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自柱:集体管理制度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及解决
2025-01-06 60
摘要:
本文主要分析了集体管理制度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两个问题:一是KTV侵权案件中损害赔偿的确定;二是小权利人商业维权的问题。结合司法实践的经验,文章认为用精确计算法,即按照“xxx元/包房/天”来确定KTV侵权案件中损害赔偿更科学、更合理。针对小权利人商业维权问题,文章认为在如KTV这种特殊的领域,从立法上引入延伸集体管理制度是治本之道。
以下是根据现场速记整理的演讲全文:
一.KTV侵权案件中损害赔偿的确定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当中,集体管理组织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主要有两种赔偿方法,法定赔偿和精确计算法。
2019年之前几乎所有的KTV案件都适用法定赔偿,到现在仍然有很多法院在适用。法定赔偿主要用取证作品数量乘以对每首作品酌定的赔偿数额计算出每案的赔偿数额。每个案件中每首音乐电视作品酌定的赔偿数额不同,从2000多元到100多元不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2008年成立,那时候一首歌曲判2000元、1500元,最近出现了每首歌曲100元赔偿的判决。总体来看,这些年法定赔偿的赔偿数额呈逐渐下降的趋势。
精确计算法,即按照“xxx元/包房/天”计算。这个方法是按照国家版权局在2006年公布的KTV收费标准,一天一个包房12元,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状况可以做适当的调整。当前已经有全国22个省份的司法判决采用此种计算方法。上海、山西、四川、重庆、陕西等省高院出具明确的指导意见,支持适用该计算方法。同时,还有一些省份的司法判决不采取用此种计算方法,依然适用法定赔偿。
这两种方法,我个人觉得精确计算法更科学、更合理。
首先,兼具了合理性、公平性和权威性。KTV对曲库是海量的使用,按照歌曲数量计费不现实。集体管理组织现行的卡拉OK收费标准,是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联合制定,报经国家版权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后,通过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发布,并经过多年的集体管理实践执行。
第二,符合法律规定。《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 在正常的许可中,集体管理组织与KTV经营者就是按照这种计算方法计算费用的,所以这种精确计算的方法其实就是按照许可使用费的方法进行的计算,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符合法理。在知识产权纠纷中,损害赔偿是大难题,法定赔偿有不少弊端,同样的作品、同样的使用方式、不同法院判的数额可能不一样,同一个法院判的数额也可能不一样,甚至同一个法官判的数额也可能不一样。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要尽可能反映作品的市场价值,能够精确计算的就要精确计算,这样才能更符合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法理,更符合让损害赔偿与市场价值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有利于克服原告举证的困难和有限性。一个KTV点歌系统里十几万首、二十几万首歌曲,如果按照作品数量赔偿的话,权利人取证时不可能把二十多万首全部点播一遍,只能取证部分歌曲。但损害赔偿计算不能仅仅计算取证的歌曲,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比如KTV上一年度正常缴费但下一年度就不缴费了、KTV使用的曲库是音集协授权VOD厂商制作的曲库等,这些情况都可以说明KTV点歌系统中使用了原告管理的所有或绝大部分歌曲,这些情况下都可以不按照取证作品数量计算赔偿,按照整体曲库,适用这种“xxx元/包房/天”精确计算方法更为合理,能有效克服原告举证困难。
第五,能有效促使KTV经营者签订许可使用协议。集体管理组织不是为了维权而维权,其维权的目的是以侵权赔偿的手段促成正当的商业交易。这种精确计算方法正是正常许可的商业交易中的交易价格,因此,用这种标准计算损害赔偿,可以从侵权状态促成正常交易、正常许可。
在实操过程当中还有几点需要注意的问题。有的法官可能会有担心:VOD系统里是不是用的都是你的歌曲,你举证5首,为什么主张按照整个曲库计算方式赔偿呢?因此,在今后的业务当中,集体管理组织要尽可能建设、推广自己的曲库;如果没有自己的曲库,就要管控好授权的VOD厂商。另外,集体管理组织取证时对KTV使用的点播设备的情况(品牌、生产厂商等)做好取证,同时取证的歌曲尽可能多一些权利人的歌曲,具有一定的广泛性,有助于法官打消疑虑。
二.小权利人商业维权的问题
(一)小权利人商业维权现状及问题
目前,小权利人商业维权现象比较严重,尤其是在KTV这个领域当中,大多小权利人不以知识产权的运营为目的,而是以诉讼索赔为目的,在全国各地法院批量起诉,给法院法官带来很大工作压力。
更重要的是,这种商业维权严重冲击了集体管理制度。集体管理制度的宗旨是促使作品在特定领域得以更为广泛的传播和使用、最大程度地维护权利人的利益、最大程度地方便使用人使用,有效减低交易成本。小权利人商业维权显然无法实现这些目的,与集体管理制度的宗旨背道而驰,使法律规定的集体管理制度落空。
另外,权属造假现象特别严重。最高人民检察院向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中,提到某文化传媒公司假冒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提起恶意诉讼5800余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指导广东、山东等9个省市检察机关同步依法监督法院再审,并批准逮捕5名犯罪嫌疑人,案件引发了业内广泛关注。
(二)如何应对小权利人维权情况
第一,坚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不鼓励小权利人的商业维权行为。国家版权局、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卡拉OK领域版权市场秩序的通知》明确指出:“卡拉OK版权问题具有权利人众多和使用者众多的特点,‘点对点’的版权许可方式无法满足权利人和使用者的实际需要,著作权集体管理是合理高效解决卡拉OK领域版权问题的有效途径。”因此,在KTV领域,还是要坚持运用集体管理制度解决问题,不鼓励一个个权利人自己去解决问题。
第二,集体管理组织要不断完善自身建设,吸引更多的小权利人加入。著作权使用费转付透明度要提高;在损害赔偿上,对小权利人维权与集体管理组织维权判决标准上应该坚持同一标准,应该参照音集协KTV收费标准,计算出每首价格,乘以原告主张歌曲数量,用同样标准对待这个问题。
第三,是否与集体管理组织签订协议、缴费,在法律责任上要有所区别。如果KTV给音集协交费了,小权利人又不断地起诉,对KTV经营者而言确实是不堪困扰,司法实践当中应该有所区分。在实践中,有的判决说这种情况可以停止侵权,赔偿合理费用,不赔偿经济损失,这是一种做法。还有一种做法,停止侵权,合理费用和经济损失都不用赔偿。更多的情况是酌定较低赔偿,没交费的酌定的赔偿数额高一点,交了费的酌定的赔偿数额低一点,因为主观上对是否尊重知识产权是不一样的。
第四,严格证据审查,尤其是权属证据。法院需要严格审查,合理排除有疑问的证据。小权利人的权属往往经过多次权利流转,法院要加强权利链条的审查,认真对待被告KTV提出的相反证据。
第五,立法应对。集体管理当中很多问题司法实践当中确实需要认真面对,但同时有很多问题是立法上的问题。在如KTV这种特殊的领域,如果从立法上引入延伸集体管理制度,那今天谈论的问题完全可以解决。借助集体管理组织条例的修订,这个问题能否彻底解决,我们拭目以待。
(2024年12月4日于“第四届著作权集体管理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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