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会诉贝斯特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入选山东高院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2024-01-04 1735
本文节选自公众号:山东高法
2023年12月26日,山东高院召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表示惩罚性赔偿是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效保护创新、遏制侵权、加大违法成本的重要手段,并通报了全省法院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情况。
同时,发布会发布了5起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我会诉滕州市龙某贝斯特休闲会所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件信息】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
被告:滕州市龙某贝斯特休闲会所等(简称龙某会所)
【案情摘要】
音集协系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音集协发现龙某会所未经许可在经营场所放映的音乐电视作品侵害其放映权,于2019年诉至法院,同年,法院判决龙某会所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之后,音集协发现龙某会所仍继续实施侵害其作品放映权的行为,于2022年再次诉至法院,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音集协主张依据其作品权利使用费计算损失,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音集协官方网站发布的《关于2021年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收取标准的公告》载明,山东地区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收取标准为9.2元/天/终端。请求法院判令龙某会所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龙某会所因侵权被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侵权行为,属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情形,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龙某会所经营期间包含疫情期间,经营受到严重影响,法院确定按照5元/天/终端计算损失数额并以此作为惩罚性赔偿基数。根据终端数量、侵权期间以及上述价格计算,龙某会所在音集协主张的侵权期间给音集协造成的损失为147715元,其中,在音集协主张的适用惩罚性赔偿期间损失为93100元,非适用惩罚性赔偿期间损失为54615元,音集协主张惩罚性赔偿倍数为1倍。法院判决龙某会所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40815元(54615元+93100元+93100元×1倍)及合理开支3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对重复侵害著作权的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件。虽然司法解释仅将因侵权被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侵权行为作为可以认定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形予以列举,并未作为可以认定故意侵权的情形进行列举,但上述行为亦能反映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被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已明知行为构成侵权,再次实施相同行为明显具有侵权故意。本案的裁判,不仅对司法解释准确适用,而且进一步丰富了侵权故意的认定情形,充分保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