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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亚平:传播音乐录音制品依法付酬 促进电商直播行业健康发展

2024-05-13 1991

摘要:

音乐产业是我们创新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在新经济驱动下,音乐产业成为整个经济发展的重要元素。电商直播日益繁荣的今天,音乐与电商两个行业交集甚密。随着网络技术飞速发展,录音制品的远程传播无处不在,只有对传播音乐录音制品依法付酬,才能使权利人和传播者的利益能够取得有效的平衡,才能促进电商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


以下是根据现场速记整理的演讲全文:

音乐产业是我们创新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在新经济驱动下,音乐产业成为整个经济发展的重要元素。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尤其在电商直播越来越繁荣、越来越火爆的当下,音乐与电商两个行业已经深度交融。如何促进音乐和电商两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如何使权利人的利益和传播者利益能够取得平衡,是我们今天面临的重要课题。我今天从三个角度分享一下我的观点。第一,传播录音制品的市场情况。第二,电商直播传播录音制品的法定之债。第三,法定之债如何实现。

第一,传播录音制品的市场情况。

新的《著作权法》第45条新增加了录音制作者的获酬权,规定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输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这条法律规定虽然字数不多,但是它信息量非常大,覆盖的范围也非常广泛。这一句话前半句讲的是端到端,也就是远程的非交互式传播;后半句讲的是现场的公开传播,这两类场景已经涵盖了所有传播录音制品的行为,即不论是通过网络端到端的远程非交互式传播录音制品,或是在任何公共场所向现场的公众传播录音制品,都应该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上述规定的义务主体,就是录音制品的传播者,权利主体就是录音制作者。这条法律赋予录音制作者的不是一个专有权,它是一个单纯的获酬权。所以说,《著作权法》第42条、第43条和第44条规定的录音制作者所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四项专有权利。而第45条增加的是除四项专有权利之外的以任何方式传播录音制品的单纯的获酬权。传播者在依据第45条规定的方式传播录音制品的时候,不需要经过许可,所以他传播任何录音制品均不构成侵权,但是要向录音制作者付酬,所以说单纯的获酬权本质上是法定之债。我们法律的这个规定来自于WPPT(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第15条。

传播录音制品获酬权针对的是两类行为,一类是非交互式远程传播,交互式的远程传播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专有权利,即公众可以在自己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而第45条的以有线和无线的方式公开传播是排除了交互式的,因此属于网络广播的方式。另一类是现场传播,现场传播也涉及到两种,一种是广播,一种是表演。如果现场接收的是广播电视机构发送的信号后向现场公众传播,这创造的是除广播电视信号发射源之外的第二个现场传播源,涉及到以广播方式在现场传播,属于现场传播行为。如果在公共场所通过音响设备播放除广播电视信号之外的其它声音源,这是一种现场表演的传播方式。我们国家传播权体系当中,表演的方式仅属于现场传播,而广播的方式既有远程传播也有现场传播,包括两种方式。

因此,我们可以想象排除四项专有权利之外的其他方式传播录音制品的使用者确实是太多了,传播场景也非常多元化,任何的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远程传播,只要是非交互式的传播行为都被第45条第一句所覆盖,另外,任何公共场所,不管是商场、餐厅、酒吧、健身房、航空器、交通工具、酒店、主题公园等现场传播录音制品,也都被第45条第二句所覆盖。面对这么大的市场,这么多的录音制作者和使用者,如果任由海量的录音制作者自己去寻找海量的使用者分别一一去收费,不仅不可能实现,也一定会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所以说,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来实现获酬权是唯一的选择。

第二,电商直播间传播录音制品的法定之债。

综上所述,在电商直播业务当中播放录音制品,就属于第45条所规定的通过有线和无线的方式传播录音制品行为。基于该法律规定,主播在电商直播间进行直播活动时,可以任意使用其认为合适的录音制品进行传播,但是要支付费用。因此我们说,电商直播间传播录音制品对录音制作者负有法定之债。电商是互联网发展起来一个新兴的业态,它跟过去的电视购物是比较类似的,当你在观看一个画面,或者你在一个主播推销商品的场景下,有音乐和没有音乐的感觉是完全不一样的。有背景音乐的烘托会在购物的时候营造一种氛围,调动消费者购物的欲望,匹配商品的形象,丰富直播的内容,让你的直播更有氛围、更好看,使消费者兴奋并乐意购买,从而增加商品销售数量。实际上,有过相关的调查,当商场超市播放着舒适惬意的背景音乐的时候,商品的销量也会同时有所提升。

电商直播传播录音制品具有海量、随机和对录音制品的选择不确定等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很难一对一找到权利人支付报酬,而且传播的录音制品也会随着直播内容和购物氛围不断发生变化,具有不确定性的内容也很难有标准答案,因此,通过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是解决电商直播间使用录音制品最好的方式。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就是平衡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使市场秩序安定和谐。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本身并不是权利人,而是搭建在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的桥梁,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使权利人合法利益得到保证,也让使用者能够以最低的成本使用作品。

第三,如何实现传播录音制品获酬权。

如何实现录音制品获酬权,当然是通过著作权的集体管理,除此以外没有第二种可能。实现获酬权全世界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强制集体管理,一种是延伸集体管理。我们国家现在正在针对《著作权法》第45条进行相关配套条例的制定,也会参考全世界对集体管理制度的相关经验。

所谓强制集体管理,是在某些特定的权利上,只能通过集体管理组织来实现,也就是权利人自己不能行权,使用者也不能拒绝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费用。这样的话,大家会说是不是集体管理组织权利太大?那么基于效率的考量,单纯的获酬权实施强制集体管理是有必要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法规对集体管理组织的执业的监管应该更加严格,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执业规范和执业行为的透明化。

音集协当下正在强化执业规范性和透明化的工作,也在进行集体管理业务的全面数字化转型。其根本目的就是通过数字技术、AI技术让我们的集体管理业务更加精准、科学、公平、公正和透明。我们现在正在建设一个面对全行业开放的数字平台,所有会员权利人可以登录自己的后台实时全量观看自己作品或者制品在市场上传播情况,管理机关也可以登录平台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管,为的就是实现集体管理业务的公开透明和公平公正。

延伸集体管理与强制管理不一样,延伸集体管理要求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广泛代表性,管理的作品有足够的海量,才可以集中行使权利。这种情况下,符合集中行使权利的标准,符合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标准,在特定的传播领域,你可以代表少量的非会员权利人来进行行权。

强制集体管理和延伸集体管理能够极大的提升权利变现的效能,同时,也能极大的降低使用者为权利支付的成本,使得这个市场利益更加平衡。集体管理作用就在于平衡市场利益。

当下AI的高速发展给我们带来非常严峻的课题和挑战,我们要敞开怀抱去拥抱新的技术,而不是拒绝它。未来面对着高速发展的科学技术,法律肯定是滞后的,有很多问题我们需要开动我们的智慧共同来解决,怎么能够在AI技术飞速发展的情况下同时又能够制定出一个公平合理的方案,兼顾所有人的利益,这是技术发展以后给我们提出的新的课题。最重要的就是实现法律的终极使命,让整个秩序安定、和谐、繁荣,大家在和谐、繁荣秩序下各得其所、各自获得各自应该得的利益,实现我们社会的进步,实现音乐产业的持续繁荣。

(2024年4月23日于“音乐产业新机遇,版权保护助发展”主题交流活动。)

(演讲内容已经演讲者确认,著作权归演讲者所有,未经许可,请勿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