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呼吁:推动录音制作者“获酬权”落地
2024-05-17 2277
本文授权转发自《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记者 赖名芳
《直播环境下录音制品“获酬权”付酬机制研究课题报告》专家论证会5月13日在京举办。这项研究课题报告旨在落实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深入探讨直播环境中录音制作者的获酬权问题,推动相关付酬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这是我国著作权立法首次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和表演获酬权”(以下简称获酬权)。随着我国直播产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对音乐的使用量也在持续增加。在当前直播行业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如何确保录音制作者能够公平、合理地获得报酬,成为音乐界、版权界、直播界等关注的焦点。
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常务副理事长兼秘书长、数字音乐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敖然介绍,在中宣部版权管理局的支持下,2021年11月,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联合启动“直播中使用录音制品获酬权付酬机制协商制定工作”,对直播行业进行全面调研,收集、分析行业各方意见和诉求。在此基础上,2022年6月,音数协数字音乐工作委员会牵头开展了《直播环境下录音制品“获酬权”付酬机制研究》课题,并联合北京印刷学院新闻传播学院共同组建课题组,面向原创音乐人、主播、唱片公司、直播平台等相关主体进行广泛调研,系统分析各方利益关切,寻求利益最大公约数。课题组专家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设计出相对公平且能让各方接受的付酬机制。此外,根据我国直播行业的发展特点,课题组还重点关注了相关技术和业态的发展趋势,以及直播领域的歌曲信息数据标准、歌曲使用量数据统计与监督规则等行业规范、标准的建立。2024年3月,课题组最终完成了课题报告的撰写工作。
会上,北京印刷学院新闻传播学院教授崔恒勇就课题研究成果进行了详尽汇报。目前我国直播行业主要分为电商、游戏、娱乐、体育竞技、知识服务直播等类别,其中,网络表演直播行业市场规模在2022年就达到了1844.2亿元,而这一类主播在直播中使用背景音乐的比例也最高,达69.1%。课题组认为,合法授权和支付版权费用等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值得关注的是,有53.4%的主播知晓在直播中使用录音制品需要向权利人支付版权费,但是从付费意愿来讲,只有42.42%的主播比较愿意向权利人支付版权费。课题组在调研中发现,59.65%的主播认为应该由直播平台作为付酬主体,而且倾向于由直播平台购置统一的曲库并按照设定的合理的计费标准向其付费。在付费方式设定选择上,63.16%的主播表示愿意根据使用量按次计费。
多位来自政府部门、学术界及法律实务界的资深专家,针对课题报告内容展开了深入探讨与点评,从法律政策、市场实践、国际趋势等不同角度出发,提出了建设性意见与改进建议。专家组组长、中国版权协会常务副理事长于慈珂认为,报告详细分析了我国直播环境下录音制品使用及获酬权行使现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对于推动直播环境下获酬权落地具有重要借鉴价值。
在会上的业界交流环节,与会嘉宾就直播行业现状、版权保护实践、行业自律、获酬权付酬机制如何有效科学落地等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
会议由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数字音乐工作委员会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