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彪:表演权版权费收取的国际经验
2022-06-15 2065
郭彪
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大中华区总裁兼中国区首席代表
摘要:
集体管理组织在广播权和表演权收费方面应该注意:公开表演市场巨大,而广播市场数量相对有限;要通过详细的策略制定出对使用者公平的、能反映其使用音乐价值的收费标准;集体管理组织要和代表使用者的行业组织积极沟通合作而不是抵制他们;对于个体使用者,可以通过向其邮递各种材料促成许可合作或对其市场进行教育;利用技术手段和有效的营销策略提高运营效率和降低成本。对于确定费率和促进收费可以采用民事或刑事诉讼,诉讼赔偿应是商定费率的倍数,案件应由专业法庭审理。另外建议尽快成立仲裁机构以解决费率异议问题。
以下是根据现场速记整理的演讲全文:
中国新的《著作权法》已经施行一年了,这个法律第45条对我们产业是一个极大的促进,提升了版权保护的程度。所以,我们也对中国政府、立法机构对这次修法表示感谢。
一、全球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收入
首先,我和大家分享一下全球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收入的大致情况和一些关键数据。
目前在全球范围内,表演权收入主要是由音乐在商场、酒吧、餐馆、酒店、游乐园、健身房等场所中使用所带来的公开表演权收入以及音乐被电台、电视使用所带来的广播权收入两部分构成。
继2020年新冠疫情造成的冲击之后,2021年音乐集体管理组织从广播和公开表演所收取的录音制品的版权费开始复苏,收入从2020年的23.5亿美元增长到24.4亿美元,增长了4.0%。
其中,电台广播权收入增加了2330万美元(2.4%),达9.858亿美元。表明电台广播权收入在疫情的影响下恢复得还是很不错的。广播电台仍然是一种流行的获取音乐的方式。
如果按绝对数值计算,增幅最大的反倒是疫情期间受影响最严重的公开表演领域,收入增长了4090万美元(6.9%),达6.305亿美元。随着许多国家逐步放松对疫情的管控,公开表演收入出现了强劲的反弹。如果市场继续开放,2022年的前景会比较乐观。
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在新《著作权法》实施以后,音集协在广播权、表演权方面收入不太理想,有使用者对付费的认识不足等原因,随着音集协工作不断展开,相信这方面工作会有进展。
二、集体管理组织有关广播权和表演权收费方面的几个问题
国际唱片业协会在全球有80多家集体管理组织的关联会员,音集协也是我们的会员。在几十年的时间里,我们就两权(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收费问题收集了一些国家的经验,在这跟大家分享一下。
(一)公开表演市场收费与广播市场收费非常不同。广播组织的数量有限,而公开表演场所则多达成千上万或数十万,在中国更多,有数以百万计的潜在公开表演的使用者。单独来看,从某个使用者可获得的收入不会很多,但它们综合在一起能代表巨大的市场潜力。当然其前提是市场能被有效地开拓,各项管理成本能得到控制。
(二)收费标准在确保表演权收入方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对使用者制定公平的、能反映其使用音乐价值的收费标准非常重要。尽管每个国家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实践和程序各有不同,但是下面几点对于制定一个成功和有效的费率制定策略是必不可少的:
1.制定一个可持续的评价策略。
2.为一个合理的新费率而提供相关根据。
3.制定和实施宣传策略,使使用者认识到:(1)商业性使用音乐必须付费;(2)我们提出的费率是合理的。
4.与代表使用者的相关协会进行磋商或者对相关协会进行咨询。
5.由新的费率或修改的费率产生的收益,给会员分配方面要有调整,要有预备方案。
6.如果与使用者磋商失败,就要提起诉讼,必要时请求法院颁布法令确保使用者付款以及对整个起诉事实的认定。
7.制定策略确保新费率的实施。
8.通过内部反馈机制为制定下一个新的费率进行准备,并反馈给IFPI从而共享经验。
收费标准的制定应注意下列几个问题:
1.收费标准应该有一个近期和远期的考虑,因为收费标准一旦确定就很难更改,这一点非常重要。
2.收费标准应该对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都有效。
3.每一项使用的收费都应该有相应的标准。
4.各种不同的使用应该有不同的参数支撑。
5.收费标准的制定应该考虑消费者物价指数和通过谈判制定。
(三)与使用者相关行业组织沟通和协作非常重要,集体管理组织要和代表使用者的行业组织合作而不是抵制他们。通过这种合作让集体管理组织告知使用者要尊重著作权,音乐为他们的商业经营增加了价值,向使用者介绍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和作用。因此积极的沟通是必不可少的。
(四)对于个体使用者,有的国家做法是集体管理组织通过直接邮寄的方式与使用者沟通。邮件应该包括函件、问卷、法律资料小册子和收费标准。邮件有两个目的,一个是促成许可协议,另一个是对市场进行教育,换句话说为下一步行动进行铺垫。即使没有成功,对公开表演市场进行教育也是我们的目的。通过反复教育,使用者会意识到使用录音制品不是免费的。
集体管理组织可以试着使用三种不同的函件,一种是纯商务式的,另一种是友好解释性的,第三种是直截了当就谈收费。把这三种信寄给三个不同的细分市场。每一种信分别发至一千到一千五百个地址,然后分析对方的反应。哪个版本引发哪些问题,音乐使用者的反应如何,以及这些信件引起多少反应。几周以后可以看到每个市场需要传递的信息,可以看到哪个信息最有用。
公播市场收费也是一个数字游戏。如果你接触了50万个公司,有2%的公司进行了电话沟通,50万个公司的2%就是1万家,经过这1万家公司你就可以了解他们大概都会提出哪些问题,由此可以定出一致的、全面的和清晰的答案。
谁来进行沟通很重要,集体管理组织负责与使用者沟通的员工必须对使用者提出的问题有准确和合适的回答。通过这些实践,集体管理组织面向客户的团队可以训练沟通能力,从而避免同一个问题有不同的解答。
(五)利用技术手段和有效的营销策略也是提高运营效率和降低成本的关键驱动因素,可以减少市场摩擦。很多国家的集体管理组织已经应用了这个方式,由于时间关系不详细介绍了。
三、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相关的司法手段
经验显示,合同谈判比诉讼更可取。然而经验也告诉我们,双方都需要本着诚意参与谈判,并打算迅速达成协议,谈判才能成功。不幸的是,情况并非总是如此,有时一些使用者会算计自己的得失,尽可能地推迟这一进度,或尽量避免支付使用费。在这种情况下,唯一可行的策略是采取法律行动。
根据各国当地可适用的法律法规,有三种典型情况可能需要诉诸法院:
首先是关于费率的设定。一些国家设立了专门用于解决相关争议的机构,这些机构有权解决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或使用者代表之间的争议。例如,在英国集体管理组织或使用者(或代表使用者的协会)可以将集体管理组织的费率提交给版权仲裁法庭,仲裁庭可裁决使用者按相关权利的法定许可进行付费,但使用者必须向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用。中国的情况是,我相信将来国家版权局也会根据法律建立仲裁机构。仲裁机构在解决费率争议是比较方便的,比诉诸法律更有效。我们也向国家版权局建议尽快早一点建立仲裁机构。
第二种情况是,集体管理组织必须对未经授权或者未付款而使用录音制品的使用者采取法律行动。
第三种情况是,集体管理组织采取行动要求已经签订合同但未能支付约定报酬的使用者支付报酬。
另外,集体管理组织也可能采取法律行动要求使用者正确、及时地报告所有使用的相关信息。这个很重要,由于每个国家情况不同,如果是付酬权就比较简单,如果是专有权,使用报告一定要清晰。
前三种情况是最典型的。如何在这三种主要情况下采取行动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所在国家法律框架,同时考虑到(1)权利人的权利是专有权利,还是获酬权?(2)采用行政手段、刑事程序还是民事程序?(3)行动的目的是获取损害赔偿?停止未经授权的非法使用?还是确定费率?
刑事诉讼有相对优势和劣势。应该说,刑事诉讼并非在所有国家都很普遍。在大多数国家,如果情况允许,刑事诉讼是最后的手段。
我们在意大利有一个以刑事诉讼作为行动手段的案例:当地音乐录音许可公司SCF不得不对拒绝向其支付录音表演权费用的唱片店主提起刑事诉讼。在这个案例中有一个关键点是,该店主一直向当地音乐作家集体管理组织SIAE(词曲许可)支付费用。于是SCF向金融警察就该商店报了案,金融警察拜访了店主,然后店主同意向SCF付款。然而这件事并没有就此结束,这一案件被提交给了检察官和法院乃至意大利最高法院。最后,最高法院认定该商店虽然已经支付的款项并不能免除该商店在未向SCF支付报酬的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的优势是:具有强大威慑力,权利人相对较低的维权成本。缺点则是实施上的限制,刑事诉讼仅限于由当事人提出的补救措施是向前追溯的,也就是说,刑事诉讼程序并不太适合用来确定未来的费率,且刑事案件的证据门槛也高于民事案件。最后的一个缺点是速度,刑事诉讼通常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完成,而且是单一诉讼。
民事诉讼有一个值得关注的例子是,澳大利亚版权法庭关于夜总会和舞会使用费率的决定,该决定被提交到了联邦法院——该国最高法院。该案中值得关注的是:在这一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提供了大量经济证据,法庭和法院的判决都以此为依据。因此,法院最终决定大幅提高费率,同时也驳回了用音乐作品的费用标准来确定使用录音制品的合理报酬的论点。该决定还驳斥了一个论点,即录音制品的酬劳应设定在一个确保所有使用者都能负担得起的价格。该决定确认,公开表演权是具有价值的资产,必须根据权利的价值给予报酬,即使这意味着并非每个人都能负担得起使用这些权利的费用。
那么,民事诉讼的优点是什么?第一,可以带来益处,什么益处呢?民事诉讼适用于制定普适性的费率。在谈判时有时这样做是必要的。第二,民事诉讼通常也比刑事诉讼快。最后一点是,在正常情况下,与由当局主导的刑事诉讼不同,权利人可以控制民事诉讼的过程,比如可以自由选择庭下和解等等。
缺点则包括,一是民事诉讼成本可能非常高,而且根据司法管辖权的不同诉讼的速度也会很慢。另外一个非常具体的问题是,如果权利人未能要求法院裁定使用禁令或者要求使用者在诉讼过程继续付款,该诉讼的有用性和有效性将受到严重损害。在这种情况下使用者将得到一种隐形的奖励,他们会选择延迟诉讼而不是迅速解决争端。在没有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使用者拥有强烈的动机选择推迟诉讼程序,希望最终不必在使用录制音乐期间支付全额费用。
四、如何有效地使用法律手段
首先,在适当的情况下,无论权利的性质如何,民事和刑事手段都是可以使用的,这一点非常重要。也就是说,不论权利人的广播和公开表演权是专有权还是获酬权,这些手段都是合理的。
第二点是补偿措施。权利人应该向权力机构寻求禁令(包括临时禁令)和损害赔偿(或补偿)。在使用者拒绝按商定的费率支付使用费的情况下,损害赔偿或补偿应该是商定许可费的倍数。这一点非常重要,不然使用者显然有经济动机去选择延迟甚至拒绝付款,而不担心录音制品权利人将其告上法庭。比如本来应该付一百万,通过拖延半年后还付一百万,这对权利人来说是不利的。目前国际上的趋势是,一旦诉至法院判赔是加倍的,否则使用者完全可以拖延诉讼程序,并且有不付费的动机。
最后但同样重要的一点是,案件应该由专业法庭迅速地进行处理,法官应尤其精通版权。
疫情的起起伏伏,对集体管理组织的效益均产生了严重影响。虽然全球某些集体管理组织预计2022年将出现反弹,但其收入不太可能回升至2019年的水平。确保迅速复苏和迅速有效地适应市场变化将是全球集体管理组织面临的主要挑战。
借此机会提一个题外话,目前中国的录音制品版权保护期是50年,而其他发达国家都在提高这个保护期,美国是95年,欧盟是75年,中国香港也在修订版权条例,我们也向中国香港政府建议提高录音制品版权保护期。目前,中国大陆和港澳台地区的录音制品版权保护期都是50年,也就是说1972年5月以前的录音——包括邓丽君——很多已经进入公众领域了,这对整个录音产业保护得不够完善。所以,我们呼吁政府考虑下一个关注点,在修法时候要提高保护期。
2022年5月31日
于“新《著作权法》一周年营业场所播放背景音乐版权保护座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