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呼吁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
2008-09-25 3197
《提案》主旨内容:
新闻背景:
自2007年起,中国音像协会与国际唱片业协会代表其会员发出了“尽快修改著作权法,赋予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的呼声,这得到了唱片业界的高度共鸣,也引起了政府相关部门的关注。 2008年6月2日,国家版权局对全国政协委员、新闻出版总署原副署长、中国音像协会会长于永湛在政协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出《关于尽快修改著作权法,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的提案》(以下简称《提案》)给予了答复:“国家版权局已于2007年9月启动了著作权法修订调研工作,目前正在收集整理著作权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并作进一步研究,为著作权法修订工作准备基础材料。您提出的修法建议很重要,且有积极的现实意义。我局将认真研究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问题,并积极向立法部门提出建议。”
修改现行著作权法,赋予录音制品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具有一定的紧迫性和现实可行性。
近日,记者从中国音像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获悉了有关“尽快修改著作权法,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提案”(以下简称《提案》)的详细内容。
《提案》分析指出,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只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四种权利,没有赋予广播权和表演权。 此种规定严重弱化了对录音制品著作权的保护,影响了我国文化产业尤其是音乐产业的发展,也和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著作权保护立法和实践相悖。
据广电总局统计,2006年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收入达527亿元,其中广播电台的广告收入达59亿元。电台播放音乐无须支付任何费用给录音制品制作者,致使录音制品制作者无法从大量使用他们制作的录音制品而盈利的广播电台以及播放音乐的经营场所收取应该分享的利益。加上出版发行侵权盗版现象严重,新媒体及网络免费下载的冲击,使得音乐产业的发展雪上加霜(音像业的销售收入仅为35.17亿元)。本该拥有的权利,因为著作权法的不完善而无法主张。不仅给录音制作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挫伤了他们创新制作的积极性,也从深远意义上影响我国音乐艺术的繁荣发展。我国历史最久、积累资源最多的中国唱片总公司,虽坐拥大量的优秀音乐资源,却不能从使用者手中分到任何利益,在传统发行日渐萎缩的现在,只能勉强维持;曾繁荣一时的广东唱片业,现在50%左右都改做其他行业,国内音乐制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音乐产业举步维艰。如果文化创意产业的中坚力量——录音制品制作者的利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就没有更多更好的音乐产品提供给市场发行、电台播出,整个音乐产业链就会产生断裂,危及我国音乐产业的生存和发展,影响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繁荣发展。
《提案》还介绍了目前世界上有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大多数已通过立法方式赋予录音制作者对其录音制品享有广播权和表演权的现状(其中包括了几乎所有的欧洲国家以及亚洲和拉丁美洲的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很多国家都将广播权和表演权同样赋予了国外的录音制作者,但前提是这些权利在此录音制作者本国必须存在。由于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广播权和表演权,这就意味着越来越受欢迎的中国音乐的表演者和制作者,无法从其音乐在国外的使用中获得收入。如果我国著作权法增加这两项权利,我国的录音制品制作者就将能够得到新的收入来源,增强了他们的创新能力,也有利于我国优秀音乐作品“走出去”,广泛传播。在赋予录音制品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的国家和地区,一般都是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实现广播权和表演权。目前,全世界管理录音制品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的集体管理组织已有56家,普遍运作比较成功。 2005年12月23日,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为更好地实现和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的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创造了条件。
因此,《提案》得出结论:修改现行著作权法,赋予录音制品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具有一定的紧迫性和现实可行性。建议国家版权局尽快启动著作权法修改调研工作,并将修改著作权法的建议报国务院列入修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