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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峰:新著作权法框架下集体管理组织的机遇与挑战——以司法实践为视角

2022-03-01 1639

编者按:


一年以来,《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和《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相继出台,新版《著作权法》正式施行,文化产业高质量转型升级,数字经济蓬勃发展,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和组织在新形势下面临新的问题、挑战和机遇。2022116日,由中国版权协会主办的“新形势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面临的新问题和新挑战”论坛在北京远集坊举办,来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学术界、司法界和音乐行业的嘉宾出席论坛,从不同角度就论坛主题进行了分享。现将我们整理的嘉宾演讲内容逐一发布,供大家学习参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监督庭三级高级法官  李志峰


摘要: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度在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法律制度中占据了重要位置,是保护著作权的重要手段,已成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中国特色版权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加强对其的支持和监管引人关注。结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案件情况和新《著作权法》、司法实践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影响,建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明确工作定位、规范工作机制、增加工作透明度,提升权利人、使用者的信任度,让更多权利人愿意加入到组织当中;做好普法宣传工作、探索科学的集体管理方式;通过相关行业协会和国家版权部门引导鼓励更多的小权利人加入协会;拓展管理作品的数量和规模,使作品管理更加有序;为适应行业的趋势和多元化发展,建立科学性、前瞻性、稳定性的收费标准及运营模式;关注许可使用费的分配比例问题,确保权利人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加强学习国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经验,探索高效、科学的收费模式等。


以下是根据李志峰法官现场演讲速记整理的全文:


尊敬的阎晓宏理事长、于慈珂局长,大家好!我是李志峰,非常荣幸参加本次论坛,与大家一起探讨“新形势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面临的新问题和新挑战”,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新著作权法框架下集体管理组织的机遇与挑战—以司法实践为视角》。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度在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法律制度中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位置,是保护著作权的重要手段,已成为社会的共识。尤其是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中明确写道“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加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支持和监管”,为我们今后的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2021年61日,第三次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以下简称“新《著作权法》”)正式实行,在此新形势下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讨论是必要和及时的。我从事审判工作,今天想结合自己参与审理或是我院审理的一些涉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案件,从司法实践角度谈一下个人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所涉及的一些问题的看法(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部门及单位):第一,司法实践中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案件情况;第二,新《著作权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影响;第三,司法实践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影响。


一、司法实践中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案件情况




首先,介绍一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著作权相关案件情况。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是2014116日成立的全国首家知识产权的专门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包括专利行政及民事、商标行政及民事,还有著作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等。2021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案件27604件,共审结案件24890件,法官人均结案超过377件。其中,受理著作权案件5109件,审结案件4039件,著作权案件在我院受理案数量中占五分之一左右。


我院成立至今受理的著作权案件中涉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情况如下[1](按递增顺序排列):



从现有数据上可以看出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都已开展了相应的维权工作,且参与诉讼程度存在不均衡、不充分的问题。这与各集体管理组织涉及案件类型不同、自身规模、诉讼能力不同有关,自然不可能所有集体管理组织案件数量一样。但是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的精神,我们还可以继续深挖维权方面的工作,各组织之间也可以相互借鉴学习,为今后开展更多更有效的工作打好基础。


二、新《著作权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影响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方面是帮助著作权人对接使用市场,另一方面是帮助作品使用者寻找需求作品并完成版权追溯。现在的五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基本涵盖了作品使用的主要领域,因此著作权法中的很多基本制度都会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工作产生相应的影响。


在此简单介绍一下新《著作权法》的修改情况,本次新《著作权法》修改共42条,归纳起来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完善作品的定义和制度,例如关于视听作品的规定,这也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新《著作权法》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扩大了作品的范围,同时又对电影、电视剧作品的权利归属,还有其他视听作品的权利归属进行了区分。


2、强化对著作权的保护,这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诉讼中主张赔偿是非常重要的方面。加大了侵权赔偿力度,调整了侵权损害赔偿时基础的计算方法的适用顺序,将权利许可使用费增设为确定侵权赔偿时的一种参考方式,同时还增加了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3、加强与其他法律的衔接,落实了我国近年来加入国际条约中规定的义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需要有所了解,需要明确在诉讼时哪些主张有可能是不成立的。如我们完善了残疾人合理使用作品的情形。


4、着力解决权利人维权难题,在这里面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新《著作权法》第八条的规定——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三、司法实践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影响


从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内部影响外部影响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1、司法实践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内部的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内部的影响可拆分为两个小问题:首先是探讨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和其是否构成垄断的问题。这里我通过一个案例[2]来介绍一下。


2018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多起KTV经营者起诉音集协垄断纠纷案件,KTV经营者认为音集协在实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中存在指定交易相对人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具体包括指定KTV经营者必须通过广州天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天合公司在合同的磋商和签订过程中,要求KTV经营者支付不合理的签约费等行为。经过我院审理认为,音集协作为音像节目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其名义提供音像节目的许可使用等服务属于反垄断法所规制的经营者,音集协的相关集体管理行为应当受反垄断法的限制。认定音集协在中国大陆地区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在KTV经营中的许可使用服务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KTV经营者未能举证证明音集协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因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该案对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反垄断法相关问题,和双方的关系均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各集体管理组织可能都会涉及到这些问题。所以在今后开展工作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明确工作定位,了解自身的权利包括哪些、权利来源、权利界限,这样可以更加规范自身工作机制,也会提升权利人、使用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信任度。


其次是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享有权利的问题。在新《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3]中赋予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参与调解的权利,对比原《著作权法》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中增加了调解,这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享有的权利更加全面,在日后开展工作中可以更好的做到有法可依。


2、司法实践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部的影响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的桥梁,司法实践对其外部的影响即包括与权利人之间的关系和与使用者之间的关系。与权利人之间的关系可分为与小权利人的诉讼和关于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等情况定期公布的问题;与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可分为关于委托收费的问题和关于使用费收取标准发生争议的解决程序问题。


1)关于小权利人诉讼问题。目前,在法院受理涉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案件中,小权利人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呈增长趋势。在新《著作权法》中仍维持了自愿许可的授权制度,即是权利人可根据其意愿确定否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体加入时长,赋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哪些权利可与其通过合同确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能通过权利人授权来行使相关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在现有的诉讼案件中,被告方基本观点可归纳为法院不应支持小权利人诉讼,即使支持也应该支付较低的赔偿金。20204月,北京高院发布的《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中对此进行相应规定,将卡拉OK经营者进行两种情况的划分:一种是未经权利人许可,也未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并支付费用的,相应的赔偿标准在200元—800元;第二种是KTV经营者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并支付费用,但集体管理组织未获得涉案歌曲授权的,KTV经营者仍需承担赔偿责任,每首歌曲赔偿数额不超过200元。


我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注重以下几点:解决好前期工作,让权利人更有愿意加入组织;积极做好相关普法和宣传工作、探索科学的集体管理方式;通过相关行业协会和国家版权部门引导鼓励更多的小权利人加入协会;拓展管理作品的数量和规模,使作品管理更加有序;关注许可使用费的分配比例问题,确保权利人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2)关于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情况公布问题。在新《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4]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将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等情况定期公布义务,相应的规定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的第243237条中有相应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已经获得授权的作品或者制品进行更加科学的统计分析,建立完备的数据库,并在网站上对作品的权利名称、权利人、权利种类做好详细的公示、查询和检索工作,更便于许可使用费的收取,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增加了公开的透明度,是化解矛盾、解决管理问题的最好方式。这项工作的做好,可以保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日后开展相应工作形成良好的良性循环。


3)关于委托收费的问题。介绍一起我参与审理的案件[5],原告音集协和被告天合文化集团自200712月签订为期10年的服务协议等一系列合同。音集协委托天合文化集团在全国范围内组建卡拉OK版权交易服务机构,代音集协向全国各地KTV经营者收取卡拉OK节目的版权使用费。2018年,双方因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分配产生争议,音集协将天合文化集团及其子公司共21个被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相关的使用费赔偿损失。我院一审审理判决支持音集协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并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延迟支付利息及损失赔偿金等款项共计9976万元,目前该案仍在二审中。


通过这个案件我想说明的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建立初期委托他人进行著作权收费相关工作都存在一定的历史原因。我国地域辽阔、权利人众多,在合作过程中很容易产生问题,面对这样的特殊国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定要监督好合作机构合同履行的情况,反思委托收费制度的经验和教训,加强学习国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经验,探索高效、科学的收费模式。


4)关于使用费收取标准发生争议的解决程序问题。根据新《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二款中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授权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使用费的收取标准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代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解决中,从前期程序到后期的判断标准,仍有很多问题需要去探索。法院作为中立的机关,裁决案件是通过原被告双方举证来认定的,因此在纠纷中更需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于收费的标准进行举证和说明。前期的工作非常重要,尤其是诉讼中的第一个案件,一定要尽量做好做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很可能面临不同使用者提起的多个诉讼,所以在前期的诉讼中要做到统一标准,避免陈述中存在自相矛盾的地方,这样可以让司法裁判更加准确。建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研究一套具有科学性、前瞻性、稳定性的收费标准,要考虑到行业的趋势和多元化的运营模式。


我们要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发展之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要在使用者和权利人之间架起一座顺畅、稳固的桥梁。这是我们共同努力的目标,更需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辛苦付出。以上是我根据实践工作想到的一些问题,如有错误的地方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


2022116日于2021年中国版权年会——新形势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面临的新问题和新挑战论坛。)

(演讲内容已经演讲者确认,著作权归演讲者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1] 因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主要审理标的额较大的一审案件及二审案件,故该数据不包括一审已生效,双方无争议案件,所以数量上有所差异。

[2] 惠州市欢唱壹佰娱乐有限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垄断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初780号】

[3] 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调解活动。

[4]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使用费的未分配部分等总体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5] 音集协诉天合文化集团及其下属20分支机构合同纠纷案【(2018)京73民初9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