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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卡拉OK版权许可使用工作相关问题的说明

2008-12-25 5932

       为让广大权利人和KTV经营者进一步了解卡拉OK版权许可使用工作,使这项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现我会针对卡拉OK版权许可使用工作相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KTV经营者为什么要支付版权使用费? 

       首先,支付版权使用费是KTV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依照《著作权法》等法律规定,KTV经营者使用歌曲从事营利性商业活动,必须依法取得权利人的许可,且必须支付给权利人相关的报酬。 


       其次,依法支付版权使用费有利于促进KTV行业的持续繁荣发展。因为只有权利人和经营者的利益都得到了合理保障,权利人才会生产出更多优秀的作品,KTV经营者也才会有更多的优秀歌曲供大家消费。目前,权利人正常的生存秩序已经完全被卡拉OK侵权使用、网络盗版以及其它未经许可的使用所破坏,举步维艰,试想,在生存都难以保证的情况下,如何创作出优秀的作品供大家消费?当KTV经营者失去其经营所需的基本要素——优秀歌曲,经营又如何能够长久?只有在创作者与使用者之间建立合理的秩序,才能使整个产业链形成一个良性循环,达到双赢的目的。


二、为什么需要通过我会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 
       一方面,由于著作权人存在分散、弱势等特点,仅以个人行为对抗海量的侵权是不可能的,因此需要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方式将权利有效集中,以壮大权利人的行为能力并对抗强势的侵权行为。 


       另一方面,KTV经营曲库里通常有数万首歌曲,如果没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想逐一获得曲库里数万首歌曲的授权从而实现合法经营将是一个无法完成的任务,KTV经营者将承担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因此,为了有效解决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就海量作品使用许可与被许可的问题,有必要在著作权人和使用者之间搭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样一座桥梁。 


       我会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民政部登记注册成立的中国大陆地区唯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有权根据权利人授权许可他人使用音乐电视作品并收取著作权使用费。 


       目前我会已有注册会员80多家,已获授权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已经占据国内KTV经营场所使用曲库中歌曲的90%以上,具有了广泛的代表性。国内KTV经营者使用已经由权利人授权我会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应该获得我会的许可,并向我会支付著作权使用费。


三、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性质 

       首先,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权利人的代表享有出价权,版权使用费是我会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享有的出价权对被授权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进行的定价,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表现和必由途径;而KTV经营者据此支付报酬,是基于民事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其性质不是行政收费,因此无需进行物价听证或发改委审批。 


       其次,我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经过长期市场调研,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及行业现状的基础上制定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并上报至国家版权局。国家版权局认真听取了权利人、全国各地娱乐行业协会和KTV经营者代表的意见,要求我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对《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进行修改,之后,依法将其进行公告。公告标准是版权使用费的上限收费标准,其目的是限制著作权人过度行使权利,而不是针对经营者的“高额收费”,而不是强制性标准。而且,在实际操作中,我会均在此标准之下与KTV经营者通过协商、签订合同来最终确定实际许可收费标准,从未强行以此标准收取。


四、国内开始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2006年11月9日发布了第1号公告,明确我会为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费的合法主体,但在我会没有完成社团登记程序之前,为保障音像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权利人已经委托我会管理的权利暂由中国音像协会(简称“音像协”)代为行使。 


       同时,公告也明确收费标准为: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根据全国不同区域以及同一地域卡拉OK经营的不同规模和水平,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适当下调。 


       依照国家版权局公告精神以及《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收费主体和收费标准均已明确的情况下,KTV经营者应自2007年1月1日起主动交纳著作权使用费。中国音像协会正是从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卡拉OK行业版权使用费收费工作。 


       2008年6月24日,我会成立,正式从中国音像协会手中接管并全面推进卡拉OK版权许可使用工作。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KTV经营者使用作品需承担相应义务的对象是权利人,我会只是受托收取著作权使用费的机构,不能因为我会成立的时间较晚而否认KTV经营者对版权人的支付义务。 


       因此,凡在2007年1月1日以前开业的KTV经营场所,支付版权使用费的时间均应自2007年1月1日起计算。


五、关于卡拉OK版权使用费标准 
       卡拉OK版权使用费标准是由我会和音著协经过对卡拉OK市场进行充分的调查,征求广大权利人的意见,根据卡拉OK歌厅营业对音乐作品和音乐电视作品的依赖程度,及整个行业的盈利情况,并参考国外同类组织收费标准综合衡量测算得出的。在国外,KTV收费包括收取音乐作品和音乐电视作品的版权使用费,收取的费用是两项的总和,一般占其营业额的4%-8%。在我国,12元/包房/天的基本标准约占卡拉OK经营行业营业额的1%—2%,相较于东南亚、韩国、日本这些国家,大约只有它们的1/4至1/6,甚至1/10。 


       国家版权局于2006年8月21日-9月20日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并于2006年9月21日召开了由权利人、卡拉OK厅、娱乐业协会等相关人员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在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音著协与我会修改并重新上报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国家版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于2006年11月9日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予以公告(国家版权局2006年1号公告)。根据公告,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为: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根据全国不同区域以及同一地域卡拉OK经营的不同规模和水平,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适当下调。 


       我会就收取KTV经营场所版权费事宜,与各地娱乐行业协会和KTV经营者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沟通和协商。总的指导思想是,既要符合国家版权局[2006年第1号]已经公告的有关版权收费的原则规定,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和各个KTV经营场所的具体实际情况,尊重KTV经营者的合理要求,保障KTV经营者的正当利益,努力寻找有关各方利益的最佳平衡点,努力达成有关各方最广泛的共识,努力实现有关各方的和谐共生、和谐共赢。因此在具体的收费过程中,我会始终以12元/包房/天为上限,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做了不同的调整,形成了各地不同的优惠政策。除此以外,还根据个别KTV经营者的一些实际情况,如装修、歇业、变更法人、包房增减等,对收取的使用费做进一步调整。收费标准的调整既考虑到了全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的现实情况,避免了不合理的一刀切,又保证了同一地区卡拉OK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 


       可以说,目前的版权使用费标准是充分考虑到我国国情和KTV经营者对于音乐的依赖程度、盈利情况等因素慎重制定的,完全在卡拉OK经营者的可承受范围之内,是一个权利人和使用人都能够接受的合理收费标准,并且在操作中也仅是谈判依据并非强制性收费标准,KTV经营者可以协商价格,也可以选择不使用作品,但不应该一方面找借口不支付版权使用费,一方面却一直侵权使用权利人作品获利。 


       本着对使用者公平合理的原则,我会每年都会进行充分客观的调研,并根据调研结果、结合国家版权局公告价格上限等各种相关因素,最终确定新一年的基本版权使用费标准。2009年的标准,要根据2009年的抽样计次数据另行制定,但不会有太大的变化,KTV经营者完全可以2008年的标准为基础预估成本。2009年的收费标准将在2009年1月公布。


六、版权使用费的分配及监管 
       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可以自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用于维持正常的业务活动,在提取管理费后,应当全部分配给权利人,不得挪作他用。分配办法由权利人组成的会员大会制定和修改,内容包括分配规则以及我会提取管理费的比例。使用费分配对象包括音著协所管理的音乐作品的词、曲权利人,以及我会所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 


       在具体实施中,我会将选择不同类别、不同地区有代表性的歌厅进行抽样调查,取得由KTV经营者提供的使用歌曲及其点播率等第一手资料,然后严格按照会员大会确定的分配规则进行分配。 


       我会将定期向由会员代表组成的理事会报告收费和分配情况,并向社会发布工作年报。力求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同时,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我会所有工作接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权利人和使用人的监督。每年还要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七、我会与音像协会、音著协的关系 
       我会(全称“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是我国唯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于2008年5月成立。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会员主要是拥有音像节目权利的出版社、唱片公司或个人,它们通过与音集协签订入会合同,成为我会的会员。我会目前主要开展的工作是对KTV经营者收取著作权使用费,全面解决KTV经营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版权问题。同时,我会将在推动保护音像权利人的立法方面全面开展工作。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是我国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于1992年成立。依法对作曲者、作词者的著作权实施集体管理,会员主要是词、曲作者、出版商或其他拥有音乐著作权的公司或个人,他们通过与音著协签订入会合同成为会员。音著协开展对音乐作品涉及词曲作者的复制权、表演权、广播权等保护工作。在卡拉OK收费工作中,音著协全权委托我会运作,音著协不再单独直接开展对卡拉OK歌厅的著作权使用费收取工作。 


       中国音像协会(简称“音像协会”),是我国唯一的全国性的音像行业组织,于1994年4月成立。现有520余家会员单位,包括音像出版制作、加工复制和批发销售三大领域的骨干企业单位,协会还发展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承办新闻出版总署交办的工作;开展贯彻与音像行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打击盗版、监控音像市场,进行行业自律等;与政府主管部门合作或经政府部门批准,开展行业评奖活动;组织业务培训和开展国际交流等。在我会没有完成社团登记程序之前,为保障音像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权利人已经委托我会管理的权利暂由音像协会代为行使。


八、交费店家可以享受哪些服务 

       KTV经营者在依法支付版权使用费后,可以享受的服务主要包括: 


       (一)合法使用由权利人授权我会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我会将给KTV经营场所颁发著作权许可使用证书,KTV经营场所可以实现合法经营。 

       (二)在其经营范围之内,因使用音乐电视作品引起的著作权纠纷将由我会负责解决; 
       (三)在媒体上对先行交费的KTV经营场所进行宣传,树立消费者心目中的良好的品牌形象。 
       (四)优先推荐与唱片公司共同举办各类宣传推广活动。如使用合法版权歌星签名会、地区卡拉OK歌唱比赛等。 
       (五)优先推荐参加天合公司依托卡拉OK经营场所开展的增值业务(包括彩铃下载、彩票销售、赛事直播、影视点播、广告发布、动漫、表演等),分享增值服务所带来的经济回报。


九、拒不交费店家需承担怎样的责任?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KTV经营者使用歌曲从事营利性商业活动,必须依法取得权利人的许可,且必须支付给权利人相关的报酬。否则将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甚至是行政、刑事责任。 


       目前我会已经在全国各地开展了各种维权工作。行政投诉方面,我会成立前后,已经分别在9个省市就二十几家KTV侵权使用作品向有关版权部门进行了行政投诉,几乎全部立案,在云南、广州、上海、杭州等地,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投诉对被投诉侵权KTV做出了删歌、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民事诉讼方面,日前我会对北京地区百家侵权KTV提起了民事诉讼,已经宣判的有9家,我会全部获得胜诉,法院对单个KTV的最高判赔额高达10万元。


十、卡拉OK版权使用费是否会转嫁消费者? 
       KTV经营者使用权利人的作品是其营利的主要手段,应当支付相应的使用费,这是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KTV经营者应当将版权使用费列入经营的固定成本。 


       至于KTV是否因此涨价是由市场规律决定的,是市场行为。经营者可以选择涨价,但是消费者能否接受,不是经营者所能决定的。理性的经营者一定会遵守市场规律。从目前已经交纳版权费的省市来看,都没有出现涨价现象。


       以上说明希望能有助于社会各界认识、了解卡拉OK版权许可使用工作,同时欢迎大家对我会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音集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