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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里·理查德:近期国际录音表演权集体管理的发展概览

2024-12-23 211

摘要:

文章分享了国际录音制品表演权集体管理的发展情况,重点关注了外国录音制作者是否享有我国新《著作权法》赋予录音制作者的获酬权,提及了IFPI为提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效率提供的解决方案及工具,分析了未来三年音乐市场的可能趋势,分析了人工智能与集体管理的关系及IPFI在未来三年的关注点。文章提出,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第四条国民待遇原则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国际条约的善意履行原则,当一国在国际条约中对某一项允许缔约国保留的条款进行保留,其后又在国内法修订时对该权利提供了保护,则该国对该项权利外国拥有者的保护应自动转为互惠的,而不必作出单独声明。


以下是根据现场速记整理的演讲全文:

我是劳里·理查德,IFPI的首席法律官。今天将介绍公开表演权和广播权相关使用费收入的最新情况。


公开表演权和广播权在实务中的发展情况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尽管流媒体已经驱动音乐行业连续9年实现增长,但公开表演权和广播权收入仍是整个行业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2023年,公共表演和广播权收入占全球音乐行业收入约10%,准确地说是9.5%,大概27亿美元。

在此背景下,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五大音乐市场和五大经济体中的三个,还未能发挥这一权利的经济潜力。主要原因是录音制作者广播和表演获酬权在2021年才引入中国,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对于这项权利的收费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我们认为,广播和公共表演权在中国和全球拥有巨大的增长潜力。

近期,IFPI关注到在中国的法律实务中,出现了关于外国录音制品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在中国享有广播和公开表演权的讨论。IFPI多年来一直在研究国际录音的保护问题,并进行跨地区的研究。我们的研究证实,全球大多数国家都未作保留地遵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包括其中对广播权和向公众传播权作出规定的第十五条。根据条约,当不作出保留时,在其他成员国提供同等保护的情况下,各国对来自其他WPPT缔约国的录音应提供与对本国国民相同的保护。也就是说,各国应根据互惠原则提供保护。

这个讨论出现的背景是中国加入WPPT时,其《著作权法》未规定录音制作者广播和表演获酬权,因此,中国对WPPT第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作出完全保留。然而,随着新《著作权法》在2021年6月生效,情况发生了变化,新《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保护了录音制作者广播和向公众传播的权利,与WPPT第十五条保持了一致。

值得一提的是,另一部基础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罗马公约》)的第二条实际上允许其成员国排除外国人,仅为其国民提供国内法保护。但WPPT第四条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提供了比《罗马公约》更为宽泛的保护——根据WPPT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中国有义务向其他WPPT缔约国权利人提供与其授予其本国国民相同的权利,即录音制作者广播和表演获酬权。

唯一例外来自WPPT第四条第二款。该条款意思是,如果WPPT成员国在其国内法中不授予其本国权利人该权利,或在某些方面对该权利作出限制,则WPPT会自动基于互惠原则,认为其他成员国不具有保护该国权利人该项权利的义务,并且不需要提交具体保留文件。但同时,IFPI发现这些国家即使对第十五条作出保留,如澳大利亚、印度和新西兰,基于互惠原则,也为外国权利人提供了符合WPPT规定的最低限度的义务,即对外国录音制品权利人保护与本国国民相同。

IFPI认为这是基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该条约规定了应用、实施和解释国际条约的基本规则。《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国际条约的基本原则是其具有约束力,且必须被善意履行。因此根据WPPT的规定和缔约国应承担的义务,自2021年6月中国法律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和表演获酬权,中国也应对外国权利人提供相关保护。


未来三年音乐行业的发展

纵观过去五年音乐市场的发展,我们发现疫情期间表演权使用费显著下降,但疫情结束后,广播权和公共表演权的使用费收入出现了强劲反弹,并在2023年达到27亿美元,创历史新高。这说明了录音制品公开表演权收入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入最重要的一部分。

虽然目前难以对未来三年全球经济的总体前景或市场进行评估,但大多数商业机构都会使用录音制品。录音制品构成了这些机构的业务基础,如广播电台、零售机构、酒吧、健身房、航空公司或其他利用音乐来增加其价值的行业,他们提供的服务和产品,都需要录音制品。特别是广播,我们在许多市场中看到了广播业的强劲增长和广播观众数量达到新高,这表明这一媒介并未消失。

录音行业的主要挑战是如何让广播公司为他们使用的音乐支付费用,即使在很成熟的市场中,市场覆盖率仍有增长空间。

IPFI也发现了新的机遇。举例来说,自疫情和封锁以来,许多办公室、工作场所正尝试通过改善工作环境促使工作者返回办公室,而音乐在这个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目前全球正处于高通货膨胀时期,但正在回归正常水平,或者说疫情前的水平,即实际增长水平。我认为未来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说,可以更容易获得实际增长。作为集体管理组织收入增长的主要驱动力,公共表演权带来的增长将会是最强劲的。而广播权使用费的增长同样超过了通货膨胀率,有着不错的增长预期。

从区域来看,IFPI预计亚洲地区将是增长最强劲的地区。一方面因其基数相对较低,但同时,该增长主要动力仍是公共表演权使用费——主要是来自印度和中国。当比较亚洲公开表演权使用费收入与全球公开表演权使用费收入的比值和亚洲音乐市场份额与全球音乐市场份额的比值时,二者存在相当大的差距——亚洲公共表演权收入只占全球表演权收入的约10%,而实际上亚洲音乐市场份额已经占全球音乐市场份额的23%。

 

IFPI解决方案

IFPI评估集体管理组织表现的同时,也为它们提供解决方案和工具,以提高其工作效率。目前IFPI开发了一个元数据交换与处理平台RDx,旨在及时为集体管理组织提供权威的录音元数据。项目虽然尚处早期阶段,但目前进展顺利。虽然处于早期阶段,随着更多集体管理组织和唱片公司的加入,其已经可以明显帮助集体管理组织节约成本并改善分配,同时为双方提供更准确的时间线。


集体管理组织与人工智能

IFPI目前已经制定了一套与版权和人工智能相关的指导方针,并希望该方针可以在我会会员所处的国家和地区得到执行。该方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受版权保护的内容。二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者必须公开其用于训练模型的训练内容。三是仅由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不应享有版权保护。上述内容对于集体管理组织的工作也非常重要。在此,我想补充的是,除了IFPI,美国同样主张著作权保护的应为人类的智力成果。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政府和法庭也支持了这一主张。

这对集体管理组织意味着三件事。一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应登记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内容。二是若纯粹由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已经出于某种原因被集体管理组织登记,则不应向这类内容的权利人支付费用。三是在其所属国国内制定并施行相关措施以避免发生上述两种情况。

但这并不意味人工智能对集体管理行业毫无正面作用。实际上,人工智能技术和工具已经通过各种方式提高了集体管理组织的效率。


IFPI在2025年的关注重点

2025年,IFPI在收入方面关注三个重点。一是增加公共表演权市场渗透率,确保录音制品使用者平等地支付使用费。二是确保集体管理组织制定的广播权使用费率能够公平且充分地反映音乐录音制品该项权利的价值。三是不论音频广播服务提供商是从权利人或是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授权,集体管理组织都需要保证所有音频广播服务(包括新型的),都已经取得了授权。

在分配方面,首先IFPI强烈建议所有地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都能考虑加入RDx数据交换与处理平台。二是呼吁集体管理组织对其分配系统进行评估,以确保其运作效率,并按照IFPI的要求及分配原则运作。三是建议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在客户服务、使用费收取和分配等环节引入人工智能工具,以提高工作效率。


(2024年12月4日于“第四届著作权集体管理论坛”)

(演讲内容著作权归演讲者所有,未经许可,请勿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