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权协会等发出倡议:规范北京冬奥会版权保护
2022-01-29 1483
内容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作者:赖名芳
为切实做好2022年北京冬奥会版权保护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侵权发生,中国版权协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28日联合发出倡议,规范北京冬奥会版权保护有关工作。
北京2022年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版权保护倡议书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的重大决策和部署,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切实做好2022年北京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北京冬奥会”)的版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各平台企业最大程度减少侵权发生,现就规范北京冬奥会版权保护有关工作发出如下倡议:
1. 自北京冬奥会开幕式前一周始至冬奥会结束一周后,各平台企业可在其平台显著位置发布公告,要求所有平台用户严格遵守国家版权局的相关预警函,禁止未经授权上传和传播侵权视频;各平台可通过多种合法形式对北京冬奥会版权保护的重要意义与侵犯北京冬奥会版权的严重后果作出宣告与警示,营造良好的版权保护氛围。
2. 自北京冬奥会开幕式前一周始至冬奥会结束一周后,各平台企业应当主动对侵权北京冬奥会版权行为履行较高注意义务。针对各自平台上可能出现的侵犯北京冬奥会相关版权的现象,采取专门措施予以预防管控,包括但不限于:
(1)对通知到平台的侵权链接和/或侵权节目,立即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有效必要措施。
(a)明确具体的处理时间要求,及时处理投诉信息。
(b)明确通知方式是发送到各平台指定平台的联系人邮箱,便于快速优先处理。
(c)明确通知主体是冬奥会反盗版工作组和持权转播商,便于明确优先处理的范围。
(2)采取技术手段建立北京冬奥会版权侵权预警机制,主动排查、监测与拦截版权侵权。
(3)非持权转播商运营的平台,不得以设置专区、频道、话题、合集、热门内容榜单等形式传播侵权内容。
(4)各平台方(含视听平台、应用市场、智能终端系统等)不应为无合法资质的应用程序提供预装、下载等服务,应对无合法资质的应用程序采取下架等措施;对虽有合法资质但含有未经许可提供的北京冬奥内容的应用程序,采取警示、暂停发布、下架等措施。
3. 将所有含有北京冬奥会、奥运会及开闭幕式、各项赛事名称等关键字,奥运标识、场馆、赛事场景、知名运动员肖像等图形元素,纳入特别管理信息库中,并采取专门措施予以监管。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对已知的能够识别的未经合法授权的奥运会和北京冬奥会相关侵权音视频、动图,主动进行全面清理和下架。
(2)对使用上述关键字作为标题、标签、分类词等的音视频、动图,含有特殊图形元素的视频、动图予以特别关注和识别,一经识别到违法侵权音视频、动图,主动删除并主动屏蔽新的同类侵权音视频被上传传播。
(3)对使用上述关键字作为主题词的专区、频道、话题、合集、热门内容榜单,予以特别关注和识别,一经发现其中含有违法侵权内容,主动删除并屏蔽新的同类侵权内容被上传传播。
(4)规制严重侵权用户,对于明确多次上传涉嫌侵权内容的用户,结合该用户累计涉嫌侵权次数进行处理。
4. 各平台企业可通过多种渠道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建立7*24的北京冬奥会版权侵权应急反应机制。组建冬奥会版权专项管理团队,落实到岗,责任到人,对相关负责人名单与联系方式向国家版权局报备或予以公示。
5. 各平台企业应当简化北京冬奥会版权侵权投诉受理流程,及时处理北京冬奥会版权侵权投诉。对于侵权投诉,应当在遵循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采取形式审查,不应在权属证明等环节设置不必要障碍。平台企业自行设定的投诉规则,应当符合民法典、著作权法等规定,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应影响权利人依法行使和主张其自身合法权利。
6. 权利人提出不包含具体指向链接的概括性通知的,平台企业应主动启动扩大检测,对于可以定位且可初步认定侵权的内容予以删除。
7. 对于明确多次上传涉嫌侵权内容的用户,结合该用户累计被投诉视频量和被投诉次数做出如下处理。
(a)对于被投诉情节轻微的,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b)对于被投诉视频量(涉嫌侵权视频>5)和被投诉次数(总计>3)都较高的情形,对用户封禁投稿;
(c)对于被投诉视频量和被投诉次数较高且持续三天及以上的情形,对用户账号进行永久封禁,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8. 各平台企业不应未经授权传播北京冬奥会版权节目,不应提供北京冬奥会版权作品盗播链接,不应以用户上传为名传播北京冬奥会版权节目,不应假借话题推荐入口、内容激励计划、相关性推荐等手段主动扩大未经授权传播北京冬奥会版权节目的影响。
9. 只有奥林匹克广播服务公司、国际奥委会、持权转播商和国际奥委会授权的第三方的专业音视频设备才能在奥林匹克场内进行拍摄并广播和展示奥运信息。除在主媒体中心(MMC)的采访外,任何非持权转播商的组织和个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从任何奥运场地(无论是在奥运场馆内还是远距离)记录、拍摄、制作、或广播及展示任何奥运材料(包括可通过智能手机和其它设备或技术获取的音视频报道和采访),或通过任何平台(无论是实时或延时的)制作或展示任何奥运材料。
不符合前述合法传播条件的,在互联网上提供冬奥赛事相关信息的行为应视为侵权行为。未经授权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聚合提供或者采用深层链接方式提供冬奥赛事相关信息的,应视为侵权行为。
切实做好北京冬奥会版权保护工作,不仅是对奥林匹克精神的尊重和传播,也是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应当承担的国际义务,事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国际形象。与奥运相关的版权,不仅是奥林匹克运动的重要象征,也是奥运文化精神的载体和巨大的无形资产。
办好冬奥会,当好东道主,迫切需要我们做好奥运版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工作。这不仅关系到维护国际奥委会、奥运赞助商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奥运经济良性发展,也关系到中国政府践行办奥理念、履行办奥承诺的国际形象,向世界展现我国尊重版权、保护版权的决心和力量。希望各平台方积极响应倡议内容,共同为保护北京冬奥会版权贡献各自力量。
中国版权协会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
202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