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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间录音制品获酬权工作简报(一)

2023-04-07 4646

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第四十五条首次为录音制作者增设了“广播和表演的获酬权”(以下简称“获酬权”),即将录音制品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使用报酬。据此,2021年6月1日新《著作权法》实施后,互联网直播场景下播放音乐或伴奏等使用录音制品的行为,应当依法履行付酬义务。



观看视频了解《背景音乐录音制品的版权使用》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我会”)作为我国唯一的音像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对录音制品的广播表演获酬权进行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相关职能。自新《著作权法》于2021年6月1日生效以来,为保护和实现权利人合法权益,我会进行了大量的相关市场调研、普法宣传,积极与使用者代表进行广泛协商工作。还通过举办专题研讨会,与行业各界共议网络直播中使用音乐录音制品的版权保护问题,就付酬机制方案征询意见。

在业务推进过程中,诸多互联网直播机构、组织及个人积极响应国家政策、依照《著作权法》积极向我会履行了付酬义务,体现出了高度的法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我会网络直播使用录音制品业务实现重要突破。

本简报为第一期,我会在此对这些带头履行付酬义务的使用者表示赞扬和感谢。由于篇幅所限,本简报仅列举部分使用者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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