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届中国国际音乐产业大会主题演讲丨著作权集体管理、广播和表演获酬权对音乐产业带来的积极意义
2021-01-25 1169
著作权集体管理、广播和表演获酬权对音乐产业带来的积极意义
——第八届中国国际音乐产业大会主题演讲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副理事长兼代理总干事周亚平
众所周知,广大权利人和唱片公司在作品的传播方式上,是没有一个有效的、点对点的授权方式,能够完全控制作品进行授权和获取报酬的。在很多领域,如歌舞娱乐场所KTV点唱、短视频音乐对录音的使用、直播平台和大量的现场演出中,权利人是不能有效行使权力的。为把著作权法赋予音乐著作权人和录音录像制作者那些相应的权利能够有效实现,因而产生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并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实施。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第一,是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针对权利人无法有效行使权力的一些特定领域,既便于权利人权力的行使,也便于使用者使用作品;第二,规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根据权利人的授权对作品进行集中的管理。集中,就是集中行使著作权,这是一个重要特点;第三,其主要功能包括和权利人订立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合同,给使用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然后把收到的著作权使用费转付给著作权人;第四,进行跟著作权有关的诉讼和仲裁活动。这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四项法定功能。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它实现了一个经济功能。在有些没办法获得收益的领域里,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去集中的行使、集中授权,使得授权的成本变得最优化。一个集体管理组织可以给所有的使用者进行授权,那么支付的授权成本只是一个组织付出的成本,但获得的著作权收益,覆盖了几乎所有的使用者他们共同的收益,实现了制度设计上的一个基本经济功能。提升了授权的效益,降低了授权成本。使著作权人能够实实在在的在这个领域获得收益。设想如果没有集体管理组织,唱片公司或是权利人需要去KTV一个一个地授权,一个一个地去收取使用费,不可行且造成很高的授权成本和使用成本。数以万计的KTV使用曲库中几十万首歌曲作品,面对海量的权利人根本无法实现点对点授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中许可以后,会把成本做到最优化,这就是集体管理制度设计中的一个最根本的经济学的功能。也就是说降低了授权成本,提升了授权效率,让使用者能够很方便的,合理合法的去使用作品。然后让权利人也能够在这些领域里实实在在获得收益。
第二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的非经济功能。面对海量的唱片公司和众多的权利人,强势的几个传播平台非常少,在某些领域基本上覆盖了全部市场。大量的、分散的权利人缺乏一个跟强势平台议价的能力,这个工作就由集体管理组织来完成。它来提升所有的分散权利人,集中权力来跟大平台平等议价,让我们所有的分散权利人都能从作品的使用和传播当中获得相应的一个收入。
集体管理组织还面临着两个市场:一是授权市场。授权市场是集体管理组织面对权利人,本身没有权利。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是通过权利人的授权而来的。在另一端,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之间,又有一个许可的市场。拿到权利人的授权并集中在一起,集中统一授权给谁呢?这是一个许可的市场。作为集体管理组织来说,它主要是要衔接好两个市场,它像一个桥梁一样,把权利人和使用者衔接在一起。通过集体管理组织这样一个通道,就起到了组织设置的一个基本目的。
从我国对集体管理制度的设计来讲,它有非营利性的,业务上不许交叉的这样的一个规则。集体管理组织设立的时候,必须要经过国家版权局的批准,是准入制而且业务是不许交叉的。每一个领域里有一个集体管理组织,具有唯一性。因为像这种海量对海量的市场集中度越高,效率越高、成本越低。假设在一个领域中只有一家集体管理组织从事这项工作的话,理论上它的效率是100%。如果是两家从事这项工作,效率马上会降低。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给许可带来很多障碍,可能实际上的效率连50%也到不了,还是让使用者的利益受到一定的损害。国外的实践也是可以证实这一点的。当然,集体管理制度究竟是唯一性好,还是竞争性好,也一直是学界争论的问题。但是经过几十年的实践,最终还是逐渐集中到集体管理组织中去,这样才能有效实现集体管理组织的一个经济上的效果。
正是因为唯一性,带来了监管上的需求。集体管理组织是受到双重的监管。第一层监管是国务院的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也就是说集体管理组织的所有活动,要纳入国家版权局的监管之内;第二层的监管,因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个非营利的社团组织,所以必须要符合国家民政部门对非营利性机构的要求。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也有很多的要求。比如,权利人入会、退会自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允许跟使用者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使用者有在同等的条件下的强制缔约权。
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要实行一个信息公开,所有管理的作品,包括作品名称、作品类型、权项、管理的时间都要进行公示。另外集体管理组织对收取的使用费、管理费提取的比例,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的情况,也都是要公开,也就是说使用者和权利人可以随时地查询。
集体管理制度的设计对集体管理组织提出了严格地监管和要求。也就是说赋予集体管理组织相应权利的同时,也让其承担了一个更高的社会责任和更严格的接受技术监管的义务。
根据上述特点,新的著作权法第八条增加了关于集体管理组织的内容。第一自然段是集体管理组织的基本功能。经权利人授权以后,可以跟权利人订立集体管理合同,跟使用者订立许可合同,然后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进行涉及著作权和著作权有关的诉讼仲裁、调解等活动。
还有一个非常重要使用费标准的新规定。法律明确规定了使用费标准由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的代表协商确定。向面对海量使用者使用作品去收取使用费的时候,具体的收费标准要跟使用者进行协商,协商标准的依据是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第十三条。第十三条里,包括使用的作品种类、使用作品的方式,甚至收取使用费的难易程度,都构成了使用费标准制定的依据。如果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的收费标准协商不成,怎么办?仍然是有办法的。使用者协商不成了,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在我国是国家版权局使用裁决,这也赋予了国家版权局一个新的功能:著作权使用费标准的裁决。对于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任何一方都可以先申请国家版权局进行裁决。如果对裁决不满意,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上法院诉讼。
第八条赋予了使用者、集体管理组织确定使用费标准的这样一个程序。重要之处在于这个领域里,两边都涉及到公众利益。集体管理组织身后都是会员,也就是广大的权利人,这些权利人就涉及到社会公众,他们本身的利益也代表社会公众的利益。那么使用者同样不是个别人,他也是海量的使用者,这些使用者的背后也代表了千千万万的使用者利益。
第八条是非常重要的。使用费标准一定要客观、合理、公平和公正,使用标准不是一头而定,而是双方都要按照这个标准,协商出一个都能接受并且合适的标准,接受后就按照这个标准来合理、合法的使用作品,并且支付费用。
通过集体管理组织,把使用费转付给权利人,这样的话才能极大地对于音乐产业提供支持。除此之外,是把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信息的公开,上升到法律的层面。
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集体管理组织本身的管理费收取,使用费的未分配部分等总体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还包括跟作品的使用情况不能对应的权利人,没有加入集体管理组织的,无法找到权利的无主作品等一小部分使用费尚未分配出去的情况,都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同时建立权利信息的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集体管理组织的信息能够查询到。只要你是权利人,或者你是使用者,都可以对集体管理组织的信息进行一个公开的查询。
新著作权法6月1日实施之后,相应的配套法规也要进行一定的调整,因为跟之前的著作权法是有一些变化的。那么,例如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这四大条例肯定要跟着著作权法的实施配套进行一个同时的修订。为了法律更好地落地,还相应的会有一些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因为法律都是原则性的,不会规定那么具体。
每天都有新的录音制品产生,有很多的机构就成为著作权的所有人。然后大家也说不一定会对这个制度比较了解,所以我们也希望能够让大家知道我们这个机构是干什么的,它能够起到什么作用,它能够对大家带来什么好处?
2020版的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是新增加了一个广播和表演的获酬权。著作权是一个对世权,除了著作权人之外,所有的人都是义务主体,都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来遵守著作权的注意义务。
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是广播的方式。广播著作权法第十条,是对著作权各种权限进行一个介绍。著作权共有十七个权项,其中就有一个权项叫广播权。广播权的概念主要是传播,首先是通过无线或有线的方式将作品,进行一个广播或者是对广播进行一个传播。这都是一个广播权所覆盖的范围。
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实际上是利用一个广播的方式来使用录音。以前广播的方式使用音乐词曲是要获得许可并支付报酬。但是广播的方式使用录音,这是第一次付给录音制作者。录音制作者的权利人是广大的唱片公司。是吧?以前没有这个权利,现在有了。这是广播权。
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这是表演。表演按照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表演权的定义,这里的表演是机械表演,而不是现场表演。这时候的表演行为是使用作品的表演权。还有是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播送。“送”字表示远程的传播。
短短的一句话,包含了很大的信息量。就是用这两种方式使用的录音制品使用者不用获得许可,实际上是一个单纯的获酬权,它没有专有权。录音对广播和表演这两种使用方式,只有获得报酬的权利,没有去制止的权利。
在某种意义上,著作权核心,是让它变成财产价值,实现著作权人的财产利益。所以获酬权本身就是行使著作权的一个结果,也就是著作权的最基本价值在于实现财产利益。
那么在广播和表演两种方式下赋予的录音制作者享有的获得财产利益,具体应当如何使用呢?面对海量的使用作品,权利人自己是无法收取的。这个光荣的任务,一定是要依靠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样的机构去实现,因为这样的成本肯定能做最优化,要实现收取报酬,同时转付给唱片公司等录音制作者。
在未来,2021年6月1日新法施行后,将会面临一个非常庞大的市场。比如酒店、商场、咖啡厅、公园等场所,都需要一个音乐的氛围,去给旅客或是消费者带来一个愉悦的体验。这些都属于使用者,应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的义务主体中的一类。据调查,当使用的音乐与商场氛围非常匹配的时候,音乐能产生一定的作用,给商场的销售额大概提升10%至20%左右。还有一些大型的游乐场所、娱乐场所、公共旅游场所,都属于这种使用范畴。
这对集体管理组织在2021年以后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和巨大的机遇。经初步估计,全国酒店大概是有24万家,如果一家酒店一年约支付两至三万的使用费,算下来差不多有50多亿元人民币的使用费。然后还比如卖场,全国大概有70多亿平方米。因为它的收费是按照平米来收,通过与百货商业行业代表的协商,最后能确定大概几十亿元的两权的许可费的市场。还比如餐饮行业,全国在册的700多万家餐饮。包括对音乐使用有刚需的咖啡厅,在全国应该是有10万家左右。关于两权,经过对未来录音制品使用市场的规模进行一个测算,这肯定是一个过百亿元的版权市场。如果能够通过集体管理组织为权利人收取大量的使用费的话,可以助力音乐产业变得更加有活力,促进音乐产业进入一个非常良性的循环状态。
还有一个更被关心的是使用费的分配问题。这也是集体管理组织面临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使用费的转付问题。在科技迅猛发展的今天,5G时代已经让所有对音乐作品的使用,能够通过数字化信息管理手段,有条件实现即时的、完全透明的、精准的一个数据采集。同时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明确地规定了一条,现行的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使用者在使用作品的时候,有义务向集体管理组织提供作品的使用情况,也就是说使用者实际怎么使用作品的,把使用情况提供给集体管理组织,集体管理组织根据作品的使用情况向权利人进行分配。那么在这里头就会存在几个技术上需要解决的问题。
通过上述的分享,希望所有的唱片公司赶紧加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只有带来好处,而无任何损失。集体管理组织的特点在于把权力授权的同时而不失权。如果把权利授权给一家版权代理机构,肯定要与其签署一个专有的合同,甚至是转让合同,在此期间你是失权的。但在集体管理组织中,入会、退会是自由的,随时可以加入集体管理组织,随时也可以退出集体管理组织。
第二,音集协还要建立一个中央云曲库。集体管理组织可以通过中央云曲库给使用者一个更加便捷的服务。而集体管理组织也可以更好地掌握作品的使用数据,实现包括对会员和非会员在内的所有录音制作者透明的、公平的、准确的分配。中央云曲库会设置不同的菜单,根据不同的使用者的不同偏好,设置音乐不同调性的需求。比如说高档典雅的星级酒店,它会需要古典音乐、小夜曲、钢琴曲,这种给大家一种非常宁静、典雅、温馨的这样一个氛围。而在那些时尚潮流的卖场,可能需要一些最流行、最时尚的流行音乐。不同的使用者对音乐有不同的需求。音集协也希望为大家提供这样的一个曲库,由自己生成你的专属使用菜单,使得每一个权利人提供的录音文件里,通过标识我们可以进行一个数字化的追踪。所以你的这个作品被任何人使用,后台都有数据记录。然后生成你所获得使用费的这样一个依据,实现使用费转付的一个精准、透明、公平和公正。所以这样的话,这是集体管理组织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和也是一项功能。
上述的分享是集体管理组织的意义、功能,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能给大家带来什么?集体管理组织的功能会越来越强大,随着对作品的使用方式变得越来越多元化,除了前面所说的地面上的酒店、卖场、咖啡厅、酒吧等,在互联网上也大量存在着这种方式,是可以被广播和表演的获酬权所覆盖。比如说直播,录音制品在直播当中也可以通过这种机械表演广播权来覆盖。包括短视频等,那些显然是权利人难以有效实现获酬权的工作都是由集体管理组织来完成。未来可期,集体管理组织的功能会越来越强大,它对音乐产业的推动作用也会越来越强大。使用者和权利人,也会越来越离不来集体管理组织。而且集体管理组织也一定会给录音制作者、权利人带来更多的版权收益,来更有效地促进我国音乐产业的繁荣和发展,这是集体管理制度永远的使命。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