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亚平:浅谈数字音乐产业的结构性问题
2025-01-29 303
摘要:
周亚平的演讲剖析了当前中国数字音乐产业存在的结构性问题:数字音乐内容产业利益严重失衡、作品传播数据黑箱、平台盗版泛滥、音乐风格趋同导致社会审美退化。演讲中强调,互联网超级巨头是平台的统治者,平台制定规则、管理企业、发行货币、操纵流量,并通过收购头部唱片公司形成内容+渠道一体化的垄断娱乐帝国,严重破坏数字音乐产业公平、自由竞争的生态。针对这些问题,周亚平呼吁强化对超级巨头的反垄断规制,通过立法限制平台经济跨行业涉足内容领域,制定传播或销售数据公开的平台法定义务,鼓励版权方积极维权,以推动音乐产业结构优化与健康发展。
以下是根据现场速记整理的演讲全文:
一.我国数字音乐产业存在的结构性问题
我国数字音乐产业存在结构性问题,是被表面的繁华所掩盖的一些非常严重的问题,我将其归结为三点。
问题一:数字音乐产业利益严重失衡
今天很多嘉宾提到了我国数字音乐产业面临的问题。2023年中国数字音乐产业总收入是1907.5亿 ,数字音乐产业高歌猛进获得巨大利益的同时,版权方、词曲作者、唱片公司拿到多少钱呢?很少,而且也没有数据可供查找。大家在分享数据音乐产业收入时很少提及真正内容创作者的利益在哪儿。超级巨头控制产业收入,数字音乐产业缺乏合理的分配机制,传播者和传播内容生产者之间利益分配失衡,权利人拿不到钱,影响了产业健康发展。而且,由于超级巨头实施的纵向经营者集中产生了排除、限制内容行业自由竞争的结果,导致海量中尾部唱片公司在其平台受到歧视性待遇,从传播流量资源和结算条件都与平台投资的唱片公司拉开差距,内容行业两极分化严重。
问题二:超级巨头垄断并隐藏作品传播数据,导致内容产业难以获得合理的回报
在正常的市场秩序下,作者创作和制作者制作的内容在传播平台产生的传播数据属于应该公开的公共资源,权利人的作品在平台上传播,包括全部作品的播放、下载、分享等传播数据,各种榜单、推荐资源的规则及算法均应该予以公开让内容方公平地参与竞争。但是,这些数据却被超级互联网平台巨头据为己有,对外严格保密、对内肥水不流外人田。广大内容方对自己作品的传播情况不了解,任凭超级平台欺负和碾压。互联网时代,传播数据就像传统时期的石油、煤炭、电力一样是新时期的能源,属于公共资产,不能允许平台全部垄断。另外,平台把流量资源传导给谁,就意味谁的经济收益就多。因此,超级互联网平台巨头控制旗下多元的业务线,隐藏转授权和传播数据,导致海量的多元的作品传播情况版权方完全不知情,除了他们家自己的唱片公司,广大的内容方均无法获取合理的回报。
问题三:大肆盗版成为超级巨头的传播常态
现在,盗版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唱片公司敢怒不敢言。超级巨头海量地传播侵权翻唱和盗播原人原唱的作品/制品,并不屑取得权利人授权也不向权利人支付任何费用,将盗版生意作为其战略运营模式,成为其盈利的一大支柱。在追逐利益、追逐流量的侵权盗版影响下,超级传播平台洗歌剽窃现象严重,荼毒了健康的原创氛围。音乐是什么?音乐是心灵的呼唤,是需要百花齐放的。很多有个性的艺术家的作品往往刚发布的时候没有太高关注度,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会有更多的受众发现它的价值。但是现在,一开始没有流量就意味着可能永无出头之日了,被那些海量的、泥沙俱下的音乐垃圾迅速地淹没在汪洋大海之中,艺术创作整体呈倒退趋势,音乐风格趋于单一的下沉风,公众的审美在音乐垃圾的引导下整体退化。我们可以明显地感受到,自从某平台通过经营者集中成为数字流媒体垄断寡头之后,数字音乐市场每年的音乐作品产量越来越多、经典却越来越少,近几年能成为经典的歌曲趋于绝迹。
二.针对我国数字音乐产业结构性问题的解决方案
(一)强化对超级巨头的反垄断规制。
第一,审查超级巨头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依法予以拆分。巨头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吞噬了真正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所以,应该对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后果的经营者集中进行拆分,解决整个数字音乐行业只有一家公司的问题。平台实施的经营者集中行为不只是横向集中,更重要的是纵向集中,即把有价值的上游也收入自己囊中。结果就是什么都是自己家的:自己家的唱片公司、自己家的平台,数字音乐产业各链条都是属于一家公司,这样大家就没法玩了。超级巨头订立平台规则、发行平台货币、管理上游企业,是平台社会的统治阶级。在这种情形下,唱片公司的贫富悬殊迅速拉大,人家自家的唱片公司借着平台资本和资源赚得盆满钵满,但广大的中小唱片公司、广大的权利人拿不到钱,在贫困线上苦苦挣扎。在这里我想起马克思在《资本论》里那句名言: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
第二,审查超级巨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对于二选一、歧视性对待不同的唱片公司的情形责令其停止相关行为。现在已经是万物互联的时代,所有的东西,不仅仅在互联网平台上可以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每一个线下的产品包括车载、卡拉OK单机版等实体产品都可以通过网络进行传播,都可以被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所以,在这种时候,巨头仰仗流媒体垄断优势传导至下游产业,逼迫下游使用者“二选一”,即不能用别人的,只能用巨头自家的产品。
(二)立法与反盗版
通过立法,将文化市场传播者公开作品传播数据设定为传播者的法定义务。我国现在所有的法律法规,只有《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了使用者把使用情况提交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义务,我觉得这个远远不够。平台传播作品数据不是平台的私产,而应是属于全社会的资产,因此,传播者就传播数据公开应该通过立法写到法条里。另外,对于侵权行为,首先通过平台投诉渠道,要求其自行删除。投诉无果的,号召全体内容方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行政、司法的手段对超级平台存在的严重盗版现象予以制止。在没有其他手段能有效保护著作权的时候,法律是最后一道底线。
在数字音乐产业高歌猛进的繁荣表象下,隐藏着惊心动魄的根本性问题,我们把真相勇敢地揭示出来,就是因为我们爱音乐、爱我们的音乐产业,希望音乐产业能够健康发展。希望各界同仁团结一致,我们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将同大家一起,提出问题、解决问题,共创音乐产业真正繁荣的未来。
(2024年12月4日于“第四届著作权集体管理论坛”)
(演讲内容已经演讲者确认,著作权归演讲者所有,未经许可,请勿转载。)
注:
[1]数据来源:《中国数字音乐产业报告(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