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波:AI时代版权集体管理的作用与作为
2025-01-22 274
摘要:
随着人工智能(AI)的飞速发展,版权保护与管理的复杂性日益凸显。AI在内容创作、使用等方面的广泛应用,对传统的集体管理机制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机遇。集体管理组织作为连接权利人与使用者的桥梁,在AI时代扮演着愈发重要的角色。结合文著协的实践工作,本文探讨了AI时代版权集体管理的作用与作为,阐述立场并提出建议,以期为未来集体管理组织版权保护与管理提供有益的参考。
以下是根据现场速记整理的演讲全文:
一、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的实践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文著协”)成立于2008年10月24日,专注于管理会员难以有效行使或有效控制的一系列著作权,涵盖信息网络传播权[1]、复制权(包括海外影印复制权[2])、汇编权、法定许可获酬权、表演权、放映权以及广播权等。为了提升协会管理水平,我们采取了一系列创新举措对管理工作进行优化。例如:
1. 汇编权
文著协每年解决500多种汇编类图书的授权,收取版权费250多万美元(约1600万元人民币)。积极开展海外中文教材教辅授权,覆盖了韩国、日本、新加坡、英国、俄罗斯,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
2. 戏剧表演权
文著协与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格鲁吉亚、吉尔吉斯斯坦、阿塞拜疆、摩尔多瓦、韩国陆续签署相互代表协议。引进俄罗斯、美国、英国、法国、比利时、爱尔兰等多部国家话剧、音乐剧,向俄罗斯输出诺贝尔文学奖得主莫言的话剧《我们的荆轲》和《蛙》,并参与海外营销,正在洽谈莫言的《生死疲劳》和邹静之的《我爱桃花》等,协助刘震云的《我不是潘金莲》俄语版话剧在俄罗斯推广。同时,文著协也积极调处版权纠纷,诉讼维权,如代表会员贺敬之等起诉湖北教育出版社教辅图书侵权胜诉,开展版权贸易及代理业务,促进中外人文交流和文明互鉴。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修改草案的建议
1. 集体管理组织遇到的问题
我们开展版权集体管理工作,集体管理组织面临的主要挑战依然是收费难。作为第三个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文著协在工作中已投入大量努力,然而收取的版权使用费依然有限。例如,很多报刊转载不支付转载稿费,网络转载几乎收不到版权费,教辅图书、电子书有声书平台和电商平台侵权盗版多发,会员投诉多等等。这些问题的根源主要在于法律法规尚存在不完善之处。
2. 对两条例修改的建议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修改时应当细化《著作权法》的原则性规定,立足党和国家版权工作大局,符合时代发展要求,反映权利人和产业界的合理诉求和心声。
(1)应当明确法定许可的适用条件,即明确规定集体管理组织对法定许可获酬权进行管理的职能、使用者不履行法定付酬义务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现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中,仅仅规定了或然选择性规定,使得集体管理组织在执行时感到无所适从,在实践中也常让权利人的法定许可获酬权落空。所以,我们建议在条例修改时应该规定:
使用者按照法定许可方式,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首先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当自使用该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违反前述规定的,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同时责令使用者继续履行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的义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就违反前述规定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集体管理组织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这样的设计也符合民法中权利义务责任相一致原则。
(2)保障权利人身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住所的权利人的知情权和获酬权。
实践中,使用者向集体管理组织申请一揽子许可时往往包括身份不明和住所无法确定的权利人,为保障这类权利人对自己作品使用的知情权、便利权利人认领使用费、保障其获酬权,应当按照《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在条例修改时增加:“使用者向集体管理组织提存身份不明或住所无法确定的权利人的使用费的,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使用费信息予以公告”。
同时在“法律责任”一章规定集体管理组织对此信息不予公告的行政责任。这也是加强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提升其工作透明度的重要制度设计。
(3)应明确广电和录音法定许可使用费的制定机构
长期以来,《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明确广电法定许可和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的制定机关。实践中,集体管理组织和广大权利人并未从广电和录音法定许可中获得报酬,认为这是《著作权法》给权利人的“空头支票”。
鉴于报刊转载和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由国家版权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建议规定广播组织和录音制作者在适用法定许可时,增加类似表述:“应当按照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交纳使用费”。
(4)明确非法集体管理的界限和法律责任
在现行的条例中,对“非法集体管理”行为和范围的界定不尽明确,不够周严。实践中,多家地方版权机构、民营公司擅自从事条例赋予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定职能,滥用集体管理组织的地位或名称名誉,严重影响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履行职责,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秩序,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威信。
认定“非法集体管理”的范围,对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正本清源、释放集体管理组织的市场功能和活力至关重要。所以我们建议:
擅自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分支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由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民政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例所称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条例规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事项之一,且排除或妨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工作,扰乱、破坏著作权集体管理秩序的行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擅自从事条例规定应当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承担的法定职能的,依照前款规定论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滥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地位、名义,损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声誉,破坏或扰乱著作权集体管理市场秩序的,依照前款规定论处。
三、文著协对AIGC(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来生成内容)的立场
对于人工智能,我们支持新技术发展,但这一进程必须在遵循国际公约与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同时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得到应有尊重。2024年全国两会期间,文著协通过全国政协常委、中国作协副主席邱华栋提交了《关于加强人工智能领域版权保护、促进产业发展的提案》,并承担了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项目《AIGC语料库建设的著作权法律问题研究》。我们组织专家团队进行了广泛的走访调研,认为在制定相关政策、修改条例及制定司法解释时,应明确AI合理使用的具体应用场景和条件。对于AI开发企业的商业使用版权作品的,应要求其提前获得权利人或集体管理组织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合理报酬,建立AI版权补偿金制度和版权纠纷调解机制。当然,将AI使用版权作品进行训练和市场开发应用归于法定许可,对AI产业发展和权利人而言都是最便捷的制度安排。
一直以来,文著协与中国作协等多家机构及集体管理组织保持着密切沟通,共同探讨人工智能相关的问题。作为权利方,我们应更加团结、形成共识,建立与人工智能行业的对话机制,增进互相理解。同时应加强内部建设,创新服务模式,规范授权流程,完善分配转付机制,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以更好地服务于整个产业发展。权利人、产业界和学术界对集体管理组织服务AI产业寄予厚望。
我们期望人工智能技术能够在尊重和保护版权的基础上,合法合规地进行开发与应用,实现数据合规高效流通,赋能实体经济,推动产业健康规范可持续发展。这不仅可以保护创作者和内容生产者的合法权益,能极大激发全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共同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2024年12月4日于“第四届著作权集体管理论坛”)
(演讲内容已经演讲者确认,著作权归演讲者所有,未经许可,请勿转载)
注:
[1]电子书、有声书、网络转载,授权很多儿童图书制作有声读物。
[2]海外影印复制权:在IFRRO 框架下,开展中文报刊文章和图书片段(中文译作)的海外复制权和数字化复制权授权。CWWCS已与英国CLA、韩国KORRA、罗马尼亚CopyPU签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