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关问题的声明
2009-05-12 4122
近日,有关媒体对我会开展的卡拉OK收费和分配工作进行了一些不实的报道,现就有关问题声明如下:
我会是由国家批准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严格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和《社团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在我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接受国家版权局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2009年4月,民政部指定北京天正华会计师事务所对我会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正华会字(2009)189号”审计报告,该报告认为我会从筹备期间到2008年底的财务状况无任何违规行为。我会已就此向主管部门进行了报告。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卡拉OK歌厅经营中,涉及到唱片公司和词曲作者的放映权、表演权等,而歌手作为表演者,不应直接从卡拉OK歌厅中收取著作权使用费,可以根据其和唱片公司的约定获取相应的报酬。相关媒体的报道,歌手没有分到卡拉Ok歌厅的使用费的提法误导了大众,犯了基本的法律错误。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用于维持其正常的业务活动。提取管理费的比例应当随着使用费收入的增加而逐步降低。我会在筹备期间,按照国家版权局2006年第1号公告,由中国音像协会代为开展卡拉OK收费工作。钱柜公司在此期间交来1000万版权使用费。由于我会成立初期,投入成本较高,对该笔著作权使用费进行了第一次分配,扣除管理费的比例为50%,该分配比例和按点击率分配的原则是经过中国音像协会著作权保护中心授权的管理委员会通过的。2008年6月24日,我会正式成立,之前以中国音像协会名义开展的收费工作全面由我会接手,2008年10月,我会开始委托天合集团公司执行收费。目前,协会成立后委托天合公司收取的版权费尚未分配,要等全体会员大会召开后,由会员大会制定分配规则。
我会不存在垄断。去年底,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董正伟律师向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举报,请求对我会向KTV行业收取著作权使用费开展反垄断执法。国家发改委将举报转交北京市发改委调查执法,经过多方的调查,结合我国的反垄断法律法规,2009年4月15日,北京市发改委最终做出我会对KTV收取版权费不构成价格垄断的结论。
天合文化集团公司及各地子公司受我会的委托收取著作权使用费,向卡拉OK歌厅发放协会的许可证,通过天合公司的工作,在卡拉OK歌厅和协会之间签订许可合同,协会对收取的使用费进行管理和分配,同时加强对天合公司的管理。
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我会的工作接受国家版权局的监督和指导,在内部时时与权利人保持接触,公开透明地进行自我管理,同时也欢迎社会舆论和媒体监督。但是媒体应客观、真实地报道相关的新闻和事实。现在个别媒体的报道,基于错误的事实,对法律规定错误理解的基础上的炒作,只能适得其反误导社会。
我会开展的卡拉OK歌厅许可收费工作是依法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方便广大卡拉OK歌厅经营者依法经营。目前,我会已经在全国二十多个省、市开展了卡拉OK收费工作,也得到相当多的卡拉OK歌厅业者的认可。对于由某些不负责任的媒体引起的误导,我会希望通过本声明能以正视听,正确了解和理解我会的工作。今后我会将一如既往地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希望广大的媒体朋友对我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批评,我会将不断地改进工作,完善集体管理制度。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2009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