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法院分别判决确认:音集协使用费标准作为重要判赔依据
2024-08-28 1641
近日,湖南省和江西省两地法院均在经营场所播放背景音乐相关案件的判决中,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的使用费标准作为重要判赔依据,在业内引发广泛关注。
两起案件均涉及经营场所通过技术设备播放录音制品,构成对录音制品的商业性使用。在音集协诉长沙可可酒吧饮食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长沙可可酒吧饮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可酒吧”)侵犯录音制品获酬权一案中,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参考了音集协公示的酒吧行业使用费协商标准(每年每平方米100元,营业面积不足200平方米的按200平方米计),判决可可酒吧向音集协赔偿著作权报酬(含合理开支)共计28000元。在音集协诉南昌市青云谱区江南茶饮店(以下简称“江南茶饮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参照音集协公示的餐饮行业使用费协商标准(每年每平方米15元,营业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计),判决江南茶饮店向音集协赔偿著作权报酬(含合理开支)共计1500 元。
从2023年4月到2024年1月间,音集协多次发现可可酒吧在经营过程中播放录音制品未按法律规定支付报酬,经过多次交涉,可可酒吧拒绝支付,音集协于2024年4月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可可酒吧在其经营的“COCOBAR”酒吧公开播放涉案录音制品,构成以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的“将录音制品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方式使用录音制品,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未按规定向权利人支付报酬构成侵权,而音集协作为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唯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权利人的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获酬权的本案被告提起法律诉讼。在确定判赔时,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创作难度、知名度、传唱度、数量以及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经营时间、地理位置等因素,参考音集协公示的录音制品使用费协商标准以及其与长沙市酒吧KTV娱乐行业商会签订的许可费支付协议标准,酌定赔偿数额28000元。
江南茶饮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定江南茶饮店在其经营的“茶百道”店铺公开播放音乐的行为,同样构成以“将录音制品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方式使用录音制品。法院审理后认为音集协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权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具有在特定市场的收取和转付著作权使用费的职能。在确定判赔时,法院综合门店规模、取证时间等因素,参照音集协对外发布的年度收费协商标准,判决赔偿金额为100 平方米×15 元/每年每平方米 ×1 年=1500 元(含合理开支)。
2021年新修订《著作权法》生效后,营业场所播放录音制品负有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的法定义务,音集协作为政府批准成立的唯一管理录音制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权代表录音制作者向经营场所收取法定报酬。上述两个案件,以司法判决的形式,参照音集协公示的使用费标准确定判赔额,对促进经营场所依法向音集协支付录音制作者报酬,规范版权秩序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