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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又出判决,鼓励卡拉OK场所通过集体管理一揽子方式获得许可

2019-12-21 4167

继最高法院确认,已经向集体管理组织付费的卡拉OK歌厅,被小权利人诉讼时,承担赔偿金额不超过100元,符合利益平衡原则之后,20191129日,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对陈玉建诉惠州市惠城区歌哥量贩歌舞厅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卡拉OK场所通过与集体管理组织签订了一揽子《著作权许可协议》,并支付著作权费后,就获得了包括涉诉作品在内的海量作品许可,仅须停止使用涉案歌曲,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案件中认为,“该类案件的解决方式应是判断场所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签订版权协议的情况下,场所是否仍承担侵权责任。”对此,法院在本案中认定“卡拉OK场所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签署的《著作权许可协议》有别于其他合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作为我国唯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著作权有关权利实施集体管理,并不是普通的合同相对人,不能以合同相对人是被告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对其他当事人没有约束力为由否定其一揽子解决版权费的约定,被告经营场所的点播系统有海量的音乐作品,被告不可能逐一查找其他著作权人,分别缴纳费用,因此在被告已向音集协自觉缴纳版权费用后,不应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侵权赔偿诉讼请求。


本案判决通过分析卡拉OK行业海量使用音乐作品的特殊性,充分肯定了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揽子许可的方式解决此类版权问题的最佳途径,也是集体管理制度设计初衷,减少版权市场交易成本、平衡权利人和使用者的双边利益。并且确认了卡拉OK歌厅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签订的一揽子许可协议后,可以对抗对合同之外小权利人的诉讼,从而不承担赔偿责任。


现在众多的法院对商业诉讼的小权利人高额判赔,不仅没有起到定分止争的效果,相反刺激了一些市场主体通过诉讼获取暴利的利益驱动,导致诉讼大军风起云涌,给卡拉OK行业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也伤害了通过正常传播获得集体管理收益的版权人的核心利益,引发行业乱局,与《著作权法》鼓励创作和传播立法初衷相悖。我们相信,此案的判决对遏制小权利人的商业诉讼,促进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附: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