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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环境下录音制作者“获酬权”如何落地?

2024-06-07 1983

本文授权转载自版人版语

记者 赖名芳


修订后的《著作权法》至今已实施3周年,其中第四十五条给予录音制作者“获酬权”的规定很明确。“如何推动这条法律规定落地,需要业界深入研究并给出自己的答案。”中国版权协会常务副理事长、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原局长于慈珂在近期举办的《直播环境下录音制品“获酬权”付酬机制研究课题报告》专家论证会上如是说。

直播场景是录音制品获酬权的重要适用领域,特别是随着我国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产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对音乐的使用量也在持续增加。那么,在直播环境下如何保障权利人的权益,推动录音制作者“获酬权”落地?如何设立科学、合理、容易操作的获酬权付费机制?5月13日,多位来自版权界的专家学者、相关行业协会代表以及音乐平台企业代表就此进行了深入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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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6日出版的《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刊登了本文


网络表演类直播使用背景音乐的比例最高

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2023年10月发布的《中国数字音乐产业报告(2022)》显示,2022年中国音乐直播市场规模达815.2亿元。“该数据仅将以音乐为主要内容或者与音乐直接相关的直播纳入统计,而与音乐关联度不高的直播类型,如电商直播、旅游直播、生活类直播等并未纳入统计。建立直播领域录音制品‘获酬权’付酬机制近年来受到唱片公司、直播平台、主播工会等业界各方的高度关注,政府主管部门也对相关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常务副理事长兼秘书长、数字音乐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敖然介绍说。

负责起草《直播环境下录音制品“获酬权”付酬机制研究课题报告》的北京印刷学院新闻传播学院教授崔恒勇在专家论证会上介绍说,课题组面向原创音乐人、主播、唱片公司、直播平台等相关主体进行了近两年的广泛调研,了解到目前我国直播行业中,网络表演类主播在直播中使用背景音乐的比例最高,达69.1%。在使用背景音乐的直播间中,主播平均使用背景音乐时长占比为83.12%,相当于每一小时直播会使用49.88分钟的音乐作品,这体现出音乐是主播内容创作和互动策略的关键组成部分,同时,直播间是否获得合法授权和如何支付版权费等版权问题凸显出来。此外,娱乐类直播倾向于使用背景音乐的达56.25%;电商直播使用背景音乐的情况占比较低,只有2.31%。


超过半数的主播具有版权意识

直播领域的主播们对使用录音制品需要付费的认知度,是影响录音制作者“获酬权”能否落地的重要因素之一。

据崔恒勇介绍,课题组经过调研分析获悉,有53.4%的主播知晓在直播中使用录音制品需要向权利人支付版权费,说明超过半数的主播具备一定的版权意识。但从付费意愿来讲,只有42.42%的主播比较愿意向权利人支付版权费。值得注意的是,有59.65%的主播认为应该由直播平台作为付酬主体,因为主播的直播行为是在直播平台的管理下进行的,直播收益也与平台共享,主播不应成为“获酬权”的唯一收费对象,并且其在直播中使用的录音制品主要来自平台提供的曲库,或是由主播自行在流媒体音乐平台中付费所得,市面上也没有为主播提供的统一规范的专业音乐曲库,因此他们更倾向于由直播平台购置统一的曲库,再按照设定的合理的计费标准向其付费。主播们认为,由平台统一购置曲库并设立合理计费标准,不仅能简化自身获取合法授权音乐作品的过程,降低因单独寻找版权方进行授权可能遇到的困难和成本,同时还能借助平台建立的规范化流程确保其直播活动不触犯版权法律法规。在付费方式设定选择上,有63.16%的主播表示愿意根据使用量按次计费,可通过专业曲库或音乐播放器记录个人使用音乐播放数据。也有56.14%的主播接受根据粉丝量的不同,制定阶梯分类定价收费标准。

“大多数主播对版权的认知,反映出近年来我国《著作权法》普及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果,也说明目前在直播领域收取版权使用费的条件相对成熟了。”首都版权协会理事长王野霏对此评价说。


“获酬权”付酬机制该怎样设立

录音制作者“获酬权”付酬机制的设立不是法律问题,而是经济问题。

“在直播领域解决这个经济问题实际上需要遵循四个字:合理、易行。”王野霏认为,所谓合理,就是要制定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一是让音乐的词曲作者、录音制作者在有收益的前提下提高创作积极性;二是让传播者也有钱赚;三是让公众获得大量的好歌,最终目的是推动音乐产业健康发展。所谓易行,即设立的机制一定要科学,应大大降低整个机制运营成本,采用科技手段,依据相关数据,采取合理的授权方式使收取的版权费让更多的人受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郭禾对此观点也表示认同,他说,合理、易行是录音制作者“获酬权”付酬机制设立的基本原则,因为在直播环境下,录音制品的权利人、直播平台、主播以及主播的粉丝等已构成了一个整体生态,付酬机制的设定细节让生态里的每个方面都可以接受,是非常重要的关键点,他建议充分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

“设立录音制品‘获酬权’付酬机制,各界最为关注的是使用录音制品的版权费谁来收、谁来付、怎么分的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张平说。张平认为,一是明确谁来收的问题。录音制作者的“获酬权”属于邻接权,需要使用者向录音制作者付酬。因为录音制作者在制作音乐制品前,已经解决了音乐作品词曲作者的授权问题。二是明确谁来付酬的问题。著作权制度除了保护原创作者外,也保护投资人利益。应该向使用录音制品占比最高且盈利高的平台收取,因为这些平台和主播之间往往会签署有关使用背景音乐或曲库协议。三是明确怎么分配的问题。根据国外的经验,版权使用费一般交付给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再由其进行合理分配。

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原副局长段玉萍从立法角度提出建议,应将获酬权纳入《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进行法律上的明确规定,通过集体管理组织进行收取和分配。她建议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可以采取协商机制,如协商可否延伸或者强制集体管理。对于是否在直播领域建设曲库的问题,她表示要谨慎,因为建曲库投资比较大,还需要获得音乐权利人的许可,如果没有获得许可授权,曲库本身就是侵权的。“当然一旦有了合法的曲库,在直播领域收取版权使用费时一定会便捷、节约成本、高效,因为现在先进的技术可以让平台准确地获得主播们使用音乐的数据,这样分配问题就能够通过曲库来解决。”段玉萍说。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刘承韪在谈到曲库建设问题时表示,如果建设一个商业性质的大曲库,有两种可能性:一是用强制集体管理方式,可以委托商业平台和音著协、音集协等协会合作建设;二是在两个协会指导下委托商业平台进行准商业运营的大曲库建设,这样可能效率会更高,也不需要各个协会付出大的精力成本。如果建设中曲库,可以由平台打包购买主播需要的所有音乐的著作权,然后形成一个自己的中曲库,它的好处就是不需要协会管理,可以由商业主体自行决定购买版权,这也会提高曲库的运用效率,使“获酬权”的落地可能性加大。另外小的直播平台也可以建起很小的曲库。在谈到使用曲库的付酬方式和标准问题时他说,要对娱乐类和泛娱乐类直播、游戏直播、电商直播等制定区别性收费标准,这样才更接地气。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音乐法律专委会主任郭春飞认为,可根据直播间实际使用量按次收费的模式,在明确直播间性质和录音制品使用方式的前提下,对不同直播类型的贡献值,制定合理的差异化的“获酬权”费率,这也是符合“获酬权”债权的形式。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副理事长兼总干事周亚平对此表示,非常赞成按次计费的逻辑,因为这样设定是比较简单化的方式。但按次计费一定有一个前提必须要实现,那就是互联网平台要提供实时、动态、客观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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