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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维权面临尴尬 经营者拒向“组织”交费

2010-11-12 4331

一度被认为是我国解决著作权纠纷最便捷、最有效手段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目前正陷入尴尬之中。


据统计,今年以来,卡拉OK歌厅在获得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联合发放的使用许可证后,又被著作权人告上法庭的案件,已经飙升至39件。此类案件在2008年、2009年发生的情形分别为3家歌厅被诉、10家歌厅惹上官司。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副总干事马继超说,非集体管理组织成员的著作权人通过自行维权,不仅能够胜诉,而且可以获得比通过集体管理组织维权更高额的赔偿,使得越来越多的权利人通过单独维权获利。其结果将会导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桥梁作用弱化、法院的案件量大大增加、司法资源被极大地浪费、相关产业背负巨大的诉讼成本和高额赔偿,难以得到很好的发展。


如何摆脱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所面临的窘境,成为目前音乐著作权界最为关心的话题之一。115,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版权局、北京市版权局以及北京市法院系统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们,围绕这一问题展开了热议。

 

集体组织诉讼重建立授权机制


据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司长王自强介绍,20011027,著作权法中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法律地位。200531,《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正式颁布施行,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进行了细致而明确的规范。


据了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按照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总干事王化鹏的说法,就是一个把大家的著作权都收集到一起,一揽子统分统收的组织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主要职能,就是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但是,集体管理组织诉讼的目的并非解决个案或是获取相应的经济赔偿,而是代表一类权利人的整体利益,通过与使用人进行版权协商促进使用许可,最终在某一领域建立和谐的授权机制,更好地保护权利人利益,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在实践中,集体管理组织的工作流程是,通过法律诉讼,促使更多的使用人支付使用费,然后再向权利人进行分配,在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建立和谐的授权机制。据统计,2008,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北京起诉的100家卡拉OK歌厅侵权案中,70%都是通过和解结案。案件双方不但签订和解协议,还建立了著作权许可关系。这同时也促进了未被诉讼的歌厅积极与协会签约,促进卡拉OK版权工作的进展。

 

权利人个人维权获赔数额更高


但是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著作权使用人在获得集体管理组织的许可后,仍然面临被非集体管理组织成员的起诉的情况。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一名负责人介绍说,虽然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对卡拉OK歌厅使用歌曲的权利代表性已经达到了95%以上,但个别未加入协会的权利人提起的,大量针对已向两协会付费的卡拉OK歌厅的诉讼,对正常的卡拉OK版权许可工作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据这名负责人透露,随着此类案件的增多,一些获得使用许可的经营者们已经开始拒绝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交纳著作权使用费,而是向此类诉讼的权利人交纳大笔赔偿金,以求息事宁人。


这种现象导致的结果就是会哭的孩子才有奶吃’,对著作权权利人普遍而言是不公平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陈锦川说。


台湾某歌星曾在大陆进行著作权维权,被诉的未交著作权使用费的卡拉OK歌厅遍布湖北省、四川省、上海市等多个省市自治区,其中仅在湖北省起诉的案件就达113件。此次诉讼虽然是权利人单打独斗的维权,但影响范围广,而且索赔金额巨大。


据了解,在此类诉讼中,权利人的索赔金额往往高达每首歌1万元,再加上律师费、取证费等维权成本,每首歌的索赔金额甚至可以高达2万元。在目前已经生效的司法判决案例中,司法机关往往判定著作权侵权人向单打独斗的著作权人赔偿较高的赔偿额。


对于集体管理组织维权、个人维权这两种方式,国际作者和作曲者协会联合会亚太区总干事洪伟典认为,从各国对于著作权保护的经验来看,不鼓励个人著作权诉讼。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的周林也表示,我国如果从制度上建立起不鼓励个人著作权诉讼的模式,可以减少诉讼,有利于文化传播。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认为,应在司法裁量范围内加大司法能动性,降低非集体管理组织成员提起诉讼的赔偿数额、加大对集体管理组织提起的诉讼的赔偿力度。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诉求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原则、采取较高的赔偿标准,以促进版权收费工作,从而使得权利人更愿意委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管理,建立著作权使用者和权利人之间良好的秩序,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记者李松黄洁   实习生吴萌)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