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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终审判决重庆索隆违反《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驳回其起诉

2019-04-15 5920

      近两年来,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索隆”)称其从天浩盛世公司取得80首歌曲的著作权,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卡拉OK商业诉讼。2019329日, 重庆索隆诉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尚歌坊歌厅、第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案号:(2019)赣71民终11],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重庆索隆不能证明其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且其并非依法设立的集体管理组织,故驳回重庆索隆的起诉。


      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索隆公司是否为适格的诉讼主体,即是否能够认定其是涉案作品著作权人。法院认为:索隆公司与天浩盛世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未明确约定著作权转让费的金额、支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其提供的《确认书》亦未明确载明;转让协议与之前双方签订的《授权协议》指向的许可授权权利一致;索隆公司在签订转让协议后,并未自行行使相关著作权以及对外许可使用的情形。因此,上述《转让协议》名为转让著作权,实为授权许可。重庆索隆的诉讼行为与《著作权法》第八条、《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所定义的集体管理活动完全一致,因此违反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六条禁止性规定,故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出本案诉讼。


      此次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揭露了索隆公司通过不实转让等手段进行商业诉讼,从而获取高额赔偿的本质,也认定了索隆公司的行为符合非法集体管理的特征,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这一判决将有利于扼制索隆公司商业诉讼日益泛滥的势头,有利于引导著作权许可市场及卡拉OK经营行业正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