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大咖云集北京 共议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高质量发展
2024-12-11 223
12月4日,第四届著作权集体管理论坛在北京圆满落幕。本届论坛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国际唱片业协会(瑞士)北京代表处主办,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共同协办。论坛由音集协副理事长兼总干事周亚平主持。
为期一天的论坛上,来自政府、司法机关、国际组织、高等院校、行业协会、音乐公司等的嘉宾对集体管理管理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生成式人工智能给著作权集体管理带来的机遇与挑战、著作权集体管理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实践等议题进行了探讨和分享,肯定了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事业30余年来取得的成就,并就著作权集体制度如何进一步发挥桥梁作用给出了思考。
嘉宾们的观点精彩纷呈、实践案例丰富,共同构建了一个多维度、多层次著作权集体管理探索框架。论坛现场200余人,座无虚席,讨论热烈。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中国版权协会常务副理事长于慈珂剖析了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30余年来的发展与创新。他表示,我国已逐渐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组织体系和管理制度,但集体管理在实践中仍面临制度设计可操作性不足、使用费确定与分配机制不合理以及监督管理机制尚需加强等问题,并指出集体管理要进一步实现法治化、规范化,智能化,国际化、多元化及个性化的发展。
中国版权协会常务副理事长 于慈珂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王迁以《传播录音制品获酬权条款实施中的若干问题》为题进行了分享。他对新修订《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传播录音制品获酬权进行了解读,提出对广播、直播、经营场所播放录音等场景使用录音应该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强调应该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集中收取并向权利人转付报酬,解析了我国根据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外国录音制品保护问题。同时,王迁教授还对如何理解著作权法规定的“复制、发行”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王迁
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首席法务官劳里·理查德通过视频演讲分享了国际录音制品表演权集体管理的发展情况。在演讲中,他重点关注了外国录音制作者是否享有我国新《著作权法》赋予录音制作者的获酬权,并提及IFPI为提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效率提供的解决方案及工具。他表示,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第四条国民待遇原则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国际条约的善意履行原则,当一国在国际条约中对某一项允许缔约国保留的条款进行保留,其后又在国内法修订时对该权利提供了保护,则该国对该项权利外国拥有者的保护应自动转为互惠的,而不必作出单独声明。
国际唱片业协首席法务官 劳里·理查德
环球音乐集团亚洲区公共政策高级副总裁洪伟典以多年的行业从业经验为基础,介绍了集体管理机构面对的主要争议及解决机制,包括法律问题和使用费率的确定。他通过具体案例分析,说明了集体管理机构通过仲裁庭等方式快速有效地解决版权使用争议,保障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公平合理的版权使用环境的形成。
环球音乐集团亚洲区公共政策高级副总裁 洪伟典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陶则探讨了包括德国和美国在内的集体管理制度的域外经验,建议我国获酬权的落地施行可参考国外的强制性集体管理经验。他还强调,在推动立法的同时,需要完善监督与配套机制,确保集体管理组织的有效运作和服务质量。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李陶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副教授董慧娟的演讲也聚焦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费率争议仲裁解决机制的域外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启示。她介绍了德国、日本和美国的相关做法和成功经验,并结合中国当前情况,提出在处理著作权集体管理费率争议时,中国可适当借鉴域外经验:一是探讨构建特定事项与范围内的仲裁前置程序,作好仲裁与诉讼的衔接;二是设计灵活多样的仲裁机制及程序,允许在复杂案件中适时引入专家意见、第三方评估等;三是在仲裁程序中提供相对灵活的、随时进入调解程序的选项,提供转换机制,能调则调,不能调的则裁决,允许各方多次尝试以促成争议解决;四是构建快速仲裁程序、设置仲裁程序的最长时限;五是借鉴引入暂付款制度,以不影响对使用者对作品的正常、合法使用。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副教授 董慧娟
人工智能发展对著作权法律体系的影响
关于人工智能发展对著作权法律体系的影响这一话题,国际唱片业协会全球法律政策主管阿巴斯·莱特瓦拉通过视频演讲分享了他的观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更需要强有力的版权保护规则。他指出未经授权的声音克隆和深度伪造问题,以及大型生成式AI模型未经许可使用受版权保护内容的现象是对音乐版权和知识产权的潜在威胁。他建议立法者要求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对其训练内容予以公开,使训练内容透明,尊重训练内容版权人的权益,以支持稳固的版权保护体系。并表示人工智能训练集若适用合理使用原则则与国际条约中的三步检验法冲突,尤其是对于能够生成与被用于训练作品进行竞争的生成物模型。
国际唱片业协会全球法律政策主管 阿巴斯·莱特瓦拉
全国审判业务专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员陈锦川则探讨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性质及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他认为,不论是从输入提示词并进行选择、或是思想表达二分法来说,基于现有法律,人工智能使用者无法被视作生成物作者。他表示,人工智能对于版权作品的使用难以适用三种合理适用情形以及通过三步检验法。他建议通过补偿金或法定许可制度,及有限范围的合理使用通过集体管理对于人工智能使用版权作品进行管理。
全国审判业务专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员 陈锦川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常务副会长兼总干事张洪波围绕文著协在工作中的实践,通过演讲《AI时代版权集体管理的作用与作为》指出应当明确法定许可的适用条件以确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法定许可获酬权进行管理的职能、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同时还应保障权利人身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住所的权利人的知情权和获酬权,并明确非法集体管理的界限和法律责任。关于人工智能及其生成物,他表示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既要保护创作者、内容生产者合法权益,又要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常务副会长兼总干事 张洪波
集体管理的法律与司法实践问题
原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副局长段玉萍分享了关于集体管理的立法建议。她指出,自1990年首次颁布著作权法以来,中国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认识和实施已逐步深化,但尽管已有相关规定和管理条例,集体管理组织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诸多挑战,尤其是如何有效落实权利人的权利,特别是在经济方面的权益。她表示应由政府制定更为明确的使用费标准和解决争议的机制,以确保权利人能更有效地实现其经济利益。
原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副局长 段玉萍
泰国唱片业协会(PNR)总经理查亚帕奇·桑塔布蒂姆介绍了泰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她介绍,其会员收入主要有四部分,包括由会员直接管理的实体录音和数字服务领域、由PNR与泰国音乐版权协会(MCT)联合管理的公共传播领域和由PNR管理的复制与音乐交付服务。她还介绍了PNR的曲库、使用者担保和分配系统等具体业务,并表示其亦承担了协调国际协会、与政府和私营部门合作、ISRC发行等多种工作,成为了一座连通各方的桥梁。最后,她还表示中国音乐在泰国的很受欢迎,希望能与中国集体管理组织有更多的合作。
泰国唱片业协会总经理 查亚帕奇·桑塔布蒂姆
原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北京市伟博(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李自柱则介绍了集体管理进行司法实践时遇到的问题,以及集体管理组织作出的应对。他介绍,法院曾采用法定赔偿标准计算KTV著作权侵权案件损害赔偿,这导致了不以授权为目的的商业维权的大量发生,对集体管理制度造成冲击和法院工作压力的上升,甚至出现伪造著作权权属的现象。目前,采用国家版权局发布的KTV收费标准,同时考虑地方经济差异和特殊情况进行损害赔偿计算的方法,更能体现卡拉OK歌曲在市场上的实际价值,并解决上述问题。
原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北京市伟博(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 李自柱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徐聪颖在论坛中分享了关于传播录音制品获酬权规则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见解。他认为,录音制品获酬权应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强制管理,以解决录音制品获酬权的有效实现问题,同时化解集体管理组织在实践工作中替使用者承担经济担保责任的法律风险,也能很好地解决非集体管理组织会员报酬权的实现等问题。他认为要强化著作权集体管理职能和权限,同时加强监管,应在修订《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时再次考虑强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徐聪颖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冬以《著作权法上的单独获酬权与集体管理》为题,对《著作权法》第45条展开深入分析。通过对德国著作权法的考察,他揭示了获酬权在著作权体系下的地位和功能,认为单纯获酬权不以专有权有效存在为前提,本质上是“法定债权”。具有保障原始权利人在传播的全链条充分获得合理回报、该等权利不得转让、需通过集体管理实现等特性,未来应对单纯获酬权的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朱冬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副理事长兼总干事周亚平发表《浅析我国数字音乐产业的结构性问题》主题演讲,指出尽管我国数字音乐产业快速增长,但真正的内容创造者的利益并未得到充分保障。此外,平台隐藏作品传播数据,不向权利人公开真实、全量、精准的作品收益情况,对不同的上游权利人实施差别待遇等行为进一步加剧了两极分化和收入分配的不公。周亚平强调,建立透明的数据共享机制和对平台巨头的反垄断规制是两大核心问题。他提议通过立法确保传播者公开作品传播数据,并加强对平台的监管,对已经造成排除、限制竞争后果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应采取措施予以解决,避免市场垄断行为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副理事长兼总干事 周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