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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自强:著作权集体管理——特殊权利产生的特殊制度

2024-01-10 1799

摘要:

王自强是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司长。他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产生是由著作权的特殊性决定的。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也是一种动态发展的权利。这就导致某些著作权个体难以有效行使其权利,同时存在海量使用者需要获得授权。只有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才能维护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降低交易成本、减缓司法裁判压力、促进作品传播。

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在规范运作、完善制度、国际合作等方面取得了巨大进步,但同时仍然存在法制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社会认知度低、发展不完善等问题。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发展仍需要多借鉴域外经验、重视完善法律制度,还要加强理论研究并强化组织自身建设。


以下是根据现场速记整理的演讲全文: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著作权特定权项在特定领域市场运作的客观反应和必然产物

简言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由著作权所具有的特殊性所决定的。著作权的特殊属性不仅仅有别于有形财产权,而且有别于其他知识产权。

(一)著作权与有形财产权的差别体现为

一,从权利和载体的依附关系来看。著作权与有形财产权明显不同,有形财产其权利和载体不可分离,载体在权利在,掌握其载体就能控制权利,载体灭失权利自然消亡。因此,有形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自身的能力把控其有形财产的载体从而控制相对应的权利。但是,著作权的权利和载体可以分离,掌握其载体不等于控制权利,载体灭失其权利仍然存在。因此,著作权的权利人则很难通过自身的能力把控其权利。

其二,从两者运行机制来看。著作权与有形财产权也不尽相同,有形财产在同一时间,只能在同一空间由特定的人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其功效单一固化,通常情况下权利人有能力把控权利的运用。而著作权能在同一时间,不同空间由不同的人以不同的方式使用,其功效多元丰富,一般情况下权利人仅凭一已之力很难完全把控权利的运用。

因此,著权权与有形财产权相比,其权利运作规律和适用原则方面客观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二)著作权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差别体现为:

其一,其他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是单一权利,只有专有技术和专用标识的使用权,而著作权是复合权利,既有经济权利又有人格权利,其权项呈多元状态。与此相对应,其他知识产权的授权使用渠道和方式相对简单,而著作权的授权使用渠道和方式则丰富多样。前者权利可控性相对较强,后者权利可控性相对较弱。

其二,专利权、商标权是静态权利,其权能的多少不受科技发展的影响,始终保持稳定性;而著作权则是一种动态性权利,其权能随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增量,具有与时俱进的动态性。与此相对应,其他知识产权的授权使用空间相对单一固化,而著作权的授权使用空间则广泛可变。

基于以上这样的一个特殊性,我认为著作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其运作应该遵循民事权利运行的一般规律和基本原则。但是因著作权的特殊属性,与有形财产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运作规律以及适用原则,客观上存在着差异。面对这种差异就需要建立与此相适应的一种特殊规则和制度,这一特殊的规则和制度就是集体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就是著作权特定权项在特定领域行使的客观反映和必然产物。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也是广义民事权利运行一般规律及其基本原则所不能代替的,相对于有形财产和其他知识产权运作的一般规则和制度,也是独一无二的。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社会功能

我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有以下四项社会功能。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是维护广大著作权人经济利益的机制保障。

著作权是一项复合权利,仅经济(财产)权利就多达十余个权项,其中的表演权、广播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项,在作品市场运用的社会实践中,存在著作权人难以行使和控制的(知道自己的作品被社会广泛、重复使用,但不知道具体谁在使用、自己控制不了社会的使用,不能在这些使用中获得收发收益)现象。作者的作品一旦发表,不管权利人愿不愿意,都会被他人以广播、表演、网络等形式使用,而且其使用者数量众多,且分布广泛,权利人不要说能否从使用者处获得应有报酬,就连使用者都是谁、身在何方都不知道,想要维权诉讼根本找不到对象,自己的权利处于被侵犯状况却无能为力。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以著作权人自治维权的形式出现,以专业手段整合著作权资源,代表著作权人向广泛的作品使用者进行一揽子授权使用作品,并将收取的合理报酬分配给广大著作权人,有效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说著作权集体管理是维护广大著作权人经济利益的重要机制。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促进市场运用、降低交易成本的有效途径

先授权后使用,是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对广大的作品使用者来讲,要想合法地使用作品,就必须要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但是,以广播、表演、网络等公开传播方式海量使用他人作品,使用者要通过自身的努力找到身处全球、数量众多的著作权人,并获得其授权几乎是不可能的。退一万步说,即使说某一个使用者,他能够把全球的权利人都找到,并逐一签署使用合同,其成本将是十分高昂的,也是任何一个使用者都不可承受的。以卡拉OK方式使用作品为例,一个卡拉OK经营者所使用的作品曲库通常有2万至10万个左右的作品,我们假定卡拉OK经营者都能把所有的权利人找到,并按一个视听作品一年支付100元的使用报酬与权利人签署使用合同,其向著作权人支付的年使用费都将在200万至1000万元之间,如此之高的作品使用费,对任何一个卡拉OK经营者都是难以承受的。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则可以集中广大著作权人的权利,通过一揽子的方式向使用者提供授权,既保证了使用者使用作品的合法性,又极大地降低了使用作品的交易成本。同样以卡拉OK方式使用作品为例,按照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目前的使用作品付酬标准,50个包房规模的卡拉OK经营者,使用一个作品的年付酬不到五元人民币20个包房规模的卡拉OK经营者,一个作品的年使用费不足2元。实践证明,著作权集体管理是促进市场运用、降低交易成本的有效途径。

三)著作权集体管理是减缓司法审判压力、节约司法审判资源的必要措施。

根据“先授权后使用”的著作权保护原则,除著作权法作出明确的例外规定之外,使用者在任何情况下使用作品都必须经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但是,以广播、表演、信息网络等形式使用海量的已经发表的作品,使用者仅凭自身的能力是不可能获得地域广泛、数量众多权利人的授权许可的。使用者在未获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面临两种选择,一是停止使用,关门息业,相关版权产业不再发展;二是继续使用,承担法律风险,应对侵权诉讼。关门息业不可能,因为版权相关产业不可能因为著作权问题而消亡。继续使用,客观上会产生海量的侵权行为。还是以卡拉OK经营为例,一个卡拉OK曲库有2万到10万个作品,如果没有取得合法授权,那么理论上存在着面临2万到10万个诉讼,由此导致可能的海量司法维权,造成极大的司法审判压力,占用大量的司法审判资源。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可通过著作权人或者法律的授权,代表著作权人集中行使权利,有效化解作品使用者获取海量作品授权难的难题,在保证作品使用者使用作品的合法性、降低侵权盗版的前提下,可以极大地减轻司法审判的压力,节约大量的司法审判资源,同时能够维护良好的海量作品授权使用的市场交易秩序。

(四)集体管理是接不同利益主体,促进作品广泛传播,实现著作权、权益保障最大化的纽带桥梁。

著作权保护是一项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社会活动,作者(权利人)、作品传播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作品消费者)三者之间构成对立统一的著作权保护完整生态链。所谓的“对立”,是指三者之间有不同的利益诉求,相互之间在实现各自的利益诉求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矛盾冲突;所谓的“统一”,是指三者之间在著作权利益关系上,谁也离不开谁,没有作者的创作,产业发展就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使用者无法生存;离开作品传播者,作者权利只能停留在法律条文中,不能将其法定权利转换为经济财富;离开了社会公众,市场需求将窒息,作者创作将失去动力,产业发展将没有方向。因此,平衡作者、作品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三者的利益,构建著作权保护良性生态链,是著作权保护的基本要求和重要目标。如何做到作品权利人、作品传播者和作品消费者这一对立统一著作权保护生态链的良性发展,实现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既能充分保障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又能最大限度促进版权产业的发展,最终满足广大公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其答案唯有一个路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集体管理制度,既保障了作者的合法权利,又保障了作品传播者的合法使用和版权产业发展,最后又满足了广大社会公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所以说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连接实现著作权利益最大化的桥梁纽带。


三.我国集体管理制度的健全完善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状况

第一,勇于探索、实践先行。1992年12月17日是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划时代的一个事件,在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倡导下,中国第一个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挂牌成立,开启了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社会实践。这是一件非常有勇气的事情,因为当时我们既没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法律依据和制度设计,也没有相关的社会实践,也没有足够的人才储备和组织保障,所以它是一个大胆的探索和尝试,是一个坚持实践先行的典范。正因为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初创所面临的既无法律规范又无社会实践的现实,在集体管理组织成立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面临诸多的问题,包括法律制度不完善、行政监管不到位、司法审判不支持、集体管理组织自身行为不规范、权利人不信任、使用者不配合、专家学者有诟病、媒体公众有疑惑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生态环境尚未构成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生存与发展面临的严峻考验。

第二,正视问题、艰难前行。著作权集体管理在我国的的发展确实不平凡,充满艰辛和困难。但是集体管理人不畏艰险,砥砺前行,不断修正前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不断自我完善。比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面对饱受权利人、使用者和社会公众质疑的“透明度”问题,不断优化内部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完善了公开透明的集体管理年度工作报告制度,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权利人、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面对其授权、收费不合规的突出问题,壮士断腕坚决纠正了经营性企业参与其集体活动的做法,回归集体管理的本源,开启了集体管理快速发展的通道。以上两家集体管理组织逐步走上了健康发展的正轨,发挥了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示范作用,并带动了其他几家集体管理组织的良性发展。

第三,初见成效、未来可期。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开启三十年来,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建立和市场的需要,经权利人发起,相关政府部门的支持,我国已经建立起包括音乐、音像、文字、电影、摄影五个集体管理组织,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体系基本建立。经过以上五家集体管理组织的不懈努力,特别是中宣部主政著作权保护工作以来,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生态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曾经面临的法律制度不完善、行政监管不到位、司法审判不支持、集体管理组织自身行为不规范、权利人不信任、使用者不配合、专家学者有诟病、媒体公众有疑惑”的现象基本消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已经展现出可喜势头,比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多年来,在亚太地区新兴集体管理组织发展中保持了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增长最快的地位;近年来音著协、音集协两个集体管理组织年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收益双双突破四亿元人民币大关;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在认真履行文字作品法定许可报酬收转的同时,大力支持文字作品著作权人开展维权诉讼,积极拓展文字作品著作权人汇编权的集体管理业务等。以上事实说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运行,已经取得初步成效。在肯定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事业取得长足进步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其发展的不足。比如,我国音乐、音像、文字、电影、摄影五个集体管理组织发展不平衡,电影、摄影两家集体管理组织尚未开展真正意义上的集体管理业务,既便是音乐、音像、文字三家集体管理组织,与发达国家和地区集体管理组织相比较,仍处于集体管理发展的初级阶段,音乐和音像两家集体管理组织年许可使用费收益虽然双双突破四亿元人民币大关,但与国际作者和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2023年年报显示的2022年全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收入超过120亿欧元相比较,差距是显而易见的。面对差距,我们没有悲观的理由,更应该有紧紧追赶,后来居上的勇气。因为,从主观因素上看,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完善和著作权保护生态环境的改善已经成为必然趋势;从客观因素讲,我国有14亿人口,有巨大的著作权消费市场。只要把握好我国有利的主客观因素,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发展未来一定可期步入辉煌。

关于完善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思考

第一,完善法律制度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只有完善法律制度,才有健康快速发展的事业。完善著作权法律制度,我认为应该在四个方面努力。一是完善集体管理组织的定位和定性。集体管理在国际上有两种存在方式,一是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市场竞争性经营组织,一个是以大陆法系为代表的非营利性权利人自治维权组织。两者定性定位不同,行使权利的方式各异,但目标一致效果相同,都是代为权利人行使作品使用许可权,并为权利人收取和分配作品使用费报酬。我国采取什么样的模式,法律应该明确,否则理论上会产生混乱,从而影响社会实践。二是应该有明确的制定收费标准的方法和原则,以及裁定收费标准的科学机制,这是集体管理必须解决的基本问题三是要建立完备的集体管理行为规范的监督机制,构建公平合理的作品授权交易机制,处理好权利滥用问题四是要解决小权利侵权盗版的法律适用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小权利(非专有使用权)赔偿机制,防止小权利的滥诉和泛诉行为集体管理制度在全球已经有近200年的历史,国际上丰富的实践经验,特别是法律制度值得我们借鉴。比如德国和我国台海地区有丰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社会实践和较为完备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制度。建议立法者特别关注和研究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制度的演变情况。

第二,加强理论研究。理论是指导实践的先导,而理论来自于实践。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作为著作权保护条件下的特定产物,其良性健康发展需要科学的著作权理论支持。但是好的理论成果一定是社会实践的成功总结。因此,在理论研究问题上一定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本人主张研究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问题,不应简单地在专家名人,以及书本的论述中找依据,而应将在社会实践中去找答案,准确把握著作权的本质属性、尊重著作权市场运用的基本规律,讲清楚集体管理是什么、从哪儿来、到哪儿去。只有把这些理论问题澄清了,才能走出一条中国鲜明特点的著作权集体管理道路。

第三,强化自身建设。强化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自身建设我提四点个人建议。要坚持双向非歧视原则。所谓双向非歧视的原则指的是既不能对权利人歧视,也不能对使用者歧视。非歧视原则是著作权资源聚集和利用最大化的必然途径。二是要坚持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公开透明是取信于权利人,获得使用者理解的重要手段,通过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力求做到让权利人满意、使用者放心、社会公众理解。三是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网络技术、数字化、大数据、区块链,是能够改变著作权集体管理运作的一些重要工具,也是提高集体管理工作效率的重要技术支撑。建议大家注重区块链在著作权集体管理中的运用,我认为区块链可能是集体管理产生重大变革的关键技术手段。四是集体管理组织要做权利人的娘家人,要交好使用者这个朋友。不能把使用者与权利人对立起来,将其识为集体管理的异己力量,要坚持两者是命运共同体的理念,营造权利人与使用者和谐相处的社会氛围,建立作品使用良好和谐的供需关系。



(2023年11月24日于“第三届新时代著作权集体管理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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