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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管理收费标准作为KTV音乐著作权案件赔偿依据的可行性及必要性研究

2022-09-22 2434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知产力


本文以山西高院典型案例引入,展开对KTV音乐著作权纠纷中赔偿额确定方式的现状及问题分析,找出合理确定赔偿额的方法,解决长期困扰KTV行业的版权难题。


作者:陈延静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摘要


如何合理确定KTV音乐著作权纠纷中的侵权赔偿数额,一直是司法审判实务面临的一大难题。《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为判赔额的确定提供了新的思路。本文以山西高院典型案例引入,展开对KTV音乐著作权纠纷中赔偿额确定方式的现状及问题分析,接着介绍集体管理收费标准作为KTV音乐侵权赔偿依据在司法中的实践情况,研究其法理上的可行性及效果上的必要性,找出合理确定赔偿额的方法,解决长期困扰KTV行业的版权难题。


关键词:KTV音乐著作权 侵权赔偿 收费标准 集体管理

 

2020年11月12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2020)晋民终776号】[1],在认定赔偿数额时参考了KTV行业权利使用费,最终判定被告侵权使用的132首歌曲一年每个包房须向原告支付的费用为1.46元。[2]山西高院在判决中释明: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未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著作权人(个体权利人)向卡拉OK经营者主张权利,应采取“同保护”的原则,即个体权利人的损失计算标准应当参照同期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收费标准来确定。

山西高院对于不同的权利人采用同等保护,且均采用集体管理收费标准作为赔偿依据的做法,在个体权利人起诉KTV音乐著作权司法实践中,开创了一种新的判赔标准,为解决多年来KTV音乐版权纠纷的乱象提供了新的思路。


一、KTV音乐著作权司法实践中大多采用法定赔偿[3]的现状


对于KTV音乐著作权纠纷侵权赔偿额的确定,“填平原则”[4]因其本身要求“精确计算”的局限性,而在司法实践中极少适用。自出现权利人维权起,无论原告是集体管理组织还是个体权利人,各地法院普遍采取法定赔偿方式对于判赔额加以酌定。基本思路是先酌定单曲判赔额,再乘以诉讼歌曲数量计算总体判赔额。司法实践中法定赔偿计算均缺乏对于歌曲价值行业标准的考量,普遍过分高于正常权利使用费。过高的判赔标准不仅刺激了个体权利人商业牟利诉讼量的增加,极大浪费司法资源;使得KTV经营者不堪重负;更造成了权利人之间严重不公平。

案件量激增,浪费司法资源。2018年广东地区法院对每首歌酌定1500元[5]的标准加以判赔,一时间激起了广东省内同类案件的暴增,也刺激了越来越多的个体权利人在全国各地铺开对KTV歌厅的诉讼。2018年起诉KTV的个体权利人主要有3家,2019年为16家,2020年共计31家个体权利人发起对KTV歌厅侵权诉讼。2018年已向音集协缴费的KTV歌厅被起诉的数量为345家,2019年猛增至1577家,2020年为3130家,其中广东省780家[6]。

KTV行业承受巨大经济负担。个体权利人维权诉讼泛滥,一家KTV歌厅一年同时被几家个体权利人起诉的现象比比皆是。如广州敦皇饮食娱乐有限公司2019年支付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缴纳的版权费为45000元,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决向重庆索隆[7]、声影[8]、上海灿星[9]支付共计192首歌曲赔偿款153600元。2020年广东省内有十几家个体权利人在起诉KTV歌曲,不同权利人接连的轮番诉讼使得整个行业面临发展困境。

造成权利人之间严重不公平。虽然司法实践中法定赔偿按照歌曲来计算总赔偿额,音集协管理的歌曲有十几万首,但鉴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非营利性质,行使权利的方式以许可为主,维权诉讼为辅。起诉歌厅的目的只是为了促成授权许可,不可能将管理的十几万首歌一一起诉而谋求其中的巨大商业诉讼利益。因此高额的法定判赔会造成加入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权利人与非会员权利人可获得版权费利益上的巨大差异。如广东省2019年部分法院单曲高达1000元的判赔[10]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版权收费标准(约0.028元每首歌每包房每年)[11]形成天壤之别。再如上文中的广州敦皇饮食娱乐有限公司案例,加入音集协的会员权利人一年可以从广州敦皇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分配的版权费在不扣除管理费的情况下,约每首歌为0.346元。与非音集协会员权利人自行维权可从该歌厅获得每首歌800元的版权费相差巨大。法定赔偿造成的音集协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严重不公平,导致越来越多的会员退出集体管理组织转而自行提起维权诉讼,陷入恶性循环。


二、司法实践中参考集体管理收费标准的尝试


为解决上述司法判赔中法定赔偿带来的问题,更科学合理的确定KTV音乐著作权判赔额度,达到司法定分之争良好的社会效果。一些地区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尝试将集体管理收费标准作为确定赔偿额的参考因素。具体做法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地区高院出具指导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明传》【浙法民三明传〔2019〕26号】中,提出以可比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控制损害赔偿数额的总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卡拉OK著作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2018年3月30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8年第2次会议通过)中确定卡拉OK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及侵权赔偿数额时,考虑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收费标准(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卡拉OK行业的收费标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确定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20年12月17日,陕西高院召开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题新闻发布会中公布)中,在判定KTV经营者侵权的基本赔偿标准时,列入参考许可使用费的赔偿标准。

浙江省、山西省、陕西省高院通过调研行业现状、出具指导意见的方式,确定参照集体管理收费标准进行判赔,确保判赔额控制在适当范围内,遏制个体权利人利用司法诉讼谋取巨额利润,倡导KTV著作权集体管理,维护版权许可秩序。


(二)集体管理组织作为原告的案件


黑龙江省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音集协诉被告歌厅案件【案号:(2012)哈知初字第97号】,判决中首次尝试以音集协的收费标准确定判赔数额“按照被告经营卡拉OK包房数和自音集协本案起诉之日起往前计算两年,音集协要求被告赔偿许可使用费157,534元合法,应予支持”。目前,除了黑龙江省之外,湖南省[12]、福建省[13]、甘肃省[14]、浙江省[15]、上海市[16]、山西省[17]司法实践中均有以集体管理收费标准作为衡量赔偿额的判决。

在音集协起诉的KTV歌厅侵害著作权案件中,用集体管理许可费作为实际确定损害赔偿金额,是司法技术的进步。这种方法改变了以往以侵权歌曲数量计算赔偿数额的裁判模式,变更为以包间数、使用天数为基数,合理确定了许可使用费。[18]有助于集体管理组织代会员行使权利,促进会员与非会员权利的平等保护。


(三)小权利人作为原告的案件


目前司法实践中,将小权利人维权与集体管理组织维权案件的赔偿标准同等对待的,只有本文开篇提到的山西高院案件。该案通过判决防止了个体权利人维权在省份地区内泛滥,促进集体管理组织会员与非会员权利人的之间的公平。


三、以集体管理收费标准计算KTV音乐侵权赔偿的可行性分析


针对上文司法实践中参考集体管理收费标准确定判赔额的做法,接下来笔者将从法律依据、KTV行业权利使用费标准、德国及香港司法实践中的类似做法三个方面来分析司法实践中上述做法在法理上的可行性。


(一)法律依据


早在2014年我国《著作权法》修法中就有过参考集体管理收费标准判赔的立法考虑。2014年国家版权局报请国务院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七十四条规定“使用者使用权利人难以行使和难以控制的权利,依照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合同向其支付会员的报酬后,非会员权利人就同一权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诉讼的,使用者应当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赔偿损失”。

2021年6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新《著作权法》明确了在获利、损失无法证明时,可以参照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为集体管理收费标准在司法实践中KTV音乐侵权赔偿中的参照创设了法律上的依据。


(二)集体管理收费标准可衡量KTV音乐侵权赔偿中“权利使用费”


司法判赔中考量的“权利使用费”应遵循市场定价标准,具有普遍性,系对整个行业均可适用的价格标准。


1、KTV行业属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所规制的特定市场


KTV行业使用的音乐类作品权利最符合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权利特征。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KTV使用音乐类作品涉及的表演权、放映权是最典型的“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该项权利的特征是“多对多”:使用者众多,全国KTV歌厅数量多;每个歌厅的曲库都有海量的歌曲;权利人数量众多,涉及到词曲权利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人;歌曲权属状况复杂,版本多样,授权环节多,使用者难以识别权利人。

不同于电影著作权、发明专利等权利人可以自己有效行使的权利,在KTV歌曲版权领域,无论是权利人抑或是KTV歌曲使用者均无法做到全部作品的“许可”或避免所有作品的“侵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为权利人和使用者搭建一个授权平台。KTV经营者向该组织支付版权使用费是其能做到的集中获得MV版权许可的唯一方式,是最快捷、最节省交易成本的方式。


2、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标准适用于整个KTV行业


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标准,在制定时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和相关的使用人行业协会进行谈判,需达到维护权利人利益和促进产业发展的平衡;还要受到政府主管机关的审核和公告。[19]国家版权局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于2006年发布1号《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该标准[20]针对KTV行业使用海量歌曲,经营者不具备一对一获得许可的可能性等特点,从行业发展以及平衡著作权人利益的角度,最终确定了KTV行业的使用费标准以经营包房及使用天数为单位计算。

该收费标准已经在市场了实施了十二余年,经过长期的实践被KTV行业广泛接受,具有代表行业版权许可费的性质,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及《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作为KTV音乐著作权纠纷中的“权利使用费”参考。


(三)德国和我国香港地区司法实践中的类似做法


德国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维权诉讼案件中采用集体管理收费标准判赔。德国司法实践中考虑到按照传统的举证规则,集体管理组织必须针对每一件涉案作品的权属和侵权状况进行证明。但由于管理作品数量之巨和侵权案件之多,集体管理组织举证难度极大,举证责任分担不利于实现集体管理组织高效且集中管理作品的制度优势。立法者通过立法推定集体管理组织有权行使所有权利人的权利。[21]

香港在个体权利人维权诉讼案件中,判赔不超过集体管理会员标准。我国香港地区《2009年版版权(修订)条例》第167条规定了“不合理歧视”条款,当赔偿责任发生时,法院对许可方案中包含的非会员著作权人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不超过当他是许可机构会员时所能够获得金额,这样的判决不致于造成对作品的正常使用或著作权人合法利益的不合理的损害。


四、以集体管理收费标准计算KTV音乐侵权赔偿的必要性分析


KTV行业只要进行经营,就面临着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风险。如何合理确定KTV音乐著作权赔偿额度,才能有效解决KTV行业的著作权纠纷,真正达到司法“定分止争”的效果,是多年来困扰司法的难题。

如果案件信息足以支持更为精准的赔偿额计算,却仍然使用法定赔偿,就会带来很多不良的后果。无论是从建设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还是从培育创新者的激励来看,这都是不利的。[22]在KTV音乐著作权纠纷司法实践中“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均难以计算,而卡拉OK行业的许可使用费标准相较于法定赔偿,则更能精确的反应作品的市场价值。新《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中关于侵权赔偿“参照权利使用费”的规定,为解决KTV音乐著作权纠纷判赔额度问题提供了一个好的契机。

新《著作权法》弥补了现行著作权法在侵权赔偿认定中“填平原则”的局限性,同时对法定赔偿中的“自由裁量权”加以了限制。“参照权利使用费”的方式相对于“填平原则”中精确计算的严苛要求更为灵活宽松;而相较于法定赔偿的酌定数额更能接近作品的市场价值,更具合理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该规定投射到KTV音乐著作权纠纷司法实践中,运用集体管理收费标准计算侵权赔偿可以解决困扰KTV行业多年的版权难题,达到良好的司法社会效果。

例如,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指导意见中,明确倡导在KTV侵权案件中参照集体管理收费标准确定赔偿额。自意见出台后,山西省境内的KTV音乐著作权纠纷案件数量减少,极大的节省了司法资源;KTV经营者版权意识加强,纷纷主动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交纳版权使用费,引导了整个省份KTV行业良好有序的版权秩序。两年后山西省高院在KTV侵权案件判决中,参照集体管理组织收费标准确定赔偿额的认定,进一步体现了司法审判对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导向的作用,遏制个体权利人利用司法诉讼谋取巨额利润,极大减轻卡拉OK经营者使用海量作品负担与诉累,实现司法“定分止争”的效果。

司法实践中,对于集体管理组织和个体权利人提起的针对KTV歌厅的侵权诉讼中,均采用集体管理收费标准计算KTV音乐侵权赔偿的方式,更为遵循作品市场价值,较为科学反映权利人损失,更符合我国的民事侵权赔偿理论。与“法定赔偿”相比,更能实现司法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树立司法权威,增加KTV行业版权纠纷解决过程中的指导作用和可预期性;保护使用者的利益,避免KTV行业面临天价赔偿而凋零,在司法上给予了KTV行业一个生存发展的空间;有效遏制个体权利人为追逐高额诉讼利益而滥诉,节省司法资源;有利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引导权利人通过集体管理行使权利;有利于规范KTV行业版权秩序,让KTV行业用得起音乐作品的前提下,合法付费使用;促进集体管理组织会员与非会员权利人实质上的公平,有利于版权市场稳定。


结语


KTV音乐领域的著作权纠纷均是群体性案件,个案产生的制度性的后果会给类案提供指引。在KTV版权领域个体权利人商业维权泛滥的当下,“填平原则”几乎很难适用,脱离市场价值的法定判赔成为KTV行业前行的巨大负担,各地法院通过降低酌定判赔额并未达到定分之争的效果,亦未有效解决KTV行业版权难题。2021年6月1日实施的《著作权法》中增加了“参考权利使用费”来确定侵权赔偿额,恰好提供了妥善解决KTV版权纠纷的法律依据。建议司法实践中统一以集体管理收费标准作为KTV音乐侵权赔偿的依据,可有效控制了商业维权诉讼泛滥,兼顾权利人和使用者利益的平衡,妥善解决当下卡拉OK经营行业维权乱局,促进KTV行业以及著作权许可市场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加]丹尼尔.热尔韦编著:著作权和相关权的集体管理[M],马继超、郑向荣、张松译,商务印书馆,2018.

2.刘畅.许可费作为实际损失计算KTV侵权案件损害赔偿金额.

3.马继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费标准探析.

4.李陶.非会员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选择与重构[J],法商研究,2015(3).

5.陈永伟.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工具和考量因素[J],电子知识产权,2019(8).


注释


[1] 本案中一审原告福州中久华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原清峰霞宇娱乐有限公司132首歌曲著作权侵权

[2] 判决中写明了计算方法:“根据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供的同期《2019年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收取标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最终实际在山西各地级市按照4元/天/包房,以2019年其管理作品共计135616首为标准计算,山西省每首歌每个包房每天的收费数额为4/13万等于0.0000308元/首/包房/天,再乘以原告132首音乐作品,可以算出被告每天每个包房应支付原告福州终究华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金额为0.004元,一年每个包房须支付的金额为1.46元。”

[3] 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法定赔偿,在难以查明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害或者侵权人的侵权获益时,由法院根据侵权人的过错性质、侵权情节等因素,在法定的赔偿幅度内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的一种赔偿方法。

[4] “填平原则”是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为目的的民事损害赔偿,故这种赔偿也称为补偿性赔偿,其适用的赔偿原则是全部赔偿原则,全部赔偿之后果即为填平。

[5] 参见(2018)粤0106民初3431号判决书

[6] 本段文字数据来源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统计

[7] 参见(2019)粤0105民初6977-7024号判决书

[8] 参见(2019)粤0105民初18671-18722号判决书

[9] 参见(2019)粤0105民初33215--33230号判决书

[10] 参见(2020)粤0111民初850-866号判决书

[11]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公告的在广东省按照10元/天/包房收取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以2019年其管理作品共计135616首为标准计算,广东省每首歌每个包房每天的收费数额为10/13万约等于0.0000769元/首/包房/天,一年每首歌每个包房约0.028元。

[12] 参见(2020)湘知民终168号判决书

[13] 参见(2019)闽0102民初14354号判决书

[14] 参见(2019)甘12民初59号判决书

[15] 参见(2020)浙民终868号判决书

[16] 参见(2018)沪0115民初58109号判决书

[17] 参见(2019)晋民终693号判决书

[18] 刘畅.许可费作为实际损失计算KTV侵权案件损害赔偿金额.

[19] 马继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费标准探析.

[20] “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

[21] 李陶.非会员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选择与重构[J],法商研究,2015(3).

[22] 陈永伟.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工具和考量因素[J],电子知识产权,20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