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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韩方明:加强数字化时代著作权刑事司法保护

2009-03-17 2812

    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韩方明委员的提案 —— 关于加强数字化时代著作权刑事司法保护的提案
    改革开放以来, 保护知识产权对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共十七大提出“建设创新型社会”的基本国策,鼓励全社会创新,形成了“鼓励创新、保护创新”的社会氛围。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进一步明确要“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范畴内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如同科技发明专利一样,一直都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我国早在1990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2001年10月27日进行了修正,并于2002年9月15日起实施修订后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为著作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著作权保护就是鼓励“创新”、保护“创新”的重要法律基础,其中著作权的刑事司法保护是所有法律保护中最有力的手段。
    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对侵犯著作权作了多项具体规定。比如《刑法》第217条明确了“侵犯知识产权罪”;为更加有效地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强化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两次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违法行为确定为犯罪,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份子的嚣张气焰提供了刑事法律依据 。
    然而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数字化技术、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形态、方式、规模和手段也在不断升级,原有量刑定罪的标准明显滞后,在原司法解释中确定的“五百张份”标准已无法准确描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不能明确侵权行为犯罪与否的刑法界限 。
    不法分子利用数字化信息技术,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以电脑硬盘作为存储介质,硬盘的容量越来越大。不法分子可以利用最新的TB级移动硬盘存储和传播1000G 以上的文件;即使仍使用光盘存储,新出现的蓝光光盘容量也可达到10G以上,比原司法解释出台时通常光盘容量增加了100多倍。再如,原司法解释出台时影音制品的传播大都依靠光盘存储和传播,而目前依托网络技术,以“P2P”等传输方式可以完全摆脱原有的传播途径。而且,以这种方式侵犯著作权,无论传播速度及规模、隐蔽性,还是社会危害性也将呈现发展和上升趋势。因此,迫切需要出台新的规定,指导和规范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审判。
    目前面临的全球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带来巨大影响,我国需要及时转变经济增长模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争取化“危”为“机”。这更需要我国鼓励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
    鉴于此,建议由国家版权局牵头,指定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人、技术专家等,针对数字化时代下著作权被严重侵害的状况和特征进行专项调研,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有现实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著作权刑事保护的行业意见。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依据行业意见,尽快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明确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以指导数字化时代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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