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集协卡拉OK维权成功打假,法院判定联娱公司是“李鬼”
2022-03-18 1949
2020年初,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在向卡拉OK歌厅发放许可过程中发现,一家名为浙江联娱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联娱公司)的商业公司向卡拉OK歌厅提供扫码唱歌服务,并承诺能为歌厅解决所有版权问题。
2020年6月,音集协经调查了解到,联娱公司是一家提供卡拉OK扫码开唱服务的商业公司,这家公司在其网站、微信公众号和相关的宣传材料中声称,所使用的曲库均获得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的授权,其曲库“1400万+正版授权歌曲来源清晰”等,因此联娱公司承诺可为歌厅解决所有版权问题,并提供担保服务,联娱公司的此种行为引起了卡拉OK版权市场的混乱。
音集协经进一步了解发现,原来联娱公司仅获得自身使用音著协管理的音乐作品制作曲库的复制权,并不包含音乐作品的表演权,更没有获得音集协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授权。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关于规范卡拉OK领域版权市场秩序的通知》要求,卡拉OK领域实施“二合一”版权许可机制。音著协和音集协两家协会的合作协议约定,音著协管理的音乐作品表演权和音集协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统一由音集协进行版权许可和收费,音著协管理的音乐作品表演权和音集协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统一由音集协进行版权许可和收费。在仅获得音著协的复制权使用许可的情况下,联娱公司向卡拉OK歌厅提供音乐电视作品是不合法的,无权向卡拉OK歌厅收取著作权使用费。联娱公司的虚假宣传和承诺行为严重误导了KTV经营者和消费者,侵害了音乐电视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
为消除误导,理顺卡拉OK市场授权秩序,揪出版权市场上的“李鬼”,音集协于2020年9月25日就联娱公司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一审、二审,2022年2月25日,浙江高院对本案做出终审判决:联娱公司提供给相关卡拉OK经营者的系音乐电视作品,而非单纯的音乐作品;联娱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获得音乐作品表演权和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的授权;联娱公司具有虚假宣传的主观故意。联娱公司在特定的卡拉OK领域的宣传及商业行为严重误导卡拉OK使用者,破坏了卡拉OK领域版权管理秩序,影响了音集协在集体管理领域的“二合一”版权许可执业活动,对音集协的利益造成实际损害。据此,法院认定联娱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应立即停止,并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和维权开支100万元。
法院的判决终于揪出了迷惑K歌群众和卡拉OK行业多时的“李鬼”,维护了卡拉OK版权市场秩序的稳定,也对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商业公司敲响了警钟。对维护卡拉OK领域“二合一”版权许可收费机制及卡拉OK领域版权市场秩序稳定具有重要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