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集协副总干事马继超:万事俱备 只欠东风
2008-09-25 4503
在赋予录音制品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的国家和地区,一般都是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实现广播权和表演权的。当前,全世界管理录音制品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的集体管理组织已达56家且普遍运作比较成功。今年7月,民政部向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颁发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这对于该协会来说意味着取得了合法“身份证”。作为我国音像集体管理组织如何在今后的工作中积极推动修订著作权法,为录音制品制作者争取广播权和表演权,近日《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音集协主管法务工作的副总干事马继超。
现状:唱片公司的权利保护严重不足“音集协是我国成立的第二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协会根据权利人的授权,除积极开展卡拉OK收费之外,还将通过集体管理的方式管理权利人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出租权等。同时,积极推动立法,为音像权利人争取广播权和表演权,这也是协会的重要和长期工作。”马继超首先对记者表示。他说,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只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4种权利(而一般的作品被赋与了多达17项的著作权)。
此种规定严重弱化了对音像著作权的保护,也和国际上多数国家和地区的著作权保护立法和实践相悖。录音制品不仅在复制发行中创造社会财富,在广播和向公众的其他传播中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据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的规定,唱片公司没有广播权和表演权,在大量使用唱片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播放音乐的经营场所,无法分享因使用唱片公司的唱片而带来的应得利益,不仅给唱片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严重挫伤了唱片公司创作新产品的积极性。世界上有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赋予录音制作者对其录音制品享有广播权和表演权,其中包括了所有的欧洲国家以及亚洲和拉丁美洲的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相关的国际公约确认了上述权利,例如,1961年通过的《罗马公约》,1996年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意义:修法有益于保护民族音乐产业“很多国家都将广播权和表演权同样赋予了国外的录音制作者,但前提是这些权利在此录音制作者本国必须存在。由于中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广播权和表演权,这就意味着越来越受欢迎的中国音乐的表演者和制作者,无法从其音乐在国外的使用中获得收入。一旦中国引入这两项权利,中国本土的艺人和制作者就将能够得到新的收入来源,不仅是在国内,而且是在国外很多的国家。而目前,在广播电台、商业播放场所使用我国原创音乐和传统的优秀民族音乐作品的比例较大,给予录音制品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有利于录音制作者创作出更多的优秀的民族音乐,抵制网络‘恶俗’歌曲的泛滥和境外文化的侵袭,发展我国的原创音乐。”马继超在谈到修法对保护民族音乐产业的积极意义时说。
据了解,音集协在筹备期和成立后,已通过各种方式的努力工作为唱片公司争取广播权和表演权。在筹备期间,联合中国音像协会召开多次有唱片公司、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参加的座谈会,呼吁修改著作权法赋予唱片公司广播权和表演权;正式向国家版权局提出请求启动修改著作权法、充分保护唱片公司合法权利的报告;通过向全国的政协委员反映唱片公司的呼声,通过政协提案提出保护唱片公司的合法权益,赋予唱片公司的广播权和表演权的合理请求。还通过与有关立法部门的沟通,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充分表达权利人的心声,同时,该协会还在积极做国内唱片公司的广播权和表演权市场的调查,与外国的保护唱片公司权利的集体管理组织积极联系,了解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和操作模式,为实现广播权和表演权做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