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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裁定:音集协以包间授权费用标准可以作为司法判赔的依据

2021-04-12 2132

2020年1月20日,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音集协诉凤凰娱乐秦皇岛有限公司(下称“凤凰娱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对音集协主张以包间计费标准作为判决侵权赔偿的诉求不予支持。音集协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8月25日,河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音集协的部分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定凤凰娱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音集协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并参照音集协按包间计算著作权费的标准,确定赔偿额。


河北省高院经审理查明,凤凰娱乐公司在经营中使用的VOD点唱设备的曲库全部使用了音集协享有权利的音乐电视作品,并且该VOD点唱设备的曲库已取得音集协授权。凤凰娱乐公司未能证明其未使用或筛选使用该曲库,也未能证明取得了其他相关授权,故认定凤凰娱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音集协集体管理的全部卡拉OK音乐电视作品,音集协主张的权利并非仅限于在一审认定的7首涉案作品;同时,河北省高院综合考虑涉案KTV的包房数量、音集协按包房计算的收费标准、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认定一审判赔数额9000元过低,改判凤凰娱乐公司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6万元。凤凰娱乐公司不服河北省高院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2020)最高法民申5920号】,依法驳回凤凰娱乐公司的再审申请,维持河北省高院的终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裁定中明确:音集协授权VOD点唱设备使用其集体管理的卡拉OK曲库,而凤凰娱乐公司购买VOD点唱设备的公司与上述公司系同一公司。在此情况下,凤凰娱乐公司未能证明其未使用上述公司设备预设曲库或系筛选使用,也未能证明其取得了相关曲库授权,认定凤凰娱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音集协集体管理的涉案卡拉OK作品曲库,二审法院根据包间授权费用等计算方式综合测算后确定赔偿6万元的赔偿额并无不当。


涉及著作权集体管理领域案件多为类型化纠纷,每一份判决都会影响同类案件,并对市场产生制度性后果。河北省高院的终审判决以及最高院的再审裁定将音集协以包间授权费用等计算的标准作为司法判赔的依据,不仅在司法实务层面对卡拉OK著作权纠纷给出了具有标杆意义的判例,也在维护了立法本意的同时,对统一裁判标准、平衡各方利益、正确引导预期、通过裁判定分止争实现市场秩序安定等司法价值导向给予了正面的回应。


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