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回放 | 2021中国网络版权保护与发展大会配套活动:新法环境下著作权集体管理问题研究与未来展望
2021-06-10 2305
编者按
6月1日—2日,国家版权局在京举办2021中国网络版权保护与发展大会。6月2日,大会配套活动“新法环境下著作权集体管理问题研究与未来展望”论坛举办。
以下为嘉宾发言精彩观点摘要。
邓玉华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办事处顾问
l 愿为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发展提供更多帮助
从世界范围来看,著作权集体管理在著作权保护制度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发展还处在相对初期阶段。新修改《著作权法》的施行,要求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进行更进一步的完善,此时召开有关新法环境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的问题研究和未来展望论坛,恰逢其时。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非常重视著作权集体管理,设有专门的著作权管理部门,并通过提供技术援助、资源和培训、IT基础设施以及争议解决方案助力各成员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成长。WIPO中国办事处一直关注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和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与中国的5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都保持着良好、密切的合作关系,通过举办座谈会探讨知识产权组织如何为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与完善提供支持和帮助,通过合作举办各种活动,邀请专家针对集体管理组织的具体问题提供咨询服务。比如,中国办事处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合作,于2019年10月和2021年5月分别举办了两届文创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培训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WIPO中国办事处愿在加强国际交流合作、促进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发展和完善方面提供更多帮助。
郭禾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l 信息技术为提高集体管理行为透明度提供可能
集体管理行为追求的是权利人利益的实现,是为了实现权利人的权利和著作权的价值。集体管理组织是权利人的组织,这是它的基本属性。集体管理行为首先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之所以强调这一点是因为在现实中不断地听到另外一些声音,比如把集体管理组织当成一种公益组织,认为它首先具有公共职能。考察集体管理组织形成的过程便知,权利人行使权利存在困难,所以把权利交给集体管理组织行使。因此,集体管理的行为追求的基本目标是著作权价值的实现。至于方便使用者获得授权的效果,则是著作权人实现其利益的必然结果。驱动集体管理行为的直接动因是市场因素,因此集体管理组织不是公益组织。
各国的著作权立法应对技术发展所采取的不同的立法模式带来了权利碎片化的问题,而权利碎片化恰恰为集体管理组织的存在提供了正当理由。集体管理组织比其他任何一个独立的权利人个人都更具有处理碎片化权利,以及进行权利结算的能力,这正是集体管理组织存在的合理性基础。
此外,信息技术的发展为提高集体管理行为的透明度提供了可能性。早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往往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居于著作权市场中的有利地位,人们对集体管理组织存在天然的依赖性。而今,信息鸿沟在很大程度上被填平,技术为信息传播和收集提供了方便,因而导致集体管理行为的透明度问题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更为重要。从理论上讲,集体管理行为的透明应当是双向的,即针对权利人方面,作品使用信息及利益分配是透明的;针对使用人方面,作品授权信息费用收取是透明的。只有这样,集体管理组织才能吸引更多的著作权人加入,从而更具有代表性。只有这样,才能让使用者方便地获得授权,进而增加作品被使用的机会。因此,集体管理组织应该主动地应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透明度,形成良性循环进而促进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王迁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l 可考虑借鉴国外著作权集体管理方式
为什么新修改《著作权法》中要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和表演获酬权呢?因为2010年修订版《著作权法》为录音制作者规定的专有权利只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没有表演权和广播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针对的是以实体形式出现的录音作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已经很少有人会去买或者租唱片来听,因此,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对于录音制作者而言意义就不太大了。目前给录音制作者带来比较多收入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它控制的行为是通过网络进行的交互式传播,但是这一收入渠道太窄。为了鼓励对唱片业的投资,新修改《著作权法》为录音制作者增加了广播和表演获酬权。
新修改《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传播录音制品获酬权涉及的行为是很广的,它包括以非交互式的手段对录音制品进行远程传播,包括无线电传播、有线电缆传播和网络传播,也针对现场传播录音制品,包括对录音制品进行机械表演,也包括在酒吧打开收音机、电视机让现场的客人能够欣赏到电台、电视台正在播出的录音制品。因此,录音制作者广播和表演针对的行为范围很广,要求使用者和录音制作者一一谈判是不可能的,目前有不少国家对于传播录音制品获酬权采取强制措施。比如,法国规定了传播录音制品获酬权应当通过集体管理组织来行使,费用应当由集体管理组织去收取和分配,权利人本人是不可以直接行使权利的。这样的规定当然是为了提高效率,也可以减轻使用者的负担,我国应该考虑参考法国这样的集体管理机制。
劳里·雷查德 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首席法务官
l 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和表演获酬权符合国际惯例
从6月1日起,录音制作者的广播和表演获酬权也成为中国版权保护体系的一部分,中国终于加入了150多个国家的行列,这意味着广播电视台和经营性主体播放录音制品必须向唱片公司支付使用其音乐的报酬。
为什么广播权和表演获酬权如此重要?从本质上讲,这两项权利给整个版权制度带来了平衡。它们是现代唱片业收入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唱片业创造了20多亿欧元的收入,从而使唱片公司能够发展壮大,能够投资培养新的艺术家并且创作新的音乐,让音乐迷们享受音乐,并使唱片公司的商业伙伴受益。2020年,疫情严重影响了公开表演权的收益,许多音乐企业被迫关闭,但表演权仍占行业收入的10%以上。而中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当时没有权利,也没有相关收入。
在国际上,表演权收入的主要来源是什么?从使用情况来看,收入主要来自三个渠道:电视和有线电视、广播、公开表演,即餐馆、酒吧、酒店、零售店、健身房、主题公园等使用音乐来支持商业活动的营业场所。当然,疫情已经影响了公开表演权的收益,但是2021年我们已经看到了公开表演活动的回暖,我们期待2022年公开表演活动收益会增长。
有效的集体管理可以显著降低交易成本,使权利人和使用者都受益。建议集体管理组织费用标准公开公正、信息透明化,权利人可以督促集体管理组织有效透明运行。
张洪波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
l 新修改《著作权法》让集体管理组织地位更清晰
新修改《著作权法》第八条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基本原则作出细化规定,明确了法律性质、地位;增加了调解职能,让纠纷解决方式更多元;规定了版权使用费纠纷的解决机制,费率标准更公允;规定了公示范围,集体管理组织工作更透明更公开;最重要的是明确了业务监管部门,使集体管理组织的内部治理和集体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建议在修改《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时,明确法定许可的适用条件,明确罚则,增加违反法定许可规定、不支付报酬的使用者应该承担的行政责任,对非法集体管理行为、滥用集体管理组织名称的行为进行明确界定,并明确非法集体管理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希望未来能够明确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对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监管的范围,如明确定期或临时检查核查机制,以及检查集体管理组织执行章程、法律法规情况的办法,特别是履行法定许可使用费收取、转付法定职能的情况。
5家集体管理组织有几万会员,每年处理大量版权纠纷,在多元化处理版权纠纷、涉外版权纠纷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希望能得到司法机关和版权部门更多的支持。
最近几年我们发现,有一些学术期刊和科技期刊,在期刊版权页标明其转载文章已经向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交纳了网络新媒体的使用费,事实并非如此。这是明目张胆滥用集体管理组织名号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和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当严厉打击非法集体管理、滥用集体管理组织职能、败坏集体管理组织整体形象的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陈为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
l 合理的损害赔偿可兼顾保护创新与利益平衡
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价值并不只靠单一价值的维度呈现,而是会面向多元主体、满足多层次需求、实现多项价值,这给其权利价值评估增加了难度,这也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低这一问题长期令人诟病的原因。
新修改《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修改,被视为这次《著作权法》修订的几大亮点之一。
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法官所做的工作是要通过权利人或被诉侵权人提供的证据发现权利价值,但是由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判定是特别难的问题,里面必然需要计算与估算相结合的过程,这个过程取决于权利人提交证据的多少、证明力的大小,也取决于法官的裁量。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侵权获利的计算就不单纯是事实认定,需要叠加对难以量化的作品价值等因素进行的评估和确定,因此可以考虑在给予权利人充分救济的情况下,从有利于维权、制止侵权等损害赔偿的预防功能的角度,合理确定利润总额和利润的贡献率。在对证据事实认定进行正确分析的基础上,可以充分运用自由裁量权。同时,裁判文书要进行详细的释法和说理,要把判定过程详细地反映在司法裁判文书上,从而实现保护创新和平衡利益这两个目标。
李陶 中央财经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l 应在集体管理组织内部设立监事或监事会机制
建议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修订的过程中,可以从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角度把握对制度设计的完善。具体来说,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运行实践,需要处理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权利人、使用者、主管部门的三个法律关系。另外,随着商业模型的变迁和技术的发展,许多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相关的问题都具有国际性。比如,在网络音乐的授权许可领域,应该思考如何完善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引导产业界适用国际通行的音乐授权方式进行授权。
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应当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内部设立监事或监事会。设置监事或监事会是未来非营利性法人内部治理发展与完善的趋势,对此趋势,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进行吸收和借鉴。设立监事或监事会可以弥补著作权主管部门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监督的不足,引导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自治的方式监督内部事业的运行,进而更好地服务权利人与使用者。
此外,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也应该借助《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修订进行细化,将会员的权利义务更加具体地进行体现。另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根据新修改《著作权法》第八条的规定,主动、定期、具体地向权利人、使用者和公众公开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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