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对卡拉OK经营场所执行财产保全
2009-08-13 3285
2009年7月20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申请,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执行。这是卡拉OK经营场所侵权诉讼案件中,首次对经营场所执行财产保全。
中国版权协会副理事长、最高人民法院原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教授对此表示,“擅自使用他人知识财产等相关权利而不付费是窒息科技创新、文化产业发展的行为。虽然在卡拉OK行业实施财产保全是首次,但其实这是法律的应有之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在严格依法办事。”我国版权专家郭禾教授对此评价说,这次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执行,可谓是中国卡拉OK经营场所侵权诉讼的“破冰”之作,也标志着中国的音像著作权保护正进入一个战略化维权的新时代。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中提出:“健全知识产权执法和管理体制。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和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这无疑指明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方向,即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纲要》的这一方向也迎合了学术界的主流观点:知识产权是私权,私权纠纷应充分利用司法途径来解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次执行裁定正式从司法程序上依法贯彻了《纲要》的精神。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从法律高度宣告了著作权作为一种私权的不可侵犯性。财产保全作为一种救济手段,不仅有利于从执行的角度保障权利人的著作权,更有利于形成日趋完善的著作权保护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