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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高法发布卡拉OK著作权纠纷指导意见,参照集体管理许可标准确定侵权赔偿

2018-04-20 7321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下发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卡拉OK著作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该意见要求各中级法院在审理卡拉OK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参照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音集协”)公告的收费标准确定侵权赔偿额。 


      近年来各地法院受理了大量卡拉OK歌厅侵犯著作权的案件,法院判赔标准不一,亦对集体管理组织许可收费工作造成困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从大处着眼,在综合考虑国家版权局公告的使用费收费标准、卡拉OK场所包房数量、应缴费经营时间等因素,对集体管理组织起诉卡拉OK歌厅侵权案件,统一判赔标准,确定此类案件侵权赔偿额为5-6元/天/包房,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著作权使用费且拒绝协商的场所,赔偿标准可达12元/天/包房。


      个别没有加入音集协的著作权人(以下称“小权利人”),在卡拉OK领域,大规模、有组织地开展的商业诉讼蔓延全国,通过诉讼索要“天价赔偿款”的行为给卡拉OK场所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严重扰乱了著作权许可市场秩序,针对此种情况,《意见》确定,要将卡拉OK场所是否同音集协签订许可合同作为考量因素,综合确定侵权赔偿数额,对于已与音集协签订著作权许可合同的,经法院审理,认为场所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赔偿额参照音集协收取的著作权使用费确定,对于未与音集协签订著作权许可合同的,法院应综合考虑被诉场所应缴纳的著作权使用费情况、未参加音集协的原因等情节,确定赔偿数额。


      山西高法在全国率先提出创新性的审判思路,并向最高法院作了专门汇报,制定出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卡拉OK著作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改变以往以侵权歌曲计算赔偿数额的裁判模式,变更为以包间数量为基数,通过规范审判,司法主导,进一步明确音集协、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审判的引导价值,对健全公平合理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市场秩序,营造音乐创作的良好氛围、促进著作权使用市场的健康繁荣发展具有开创性意义。


2018年4月20日


法律许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