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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再审申请!音集协与天语同声、中音传播公司合同纠纷案落下帷幕

2022-06-08 1648

2022年5月1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天语同声)、中音传播(深圳)有限公司(简称中音传播)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作出裁定,驳回天语同声、中音传播公司再审申请。持续近6年的合同纠纷案件终审落下帷幕。

 

案件回顾

2016年,天语同声、中音传播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简称北京朝阳法院)提起对音集协的著作权合同纠纷诉讼,要求音集协继续向其支付运营服务费,履行合作期至2022年的约定。音集协认为两公司自2014年起不再从事原协议约定的运营服务相关工作,故不应再向其支付运营服务费。2019年5月北京朝阳法院一审认定:双方于2011年签订的《延长版权运营合作协议》解除,双方合作关系终止。天语同声、中音传播自2014年1月1日起不再承担市场运营工作,音集协无需再向两公司支付市场运营服务费。2021年5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驳回两公司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2021年12月底,天语同声、中音传播两公司不服生效判决,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2022年5月1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天语同声、中音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故驳回两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件意义

与天语同声、中音传播公司的著作权合同纠纷案的审理结果对音集协来说具有重要意义。该案确认了天语同声、中音传播公司自2014年1月1日起不再从事集体管理市场运营工作,为协会日后的健康发展扫平了遗留的风险和隐患,并为协会的权利人挽回了可能流失掉的著作权使用费,使得协会的管理成本大幅度降低。

本案涉及音集协卡拉OK领域著作权集体管理历史遗留问题。在国家版权保护政策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的背景下,音集协守正创新,勇于作为,通过司法手段革除这一历史积弊,是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正本清源的又一重大进展,对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理论完善和实践指导将产生十分积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