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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卡拉OK版权使用费标准的解释说明

2006-08-15 4803

一、卡拉OK版权使用费为何使用包房计价这种计费模式?


      从对国外类似集体管理组织的调研来看,制定卡拉OK收费标准有各种不同的计费模式,可以包房数、或座位数、或荧光屏数、或营业面积来计算。采用包房计价主要基于以下两个原因:

1、适应广大卡拉OK经营者的反映和要求。比较而言,经营者们更容易接受与其营业计价相同的模式来交纳版权使用费;

2、便于操作。

3、参照海外关于卡拉OK收费也是按包房的方式计算。包房这种一揽子收费模式比较符合我国目前集体管理的现实情况,相对而言操作简便易行。


二、标准为何定为12元/包房/天?


      “12元/包房/天”这一具体金额的确定,主要基于以下三个原因:

1、这一标准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联合制定。协会对卡拉OK市场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征求广大权利人的意见,根据卡拉OK歌厅营业对音乐作品和音乐电视的依赖程度,整体行业的盈利情况,综合衡量测算得出的收费标准。
2、从卡拉OK经营者的角度讲,经营者依照标准所缴纳的版权使用费仅仅占其营业额的极小部分,完全可以承受。

3、参考了海外类似组织关于卡拉OK的收费标准,并充分考虑到了被参考组织所在地的消费指数与我国消费指数的差异。


三、面对不同的卡拉OK经营者,标准如何体现其公平合理性?


      版权使用费从本质上讲与使用人的经营状况并无必然的联系。版权这种特殊商品的价值取决于生产制作这些商品的必要劳动,所以从保护著作权的角度讲,版权使用费应是相对固定的,不因使用人经营的好坏、规模等外部条件而改变,应被列为经营的固定成本。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现在国家版权局通过网站征求意见的收费标准12元/包房/天,经征求意见期满后,国家版权局根据反馈的意见调整后正式公告的标准将是一个收费的上限,集体管理组织会依据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具体执行细则将由两个协会另行制定。


四、谁是收费主体?


      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两个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为收费主体,两家协会协商确定对卡拉OK经营者统一收取使用费。


五、交费后卡拉OK使用者可享受哪些服务?


      卡拉OK经营者在交清版权使用费后,可以享受的服务包括

1、在其经营范围之内,所有因使用音乐电视引起的著作权纠纷将由集体管理组织出面解决;

2、及时从集体管理组织获得新歌的使用权。


六、收取版权使用费是否会通过卡拉OK涨价的形式转嫁给消费者?


      收取版权使用费的出发点是保护著作权,而卡拉OK是否涨价完全是出于经营者商业目的的考虑,二者之间并无必然的联系。只是在国内卡拉OK经营者无偿使用音乐电视多年的现实情况下,收取版权使用费将可能导致经营者纯利润的减少,但这种减少只是很小的一部分,是早就应该支付给著作权人的,应当由卡拉OK经营者支付,版权使用费从其性质讲是经营者的固定成本,因此经营者不应将其转嫁给消费者。


七、版权使用费如何在权利人之间进行分配?


      集体管理组织将根据市场使用情况向各权利人分配收取的版权使用费。集体管理组织将选择不同类别、不同地区有代表性的歌厅进行抽样调查,取得卡拉OK经营者提供的第一手资料,掌握市场使用情况,然后根据集体管理组织会员大会确定的分配规则进行分配。


音集协