正在修订中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林秀芹认为我们要敢于强调中国特色,在适当的领域引入强制集体管理制度并按作品类别建立统一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共同使用的在线管理系统。微观上,林秀芹建议可以引入新的数字技术、降低集体管理费和管理成本、增加透明度并提高集体管理组织的公信力。
五、焦和平:融媒体时代网播组织的法律保护困境与应然路径选择——兼评新《著作权法》第47条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科学》编审焦和平以“融媒体时代网播组织的法律保护困境与应然路径选择——兼评新《著作权法》第47条”为题进行了发言。融媒体指广播、电视、互联网的优势互相整合,利用其功能、手段、价值得以全面提升的运作模式。我们当前处在融媒体高度发展的时代,网播组织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境。焦和平将网播组织分为传统媒体的衍生平台以及与传统媒体没有任何关系的独立媒体,并分别论述了各自的司法保护模式及其所面临的保护困境。相应的,焦和平也提出了将网播组织纳入广播组织的建议,即以“广播组织”代替“广播电台、电视台”。在立法上可以表述为“广播组织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本法所称的广播组织是指对广播节目负有编辑责任的法律实体。”
评议环节
华东政法大学王迁教授在评议中指出各位老师的发言深入浅出、十分精彩并围绕以下几个问题谈了一些自己的心得体会。一、关于数据挖掘例外,王迁认为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关于科研与教学例外的特殊规定以及我们的国情观念,即使正在修订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未通过专门的数据挖掘例外条例,仅仅在输入端使用他人的作品来训练人工智能的行为也很难被法院认定为侵权。二、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问题,虽然著作权法对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尚不周全,但王迁认为其对现实的影响也没有那么大,因为惩罚性赔偿只是一个例外,一个很少见的例外。三、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王迁强调我们所指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是以传统民间文艺为基础创作出的新作品而是国际上所说的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有很多根本就不是作品。四、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王迁指出,我国的问题并不是理论上的而是实务上的。五、针对融媒体的发展,王迁也赞同广播组织不应该限于实体的传统的广播电台,并希望通过《广播电视条例》的修改解决著作权法第47条的范围问题。
中南大学法学院何炼红教授在评议中指出今天的各位专家发言人的精彩分享实际上是直接对接了我们国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的修改和完善,针对这些问题,何炼红也谈了几点自己的认识。首先,重新认识知识产权法的目标和知识产权本身的性质至关重要,我们应当认识到知识产权法的终极目标是促进文化、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的性质是多元化的,具有工具性和有限性。针对目前的相关产业发展现状,何炼红认为在修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时候有必要采用结果导向型立法模式,专门规定数据挖掘的例外。在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上也有必要区分恶意和一般的侵权行为,对惩罚性赔偿进行类型化的适用以降低制度风险。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由于其本身具有特殊性,有必要为其保护和利益分析开辟绿色通道,以实现著作权保护的效用的最大化。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何炼红认为可以引入延伸集体管理、强制集体管理和推定集体管理。至于融媒体时代对广播组织的法律保护困境,何炼红建议可以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当中进一步明确广播组织权的主体是广播组织,并且强调这个广播组织可以包含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各个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