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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音像节目权属审核及争议解决办法》的公告

2026-01-30 42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音像节目权属审核及争议解决办法》经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26年3月1日起生效。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音像节目权属审核及争议解决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为规范对权利人登记音像节目的权属审核及权属争议解决工作,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音像节目: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录音制品、录像制品和视听作品。

权利人:指依法享有音像节目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以下统称: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含会员与非会员。

权属材料:指权利人证明其享有申请登记的音像节目著作权的法律文件、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等权利证明资料。

权属审核:协会根据权利人提供的权属材料,对其申请登记的音像节目进行权属查证,初步判断其是否享有权利,符合向协会登记的条件。但是这种初步判断以及协会根据本办法出具的登记凭证仅限于协会自身对权属的认定意见,不具有对抗第三方的效力。

权属争议:会员与会员之间或会员与非会员之间就音像节目著作权归属产生的争议。


第二章  权属审核


第三条 权利人申请登记音像节目时,应当向协会提供所申请登记音像节目涉及的权属材料。

第四条 权利人提交的权属材料应真实、有效,应当同与协会签订的协议、向协会申领的著作权使用费条件相符。

第五条 权利人提供的权属材料,可以为以下形式之一:

(一)合法出版物;

(二)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出具的版权登记证书;

(三)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批准的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及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出具的版权证明材料;

(四)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不限于司法文书、仲裁裁决以及行政文件;

(五)与录制音像节目母带相关的资料;

(六)其他具有署名的音像节目载体;

(七)取得权利的相关合同,包括其制作音像节目时取得的音乐作品(词、曲)权利人的授权文件、与表演者签订的合同。部分个人因其本身是音乐作品(词、曲)创作者或者表演者,无音乐作品(词、曲)权利人授权文件或与无与表演者签订的合同的,可以提交作品的底稿、原件、初次发表时署名的证据或其它说明文件。个人工作室会员可以参照个人,按此处理;

(八)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等。

第六条 若权利人是通过继受取得著作权,应提供其从原始权利人处取得著作权的链条完整的证明文件。此外,还应当提供原始权利人享有音像节目著作权的权属证明。

第七条 若权利人出于正当理由(历史原因、行业惯例或客观条件限制等)无法按照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提交权属证明文件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同意协会在官网公示10日,公示期间内若无第三方向协会提出反对主张的,协会将予以登记。如基于该登记,协会将音像节目使用费收益转付给该权属登记者后,第三方主张权利且证实成立的,相关责任由该权属登记者承担。

第八条 若权属登记者的音像节目系使用第三方素材或翻唱他人作品的,协会将音像节目使用费收益转付给该权属登记者后,第三方主张权利且证实成立的,相关责任由该权属登记者承担。协会有权要求该权属登记者进一步提供获得合法授权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 权利人应向协会提供申请登记的音像节目载体。未提供音像节目载体的,如影响到作品的传播或者转付数据的,相应的不利后果由该权利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 若权利人独家享有登记音像节目涉及的音乐作品(词、曲)著作权,并且未授权他人使用该词、曲制作过其他版本的音像节目,可以向协会申领由该词曲制作的全部音像节目收益。该独家权利人需要提交证明其独家享有登记音像节目涉及的音乐作品(词、曲)著作权的证明材料,并书面承诺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法律风险。协会审核通过后,将对涉及的作品清单和承诺书在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向该权利人转付由该词曲制作的全部音像节目收益。

第十一条 由人工智能生成的音像节目,法律未有明确规定之前,不予登记。

第十二条 权利人已完成音像节目登记并提供音像作品载体的情况下,可向协会申请出具登记凭证。

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权利人所登记音像节目已超过著作权保护期;

(二)权利人提供的权属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且未按照第七条规定提交情况说明或公示期内存在第三方异议的;

(三)属于第八条规定情形,未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供授权证明材料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的,协会对已登记音像节目应撤销登记:

(一)申请人申请撤销音像作品登记的;

(二)根据生效的裁判文书,登记的音像节目的著作权确属第三方权利人所有的;

(三)发生权属争议后,经核实争议各方均认可登记的音像节目著作权确属第三方权利人所有的;

(四)在本办法生效前已经登记的音像节目,协会在工作过程中发现权属存疑,书面通知权利人提交权属材料,权利人在60日内未提供的。


第三章  权属争议


第十五条 不同权利人就同一音像节目主张相同的权利,并向协会申请登记,构成权属争议。

权利人未向协会申请登记该音像节目,也可以就权利归属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有明确的异议理由及相关权属材料。

权利人按照第十条提出享有登记音像节目涉及的音乐作品(词、曲)著作权,并且未授权他人使用该词、曲制作过其他版本的音像节目的,视为对其他登记该音像节目的权利人提出权属异议。

第十六条 协会自权属争议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双方争议发生的相关事实,并暂停该音像节目的使用费的转付。争议双方收到协会通知后,应在30日内书面予以回复,明确主张、说明理由,并提供权属材料和相关证据。如某一方在30日内提供上述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 协会鼓励争议双方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协会可居中调解,促成双方一致意见。若争议双方对涉及音像节目的权利归属协商一致,按一致意见处理。

第十八条 若争议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双方均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提供了权属材料,按以下情况处理:

若争议双方皆为协会会员,协会无法确认权利归属的,协会将暂缓转付该使用费,直至争议解决(协商一致或取得生效法律文书)。

若争议一方为协会会员,另一方非协会会员,若非会员在提出异议的两年内未能与会员一方协商一致且未采取司法手段解决争议(包括提起诉讼立案、仲裁立案等)的,在会员一方向协会做出书面承诺,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协会可以将争议的音像节目的使用费向会员方转付。

第十九条 若争议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其中一方在期限内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提供了权属材料,另一方未在期限内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提供权属材料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在提供权属材料的一方向协会做出书面承诺、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协会可以将使用费转付给提供权属材料的一方。

第二十条 若争议的会员双方不能协商一致,且皆未提供权属材料,协会将暂缓转付该使用费。自权属争议发生之日起五年,仍无法确认权属的,且双方皆未提起诉讼的,该音像节目的使用费将按照转付当年的规则用于向全体权利人转付。

第二十一条 若在协会处理期间,任何一方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应及时通知协会。协会应中止处理程序,等待司法或仲裁的最终结果,并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

第二十二条 若协会根据本办法规定将争议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使用费收益已向其中一方转付后,异议方仍对音像节目权利归属有异议,由双方自行解决,与协会无涉。

第二十三条 若协会因按照本办法转付存在权属争议的音像节目使用费收益给其中一方后被另一异议方起诉时,如因司法机关裁判“收到音像节目使用费的一方不享有权属异议音像节目著作权”,致使协会遭受损失的,均由收款方全额赔偿。

第二十四条 对于冒领音像节目著作权使用费的,协会有权依据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并配合权利人追究冒领方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权属审查结果、不予登记或撤销登记有异议的权利人应当在知道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复审申请,协会将在收到异议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并反馈结果。

第二十六条 协会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权属审核、登记及争议处理等职责过程中,所获取的权利人提交的权属材料、声明、合同、商业数据及其他未公开信息,均属于保密信息。协会将采取必要且合理的措施予以保密,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经信息提供方书面同意;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决定、命令等要求必须披露的;

(三)会员对登记的同一音像节目发生权属争议,与该音像节目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转付金额、分成比例、结算数据等),可以向双方披露;

(四)发生权属争议的一方向协会提供了相关材料但拒绝协会向对方披露,却未在一年内提起诉讼的,协会有权于该争议发生一年后,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生效。对于本办法生效前已经登记的音像节目,若有第三方权利人提出权属异议或协会发现存在权属瑕疵,涉及的音像节目权属审核规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