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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新媒体产业佩上版权保护的“坚盾”

2009-06-23 2759

  不久前,有报道称,中央电视台旗下央视网正在推进国家网络电视台的筹备,启动网络视频分享平台建设;此外,针对新媒体版权保护的难题,央视正筹备建立适合新媒体特点的内容审核和管理机制。有业内人士称,鉴于中央电视台在行业中的巨大影响力和海量资源,国家网络电视台的成立,将大大改变国内新媒体产业的现有格局,特别是包括版权问题在内的相关管理机制的确立,将有利于促进整个产业的健康发展。
  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已渗入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产业价值日益凸现,在媒体转型和数字娱乐市场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与此同时,由于新媒体所具有的传播速度快、容易复制等特点,导致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更加隐蔽,为行业监督带来很大的难度。可以说,新媒体的版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产业发展的一大瓶颈。
  众所周知,在线盗播、非法下载等网络盗版行为的猖獗,已经使得我国音乐产业多年萎靡不振,影视业也受到极大伤害,有关的版权纠纷层出不穷。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相关负责人透露,2008年上半年,北京法院一审的著作权案件1713件,其中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达到1304件,这一数量甚至达到2007年全年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总和的3倍以上,而国内视频网站非法盗用版权内容是导致这类案件激增的主要原因。
  屡禁不止的侵权盗版行为,是当下新媒体产业中的一大恶疾,严重影响其健康发展。由于我国相关版权保护机制目前还不能适应整个产业的发展步伐。因此,笔者认为,要打破国内新媒体产业发展的版权困境,关键在于加快新媒体版权保护体系的建设。
  一个健全和完善的新媒体版权保护体系应当具有常态性和长效性。但是,我国当前打击侵权盗版往往还是依靠“运动式”的专项保护行动,选择在一定的时期,集中打击一批侵权行为和侵权者,难以对违法分子形成长期的震慑力。另外,由于新媒体的盗版成本极低,而所获收益极高,导致许多人铤而走险,造成盗版行为屡禁不止,这就要求相关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更有力地打击和遏制侵权盗版。
  由于新媒体的盗版行为隐蔽性强、点多面广、取证不易,因此,公安、版权、文化、海关等执法部门需要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一方面,要建立严格的网站审查制度,各部门各司其职,对有问题的网站进行严密监控和追踪,对不良网站及时查处、注销;另一方面,各部门之间还应加大预警信息沟通和可疑信息备案交流制度,从而在短时间内掌握最新动态,以有效预防和打击盗版侵权犯罪行为。
  目前,对于新媒体条件下的传播行为的侵权认定,在法律上仍不完善,各个法院在掌握法律原则时也有不同的认识。因此,即使是类似的案情,在不同地方也可能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例如,我国法律法规中对于新媒体运营商直接提供非法下载链接地址的行为,已经有了明确的认定和处罚办法。但是,对于大量通过BT、迅雷、电驴等软件,提供受著作权保护的软件、音像等作品传播和下载的行为,至今仍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从而导致法官审理此类案件时,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
  另外,由于同样的行为在不同地方、不同部门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使得国内许多新媒体行业的运营者对自己行为是否合法的界限莫衷一是。由此可见,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建立一个健全的新媒体版权保护体系已是产业发展的迫切需要。
  当然,除了法律手段外,还应推进版权保护技术的发展。现在,一些国际组织,包括权利人组织,已经开始安装过滤软件来保护自己的版权。安装了过滤软件以后,凡是没有经过许可的作品,将通过该软件阻止他人上传到网络;而对于那些经常侵犯他人版权的网站,可通过软件将其列入黑名单。此外,普法教育也很重要,这种教育包括职业教育、执法人员的培训、公众的法律普及等,通过这些宣传教育,在社会上积极营造拒绝盗版、尊重知识的良好氛围。
  近来,有关部门针对新媒体先后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规定,加强了对新媒体产业各方面的管理。同时,新媒体的各个行业组织也在积极探索行业规范,相继制定了一系列行业规范。笔者相信,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重视和努力下,我国的新媒体版权保护体系将不断完善,产业发展将更加健康、快速。(知识产权报 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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